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 作者:武家国徐国忠 页数:344
前言
21世纪,将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世纪。肩负着这一空前历史重任的人民,要求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素质。这也将是新世纪对教育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就是说,教育必须适应大众化和终身化的要求。所谓“大众化”,是指人们有着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在内;所谓“终身化”,是指人生过程都伴随着接受教育的机会。 在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教育正是为适应教育大众化和教育终身化的要求而产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空前发展,为网络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方式,也可以说,信息和网络技术催生了网络教育,它可不受人力、地域、场地和时空的限制。网络教育方式的出现,在提升教育使命、丰富教育理念、扩大教育规模、革新教育手段、优化教育资源和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教育采用的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一种全新的教学形式,这就为网络教育的教材编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它更需要以其视听性、自学性、选择性、层次性、灵活性的特点去满足读者的需要,让每一个学习者都可以寻求到适应自己层次的知识点。我高兴地看到,参加这套网络系列教材编写工作的教师,都具有深厚的专业学识、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对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解,这是整套教材的质量水平的可靠保证。 我期望,这套教材的出版,将会有助于推动教育大众化和教育终身化的进程,有利于促进网络教学的发展,有助于满足人们日益追求知识的愿望,有助于创造一个学习型社会的氛围,为中华民族的复兴作一点贡献。
内容概要
为适应大学建设类专业和网络教学的需要,我们编写了本教材。本教材分三篇,共十四章,包括了各行业共同面临的工程建设事业中的重要法律规范,主要有:投资建设主体进入建设的程序,建设主体的市场准入,单位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资格,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与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建设主体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环境保护等主要建设行为中的规范,以及建设纠纷中争端的索赔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教材编写中兼顾了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人员学习的需要,使读者既能掌握建设专业知识,又能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为了共同学习研究建设领域中的法制问题,在各章中既有基本的法律理论作为基础,又以建设工程主要法律问题为主干线展开,并以每章的导读导入,以复习思考题为终端。希望本书对增强读者运用建设法律知识能力有所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建设法导论 导读 第一节 建设法概述 第二节 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 复习思考题第一篇 建设程序法和建设市场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法律制度 导读 第一节 建设程序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建设程序中立项阶段和内容 第三节 建设程序中的前期准备阶段与内容 第四节 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建设许可制度 导读 第一节 建设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基础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节 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第四节 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法律制度 导读 第一节 工程发包承包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发包 第三节 建设工程承包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导读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程序 第三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 第四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导读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委托监理合同 复习思考题第二篇 建设行为法 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导读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九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三篇 建设领域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索赔 第十四章 建设法律责任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开工义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二)延期须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延期必须具有合理原因,经发证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开工。这种客观事由可能是“三通一平”没有完成,或必要的设备没有按计划进场,或者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三)自行废止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工程自颁布施工许可之日起,不论何种原因延期,均应在九个月内开工,否则只能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须按规定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才能开工建设。《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延期、和自行废止的期限,表明了施工许可证的效力的严明性,有利于保护参与施工活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提高投资效益,并有利于加强对施工许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中止与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 中止施工是指由于一定事件的出现,使得正在建设中的工程暂时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事件,建筑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宏观调控中压缩基建规模等原因。一旦发生中止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遭受损失,保证该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恢复施工,是在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施工的行为。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中止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告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审查认为仍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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