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崔淑霞、 丁启明 吉林大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崔淑霞  页数:177  

前言

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是由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与法治社会建设文苑编辑委员会组织出版的系列专著丛书。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与全国其他高校的法学院系相比仍然是个小兄弟,从1992年成立到1993年正式招生,至今不过17年的历史,但却今非昔比,尤其是2003年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以来,法学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更是展示了其独有的魅力。屈指数点,法学专业的办学有四个方面值得一提:一是,一支热爱法学专业、学术视野开阔、知识积累雄厚、年轻、奋发有为、从不自满、善于独立思考、勤于笔耕的优秀教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24名专任教师中,有博士10名,硕士13名,学士1名;二是,教学质量稳步提高,2010届本科二表毕业的38名学生中,研究生升学率38.9%,公务员录取率16.7%,司法考试通过率13.9%;三是,科学研究水平、质量和层次不断提高,目前已获两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结题一项,在研一项;四是,学科建设又上新台阶,2009年与东北师范大学联合招收了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在教育法研究和实践教学方面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编辑出版大庆师范学院法学文苑有几点思考:一则,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有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趋于成熟,法学教育和法治事业欣欣向荣,法学研究硕果累累,法学文苑的出版是法学院全体教师加入法治建设这一伟业的实际行动。二则,法学院的全体教师经过多年的学习、交流、研究形成了对法学和法学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问题的认识;形成了对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公平、正义等法学基本价值内涵的理解;形成了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体会;形成了对立法、司法、执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的基本看法。法学文苑提供了这种表达的机会。三则,法学院全体教师也试图通过法学文苑这种形式同全国法学界同仁进行一次书面学术交流,希望得到反响和回应,希望得到关怀、指导和扶持,希望得到批评和质疑。

内容概要

  《不安抗辩权制度研究》内容包括不安抗辩权概述、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不安抗辩权概述第一章 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抗辩权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特征第二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比较研究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立法研究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第五节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研究第六节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研究第三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价值基础第一节 意思自治理念第二节 公平理念第三节 效益理念第四节 安全价值第五节 诚实信用理念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理念第七节 维护期待债权的需要第八节 鼓励交易的理念第九节 情事变更原则第四章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第一节 对不安抗辩权权利主体的效力第二节 对不安抗辩权行使主体相对方的效力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的责任效力第四节 不安抗辩权的最终效力第二编 不安抗辩权行驶的条件第五章 我国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实体条件第一节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节 双务合同之债务履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第三节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期间条件第四节 后履行义务方存在“不安事由”第五节 “不安事由”需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第六章 我国不安抗辩权行使的程序条件第一节 证明“不安事由”存在第二节 履行通知义务第三节 解除合同第三编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第七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二者关系在立法中的重构第一节 二者的存废之争第二节 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第八章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完善第一节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二节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第四编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第九章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第一节 保持合同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第二节 删除不安抗辩权的合同解除效力第三节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抗辩事由方面的问题第四节 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问题第五节 关于对“不安事由”举证程度的要求问题第六节 关于不安抗辩权人能否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问题第七节 行使不安抗辩权相对方违反义务的范围界定问题第八节 关于中止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容的界定问题第九节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的计算问题第十节 关于合同立法中某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第十一节 关于不安抗辩权救济方法方面的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抗辩事由具有法定性大陆法系国家在确立不安抗辩制度的同时,也往往在立法中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因此抗辩事由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律适用条件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抗辩事由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则属于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主张的权利仍然体现在行使合同权利,而不是由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即由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事由”的出现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必备条件。在立法上,“不安事由”是按照列举和概括的立法体例进行的的规定,共四项:(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因为交易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使得正在进行的交易中途停止,这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而且也违背了我国鼓励交易的基本指导思想。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然带来以上不利的后果,因此在立法上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才使权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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