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镇咸辉,宋柏良 主编 页数:237
前言
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都表明,职业教育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素。职业教育这一重要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职业教育承载着满足社会需求的重任,是培养为社会直接创造价值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教育。职业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促进就业的需要。其二,职业教育还承载着满足个性需求的重任,是促进以形象思维为主的具有另类智力特点的青少年成才的教育。因此,职业教育既是保证教育公平的需要,又是教育协调发展的需要。 这意味着,职业教育不仅有着自己的特定目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以及与之相关的就业需求,而且有着自己的特殊规律——促进不同智力群体的个性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智力开发。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的规律缺乏深刻的认识,加之学校职业教育又占据绝对主体地位,因此职业教育与经济、与企业联系不紧,导致职业教育的办学未能冲破“供给驱动”的束缚;由于与职业实践结合不紧密,职业教育的教学也未能跳出学科体系的框架,所培养的职业人才,其职业技能的专深不够,职业工作的能力不强,与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相距甚远。实际上,这也不利于个人通过职业这个载体实现自身所应有的生涯发展。 因此,要遵循职业教育的规律,强调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就必须进行教学改革。职业教育教学应遵循“行动导向”的教学原则,强调“为了行动而学习”、“通过行动来学习”和“行动就是学习”的教育理念,让学生在由实践情境构成的以过程逻辑为中心的行动体系中获取过程性知识,去解决“怎么做”(经验)和“怎么做更好”(策略)的问题,而不是在由专业学科构成的以架构逻辑为中心的学科体系中去追求陈述性知识,只解决“是什么”(事实、概念等)和“为什么”(原理、规律等)的问题。由此,作为教学改革核心的课程,就成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当前,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课程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思想已逐渐为职业教育战线所认同。所谓工作过程,是“在企业里为完成一件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程序”,是一个综合的、时刻处于运动状态但结构相对固定的系统。与之相关的工作过程知识,是情境化的职业经验知识与普适化的系统科学知识的交集,它“不是关于单个事务和重复性质工作的知识,而是在企业内部关系中将不同的子工作予以连接的知识”。以工作过程逻辑展开的课程开发,其内容编排以典型职业工作任务以及实际的职业工作过程为参照系,按照完整行动所特有的“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评价”结构,实现学科体系的解构与行动体系的重构,实现于变化的具体的工作过程之中获取不变的思维过程完整性的训练,实现实体性技术、规范性技术通过过程性技术的物化。
内容概要
本书共十三章,分为四个部分,即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经济组织法部分、经济活动法部分和经济管理法部分,共四个单元,结构清晰明了。每章都遵循了以下思路:“任务导入”导入内容→“案例分析”灵活应用重、难知识点→“任务导出”帮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职财经类专业学生的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从事经济类工作的社会人员的参考用书,还可以作为经济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的辅导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概要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经济组织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股东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要 第二节 破产申请及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及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及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第三部分 经济活动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要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要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四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第四部分 经济管理法 第十章 银行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及保险法概要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二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要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 第六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如果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就自然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就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设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于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觉自愿作出 的,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 不真实,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就是说,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或者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等,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 法律行为欲为有效,须满足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三项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项条件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属于下列民事行为全部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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