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要论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业宏,曹胜亮 著  页数:313  

前言

  中国公司法的成就世人注目。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公司法理论总结了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90年代后期,基本建立和形成了中国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公司法立法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公司法体系。  然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至今已十余年,许多条文已显得不合时宜。其实,已经颁行十余年的《公司法》,实施时间既不算很长,亦不算很短。对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基本法,十余年也许不长,但对于像公司法这样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主体法,尤其对处于社会关系剧烈调整、经济组织形式不断变更的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公司法实施十余年保持基本不变,法律的稳定性已得到了充分体现。但法律的稳定性从来都是相对的,而适应现实需要的应变性却是绝对的,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市场经济在迅速发展,市场规则必定要随之跟进,不能亦步亦趋,但也不能不予考虑。公司法虽说不一定要与时俱进,但顺应时势进行修订和更新的要求确是比其他法律来得更为强烈。在美国、英国,在欧洲大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法都是改革形象非常突出的法律领域,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法律规则创制当然比复杂的立法程序来得便捷灵活;在英国,从19世纪末形成了每隔二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即使在历来形象保守的日本,受欧美公司法的影响,公司法的一些制度也在进行一些重大的变革,如对一人公司的最终承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其修订内容涵盖公司组织运作、资本结构及资金供给、经营架构调整、行政监督、成本精简和效率提升等,其修订幅度之广、力度之大令人瞩目。

内容概要

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以及公司法理论产生直接而又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法的修订将在总结和评价公司法领域具有创新性兼具实用性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做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寻求理论学说上的突破和制度上的创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公司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公司的基本分类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的超越第三章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制度  第二节 公司的人格法制度  第三节 公司的章  程制度  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形式变更制度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制度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第五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六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运行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四节 对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思考第七章  公司财务和会计  第一节 公司财务和会计概述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公司利润的分配第八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  第五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第九章  公司法上的法律责任和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公司的社会责任附录新、旧《公司法》关联条文对照

章节摘录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作了如下处理: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地对1994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未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考虑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  三、修改旧《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37条,删除20条,修改106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  (1)修订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足。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据此,新《公司法》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三是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各地方近年来的一些实际做法和要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拓展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旧《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社会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限制过严,建议扩大出资方式的范围。考虑到放宽对出资方式的限制虽然有利于资本的流动,同时也有可能增加交易风险,放宽出资方式应当慎重,新《公司法》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体例,适度扩大了股东的出资范围。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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