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姜学在,李海龙 编  页数:291  

前言

  强制性条文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已成为广大工程从业人员的共识,大家从不同的层面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加深了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关于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强制性条文中的注应有如下理解。  (1)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才能被列为强制性条文。  (2)强制性条文应是整条或整款。整条或整款中不得同时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规定。  (3)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4)如果非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强制性条文。则被引用条文内容仍为强制性。如果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其他标准。则按照该强制性条文的适用范围进行执行时,该内容为强制性。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但是,强制性条文不得引用本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避免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内容一并强制。  (5)强制性条文中注的内容与正文有同等效力。如果注的内容不具有规定性。则列在条文说明中。  (6)强制性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丛书按照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要求,“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为此,本书在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基础上补充了2008.12.31-2009.12.31期间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对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局部修改,以保证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为进一步贯彻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施工安全、监理、质量监督等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和理解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抗震设计,鉴定、加固和维护等部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而编写的。    本书既可作为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工具用书,也可作为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相关规范学习、培训的参考书。

书籍目录

1  勘察和地基基础  1.1  地基勘察    1.1.1  一般场地和地基    1.1.2  特殊场地和地基  1.2  地基设计    1.2.1  山区地基    1.2.2  特殊性土地基  1.3  基础设计    1.3.1  扩展基础    1.3.2  箱筏基础    1.3.3  桩基础  1.4  边坡、基坑支护  1.5  地基处理2  结构设计  2.1  基本规定  2.2  混凝土结构设计    2.2.1  钢筋混凝土结构    2.2.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2.3  钢结构设计    2.3.1  普通钢结构    2.3.2  薄壁型钢结构    2.3.3  高层建筑钢结构    2.3.4  网壳结构  2.4  铝结构设计  2.5  砌体结构设计  2.6  木结构设计  2.7  围护结构    2.7.1  玻璃幕墙结构    2.7.2  玻璃屋顶、地板结构    2.7.3  金属与石材幕墙  2.8  人民防空工程3  抗震设计  3.1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3.2  基本规定    3.2.1  场地和地基    3.2.2  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3.2.3  结构材料    3.2.4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3.3  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3.1  钢筋混凝土结构    3.3.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3.4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3.4.1  普通黏土砖、多孔黏土砖房屋    3.4.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  3.5  钢结构抗震设计    3.5.1  多层与高层钢结构房屋    3.5.2  网格结构  3.6  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3.6.1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3.6.2  单层空旷房屋  3.7  房屋隔震和减震4  鉴定、加固和维护  4.1  结构安全性鉴定    4.1.1  混凝土结构构件    4.1.2  钢结构构件    4.1.3  砌体结构构件    4.1.4  木结构构件    4.1.5  古建筑木结构    4.1.6  地基基础  4.2  房屋抗震鉴定    4.2.1  砌体房屋    4.2.2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4.2.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4.2.4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4.2.5  古建筑木结构  4.3  结构加固    4.3.1  加固设计    4.3.2  多层砌体房屋    4.3.3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4.3.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4.3.5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4.3.6  古建筑木结构    4.3.7  地基基础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条为桩基沉降验算要求。桩基础的沉降应满足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要求。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的可靠性影响本条文的执行,必须有地区经验的沉降修正系数;同一整体基础建有多栋高层建筑和低层建筑的桩基,沉降计算分析应按共同作用分析结果。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荷载组合条件和相应抗力限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  (3)建筑物的变形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4)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8.5.11条的规定;  (5)结合地区经验进行桩、土、承台的共同作用的桩基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5.14条的规定。  8.5.18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要点说明】  本条为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的斜截面受剪计算要求。桩基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应在基本构造保证条件下进行;桩基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值进行计算。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桩和桩基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5.2条的规定;  (2)桩基承台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8.5.15条的规定;  (3)荷载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0.4条的规定。  8.5.19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编辑推荐

  本丛书按照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要求,“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为此,《结构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在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基础上补充了2008.12.31—2009.12.31期间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对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局部修改,以保证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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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书是新的,内容还没看,哈哈
  •   我读了,感觉本的质量一般,可能是我误解了,以为2011年出版的,就会更新相应规范,抗规不是2010的,是我理解错了。。这是2009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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