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同济大学 作者:牛鱼龙 编 页数:410
内容概要
《水路货代实务案例》是“货代物流实务案例丛书”其中之一册。全书主要内容包括: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常识,水路货代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战略发展,有代表性的具有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实战经验的典型企业,以及该领域公司间出现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法院判决的案例,等等。 《水路货代实务案例》内容具权威性、系统性、实用性,可作为大专院校的教材;能给物流管理者、货运代理人员提供借鉴;同时,也是其他物流从业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货代人员等学习货代行业知识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牛鱼龙,中国物流学院院长,北京中交协物流研究院顾问,中国物流网专家主持人,“全国物流百强企业”专家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采购评标专家,香港物流协会“中国物流企业与CEPA机遇”课程导师,新加坡新创物流战略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现代物流研究所副所长,深圳市高协中心现代物流部经理,中国内地3家物流企业高级顾问,香港盈运网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注册策划师,高级策划师。著作有《第三方物流:模式与运作》、《世界物流经典案例》、《中国物流经典案例》、《经营物流:采购与销售》、《需求链物流:成本与利润》、《物流企业操作指南》、《怎样成为物流人才》、《现代物流实用词典》、《现代物流:21世纪的黄金产业》、《现代银行创新之路》等20余部。
书籍目录
丛书前言1 水路货代常识1.1 水路货运企业1.1.1 水路货运企业条件1.1.2 水路货运企业开业1.1.3 水路货运企业合并和分立及变更1.2 水路货运管理1.2.1 开辟航线及新增运力申请1.2.2 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1.2.3 经营船舶管理业资质条件及其申报资料1.2.4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1.2.5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1.2.6 内河专设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变更审批1.2.7 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1.2.8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1.2.9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1.2.10 航运公司符合证明核发1.2.11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1.2.12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2.13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1.2.14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2.15 禁航区划定审批1.2.16 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1.2.17 锚地划定审批1.2.18 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1.2.19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1.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1.3.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1.3.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审批1.3.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2 水路货代许可2. 1经营许可2.1.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2.1.2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2.1.3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2.1.4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许可2.1.5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许可2.1.6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许可2.1.7 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许可2.1.8 港口经营许可2.1.9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2.2 其他许可2.2.1 内河省际水路运输企业(浮桥)的筹建和开业许可2.2.2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2.2.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2.2.4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2.2.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平台许可2.2.6 船舶进入或穿过禁航区许可2.2.7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2.2.8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3 水路货代合同3.1 水路货代表单样式3.1.1 水路货代运单样式3.1.2 联运货物水运登记表3.1.3 水路货物承运登记表3.1.4 水陆联运登记表3.1.5 水路货物承运登记表3.1.6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3.1.7 水水联运货物运单3.1.8 联运货物水铁承运收据3.1.9 水路货代提单样式3.1.10 水路货代物品清单样式3.1.11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3.2 水路货代合同范本3.2.1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概述3.2.2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2.3 水路货代合同范本3.2.4 内河运输包船合同范本3.2.5 沿海集装箱货代协议3.2.6 某省水路货代合同范本4 水路货代法规4.1 国家水路法规4.1.1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1.2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1.3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4.1.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4.1.5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4.1.6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4.1.7 水运生产调度规程4.1.8 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4.1.9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4.1.10 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4.1.11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4.1.12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1.13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4.1.14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4.1.15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4.1.16 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4.1.17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4.1.18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4.1.19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4.2 省市水路法规4.2.1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4.2.2 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4.2.3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2.4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2.5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2.6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4.2.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2.8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4.2.9 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2.10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4.2.11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 水路货代案例5.1 内河货代的纠纷5.1.1 承运人货主制造企业内河货运的纠纷5.1.2 货主违约承运人逾期的水运纠纷5.1.3 货主违约承运人转港寄存的纠纷5.1.4 内河运输承运货物转交他船的纠纷5.1.5 内河货运承运人运具破损赔偿纠纷5.1.6 水路货代货物保险免责与否的纠纷5.1.7 水路货代运费债权转让支付的纠纷5.1.8 水路货运合同货物错交的纠纷5.1.9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纠纷5.1.10 水路货代过程货运费及滞期费的纠纷5.1.11 水路货运违约金失去索赔权的纠纷5.1.12 内河运输擅自变卖承运货物的纠纷5.1.13 内河货运运费和港口使费的纠纷5.1.14 内河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的纠纷5.1.15 内河船代货物灭失及毁损的纠纷5.1.16 个体户诉航运公司内河燃煤运输的纠纷5.1.17 一张模糊其词收条引起的纠纷5.1.18 原糖运输的纠纷5.1.19 陶土运输的纠纷5.1.20 船舶设备供应的纠纷5.1.21 内河运输石料的纠纷5.2 沿海货代的纠纷5.2.1 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短货的纠纷5.2.2 沿海货运船公司丧失胜诉权的纠纷5.2.3 货主货代承运人食品货损的纠纷5.2.4 沿海船运事故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5.2.5 个体货代与船务公司运杂费的纠纷5.2.6 承运船发生浪损事故的货物纠纷5.2.7 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的纠纷5.2.8 航次租船合同三被告败诉的纠纷5.2.9 集装箱班轮和船务货代的费用纠纷5.2.10 沿海货代和托运人货物费用的纠纷5.2.11 沿海运输货物短少谁赔偿的纠纷5.2.12 沿海货运事故造成损失索赔的纠纷5.2.13 沿海货运合同违约运费及利息的纠纷5.2.14 沿海运输货物受损的保险合同纠纷5.2.15 沿海货运船方要求分摊海损的纠纷5.2.16 沿海集装箱货运损害赔偿的纠纷5.2.17 沿海货运合同违约偿还定金的纠纷5.2.18 沿海联运合同陆运仓储滞箱费的纠纷5.2.19 沿海货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纠纷5.2.20 沿海拖航运输货物灭失赔偿的纠纷5.2.21 沿海货运保险合同违约责任的纠纷5.2.22 货主承运人第三人船期损失的纠纷5.2.23 承运人解除货运合同偿还定金的纠纷5.2.24 沿海货运保险代位求偿的纠纷5.2.25 货主拖欠沿海货代运费押金的纠纷5.2.26 货运公司欠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纠纷5.2.27 沿海运输船舶沉没货物全损的纠纷5.2.28 下沉轮船所有人和货主物资损失的纠纷5.2.29 地砖沿海运输的纠纷5.2.30 煤炭沿海运输的纠纷5.2.31 移船发生碰撞的纠纷5.2.32 玉米运输货损的纠纷5.2.33 拖欠运费纠纷的上诉5.2.34 沿海货物灭失索赔的纠纷5.2.35 集装箱扣压的纠纷5.2.36 沿海内贸集装箱托运的纠纷5.2.37 沿海装货搬运费的纠纷5.2.38 运输大苏打和小苏打的纠纷5.3 香港和内地的货代纠纷5.3.1 承运人是香港公司的沿海货运费用的纠纷5.3.2 香港保险公司向内地航运企业索赔的纠纷5.3.3 香港船务公司向内地企业索赔胜诉的纠纷5.3.4 定期租船合同、海鳗货损的纠纷
章节摘录
1 水路货代常识 1.1 水路货运企业 1.1.1 水路货运企业条件 水路货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1)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经营船舶运输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设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有1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海船、河船等相应船舶种类的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海上、内河相应的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半数以上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②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③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普通货运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不低于经营普通货船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④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至少l名最高层管理人员持有相应危险品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持有相应危险品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5)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的条件:经营沿海船舶普通货船不少于2 000载重吨,液货危险品船不少于2 000载重吨或2 000 m3,客滚船不少于3 000载重吨/400客位,经营内河船舶液货危险品船不少于300载重吨或300 m3,客滚船不少于1 500载重吨/50客位。 (6)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1.2 水路货运企业开业 1.提交资料 ①开业申请书; ②筹建批准文件和筹建许可证;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总则、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等); ⑤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企业营运、海务、机务、船员、财务等管理制度, ⑥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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