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文杰  页数:238  

前言

  信托法从完整意义上说,应当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而信托公司法属于信托业法的范畴。我国信托法研究起步较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信托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研究的是信托基本法的问题,对信托公司法的研究还十分薄弱。而考察我国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恰恰主要集中在信托公司领域。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理论研究的滞后等原因,我国信托公司的命运如此多舛,虽屡遭整顿清理,仍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特色和市场规模。  笔者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对信托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以《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回母校华中师范大学工作后,在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我仍一如既往地研究信托法的有关问题。在发现信托业法研究的不足之后,便萌生了写作一部信托业法著作的念头。这本信托公司法研究算是笔者对信托业法研究的初步成果。本书共分六章,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和信托公司法的性质,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信托公司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探讨。  由于信托公司法研究涉及的领域较多,既有信托法领域,又有公司法甚至民法领域,加之笔者学植不深、力所不逮,本书中定有疏漏甚至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斧正。

内容概要

这本信托公司法研究算是笔者对信托业法研究的初步成果。本书共分六章,对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和信托公司法的性质,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信托公司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了探讨。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文杰,1976年生,湖北公安人,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99年以来,先后在《法学》、《法学杂志》、《江海学刊》、《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参与和主持了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信托公司法导论  第一节  信托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信托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立法的发展史  第四节  信托公司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信托公司法的性质第二章  信托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设立的原则  第二节  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  第三节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三章  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概述  第二节  信托公示制度  第三节  信托公司的谨慎投资义务  第四节  信托公司的忠实义务  第五节  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殊规则  第六节  信托公司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法律问题第四章  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一节  国外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  第二节  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与现状  第三节  我国信托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五章  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国外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考察  第二节  我国信托公司的政府监督管理  第三节  我国信托公司的自律监督管理第六章  信托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信托公司民事责任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信托公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信托公司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尽管上述各种关于信托的定义都不令人满意,但揭示了信托的以下几点内涵。(1)信托以信赖关系为基础。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履行信赖义务的表现。(2)信托是一种涉及三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即使在自益信托情形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在宣言信托情形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也只意味着同一人具有两种身份。信托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并以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为具体内容。(3)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一方面,受托人可以像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那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与第三人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受托人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不能将信托财产所生的收益归于自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包括从物质上毁损信托财产的自由。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负有将行使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所产生的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义务。  由于信托的设立和应用非常富有弹性,信托的种类和品种繁多。就信托的种类而言,信托依其成立的原因,可分为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前者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其主要表现为依合同或遗嘱而成立的信托;后者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信托。依信托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前者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特定的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后者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依受托人是否以信托为营业,可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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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内容不够深入,除去附法条外不过200页,没有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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