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屈广清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屈广清 页数:204
内容概要
《屈广清新论文集》收集整理了作者近年来在国内外各种学术刊物和学术研讨会发表的国际私法方面的论文十数篇章,有很多新的理论观点。
书籍目录
中国海事法律适用法立法研究完善我国涉外民事适用法保护弱势群体立法的若干建议英国国际私法勃兴之时代背景探析及启示英国反致问题之重新审视及启示争端解决机制之WTO与RTAS关系研究多元法律体系下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影响的考察国际私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考量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间-接方法及其立法完善论英国国际私法之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当代英国国际私法变革之时代背景探析船舶碰撞法律适用之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的完善国际专利许可贸易中弱方权益法律保护的途径公共秩序保留与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比利时国际私法典》拓展适用的法律思考国际私法教育与中国国际化人才培养之间的距离海事国际私法领域的弱者保护问题探析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法院地国之所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因为外国法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果法院地法同样不能保护或不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就不应适用法院地法。换句话说,只有法院地法能够切实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时,才适用法院地法。事实上,由于一国法官一般对本国法比较熟悉,理解适用本国法也较适用外国法准确,如果法院地法能够真正保护弱势群体权利,适用法院地法是最好的选择。其次,在法院地法不能保护或不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情况下,适用其他的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比如考虑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隆茨曾指出:如果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之间的婚姻为他们的国籍国法所禁止,苏联法院在确认婚姻效力时会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当事人国籍国法的适用。但这时不一定只能代之以苏联法,可行的方法是适用无种族歧视的婚姻缔结地法。这种情况下之所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其中暗含的一个原因在于婚姻缔结地法与法院地法相比,与婚姻关系联系更为密切。因此,在法院地法不能保护或不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情况下,适用其他的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当然,到底哪个法律是有利于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的,还是涉及到法官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应建立在一个基础之上,而不应该是随意的,这一基础可以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四、国际公共秩序对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考量瑞士学者布鲁歇(Brocher)把公共秩序的法律分为国内和国际的两种:即国内公共秩序的法律(例如成年年龄、结婚年龄的规定)虽然绝对适用于国内民事关系,但不能排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的外国法;只有国际公共秩序的法律(例如禁止重婚或近亲通婚的规定)才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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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广清新论文集》是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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