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 作者:伍江//王林 页数: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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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编制好保护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专门组织了课题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景观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参加,邀请同济大学、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对规划的总体构思进行了深入研究。课题组首先对法、英、意、德、日等在历史风貌保护方面最有经验且保护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的保护制度进行了仔细分析,对当今世界最先进的“整体性保护理论”进行了认真学习,并从城市空间功能、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技术法规四个方面对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现状情况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上海现有管理体制,有利于规划管理,科学性与操作性兼顾的规划编制方法。本书是该研究课题的总结。
书籍目录
序 意识、理念、规划和保护——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与管理方法的创新前言上篇 历史地区保护的基础研究 第一章 城市历史地区保护的概念和内涵 第一节 关于城市历史地区保护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关于城市历史地区保护的法律概念 第三节 关于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二章 国际大都市历史地区保护经验分析 第一节 巴黎保护区的保护研究 第二节 伦敦保护区的保护研究 第三节 纽约历史地段的保护研究 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研究 第五节 对上海的意义与借鉴中篇 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研究 第三章 风貌保护要素的确定与保护 第一节 风貌保护要素的确定与保护范围划定 第二节 建筑保护与更新 第三节 风貌保护街道与空间梳理 第四节 肌理分析与保护 第四章 风貌区的发展研究 第一节 功能定位与兼容 第二节 社会结构与开发模式 第三节 人口规模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四节 风貌区交通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五章 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研究 第一节 高度控制 第二节 密度控制 第三节 其他控制指标 第四节 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及成果表达 第六章 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分类比较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节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风貌特征比较 第四节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分类保护与编制方法 第五节 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下篇 保护规划管理方法研究 第七章 保护规划管理 第一节 保护规划管理的内容及特点 第二节 制定管理 第三节 实施管理 第八章 保护规划管理制度与程序设计 第一节 完善保障制度 第二节 设定特别论证制度 第三节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与公众参与 结语 创新与突破——立足于规划管理的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附录 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简介 一、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二、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三、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四、南京西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五、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六、愚园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七、山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八、新华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九、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十、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十一、提篮桥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十二、江湾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十三、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 十四、朱家角历史文化风貌区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城市历史地区保护的概念和内涵 第二节 关于城市历史地区保护的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指在世界各国的有关历史保护的法律中确定的一些概念。虽然,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单体的纪念性建筑向历史环境扩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趋势,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不同,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因此,表现出了各种概念。下面以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为例加以说明。 一、中国 1.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1 982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14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书认为,确定“历史文化名城”的目的在于:起宣传教育作用,作为一种荣誉唤起民众对人类文化遗产的尊重与保护意识;作为一项保护策略,在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中必须包括保护专项规划,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计划。 2.历史文化保护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法(2002)第14条亦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法国 1.保护区(secteu rs sauvegard6s) 1962年8月4日的《马尔罗法令》建立了保护区的概念,“体现了历史的、美学的特征或者从本质上足以对其整体或者部分建筑群进行保护、修复和价值重现”的区域。在世界上较早的将保护对象从单体建筑扩展到城市范畴,是在战后大量快速的以清除贫民窟为主的“城市更新”对城市中心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法国政府提出的对于城市中具历史意义地区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式。通过在城市中划定明确的保护界限、制定专门规划来同时考虑城市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至2005年,全法国共有1 00个保护区。 2.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ZPPAUP) 1 983年1月7日的《分权法》首先建立了“建筑、城市遗产保护区”的概念,l993年1月8日有关景观的法律中形成了目前的“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概念。这个概念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是替代原来的历史建筑周边500m半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还包括其他有特色的遗产。 “地区或街区(secteur OUqua rtier)所具有的需要保护的建筑的、历史的、遗存的或者景观的价值是确定保护区范围首要考虑的因素”。①因此,这个概念包括了1 9世纪初郊区建造的独立式住宅区,或者具有20世纪30年代风格的建筑,或者新艺术运动中建造的车站,也包括村庄、乡土民居群、工业遗产区等人们认为有特色且值得保护的城市肌理。至2005年,全法国共有500个7PPA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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