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规关联记忆(第1卷)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帆,魏敬淼,李毅 著  页数:523  字数:1014000  

前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内容概要

  法条是司法考试命题的根本。每年司法考试的备战物资中,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是人手一册,不可或缺,这是由历年试卷“因法设题”的命题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刑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罪刑法定”,离开了法条,题又从何命起?故只有对法条足够熟悉,我们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如鱼得水。
  历年积攒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并且司法解释层出不穷,它们相互之间纵横交错甚至冲突,考生要想在自己头脑中形成系统的认识,需要经过数次整理,费时费力。
  司考法规关联记忆
  (第一卷)是一册为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提供有效帮助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

作者简介

  杨帆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博士,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授课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对知识总结清楚、细致、条理性很强、便于记忆。
  李毅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讲课幽默,针对性强深,以最简洁的授课方式让知识结构和内容了然于胸。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第一人。
  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法研究所教授、硕士生导师
  吴鹏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博士、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生动活泼,与社会生活现实和司法考试命题双向联系紧密。
  姚欢庆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讲课深入浅出、重点突出,题点方向精确。
  杨秀清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授课严谨、思路清晰、渗透性强。

书籍目录

宪法类
一、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二、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三、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四、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六、特别行政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七、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经济法类
一、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消费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银行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四、财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五、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七、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际法类
一、国际公法
(一)中国有关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化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二)重要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宪章(节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节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节选)
国际法院规约(节选)
二、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主体、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二)涉外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同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同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涉外民事诉讼一管辖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涉外司法协助一涉外送达、涉外取证、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结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五)区级司法协助一港、澳、台与内地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丈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三、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贸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二)国际货物运输——三大提单公约之比较
(三)国际贸易支付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四)国际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节选)
关于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五)国际知识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主要法条内容总结)
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主要法条内容总结)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主要法条内容总结)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司法制度类
一、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
公正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二、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三、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圉律师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区护照证件及出入境管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互免签证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对外经贸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设立外交机构】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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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如果要参加司法考试,建议不要错过这套书。对学习真的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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