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 作者:夏泽祥,王芳 页数:310
内容概要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我们在总结教学经验、参考国内外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新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而撰写了本书。 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行政法学基本理论和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介绍了国内外行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重点阐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监督法等内容。具体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公务员、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特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共十三章内容。通过本书,读者可了解我国与当代其他国家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调整行政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了解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情况,提高读者运用行政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书着眼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和国家司法考试对行政法学课程的要求,力求使读者“看得懂,用的上”。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尽量使本书体现出以下特点: 1.时代感强。本书在系统介绍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同时,力求吸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前沿理论观点,反映了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2.寓理于例。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每章都包含了大量的案例,尽量用典型案例说明重要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观点,便于读者加深对行政法学理论的理解。 3.注重法条。本书在阐述理论的同时引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使理论知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便于读者对行政法学现象进行规范分析,从而树立和培养法律思维。 4.简明扼要。本书注重行政法学知识和理论的基础性,按照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要求和司法考试的要求,合理把握理论知识的难度和广度,力求做到既反映一定的学术性又注重对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介绍。在写作中,力求简洁明晰,便于学生的记忆、理解。 此外,本书在着重介绍学术界主流观点的同时,为方便读者应对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还在每章中都插入了一些能够反映国内外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发展动态的补充资料。这些内容可以作为教师课堂授课的辅助材料使用,对于各类考生也可起到拓展视野、激发灵感的作用。 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教材,也可作为准备司法考试的辅助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权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功能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节 信赖保护原则 第四节 行政应急原则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及其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行政机关 第四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四章 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行政公务行为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生效规则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奖励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裁决 第六节 行政强制 第七节 行政许可 第八节 行政处罚 第九节 行政监督第九章 特殊的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第十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第十一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第二节 行政责任的构成、追究与免除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承担方式第十二章 行政监察 第一节 行政监察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监察的主体和对象 第三节 行政监察程序 第四节 行政监察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主要包括行政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概念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地位等内容。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如果要知道什么是行政法,就必须先明确“行政”的内涵。 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出自拉丁文administrare,对于行政的内涵,国内外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见解,并且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 法律形式的国家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行政的内涵也有所不同,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意志执行说。这种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F.JGoodnow, 1859~1939)的政治、行政二分说。古德诺认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 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①古德诺的这种观点已开始对国家活动进行分类,并把行政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而且这种观点在议会主权盛行、“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时代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这种把政治、行政绝对分开的观点与各国对行政的实际认识状况相差太远,很难为人们所接受。因为按照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显然不会是行政,而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活动却会被归于行政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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