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05-01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霍冰 著 页数:236
内容概要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最基本的属性。同时担保物权还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理论上人们对担保物权进行了各种角度的分类: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定限担保物权和权利转移性担保物权;登记性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性担保物权;占有性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性担保物权;典型性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物权等。
作者简介
霍冰,男,1973年2月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硕士,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自20O5年以来,先后发表《仓单质押法律问题浅析》、《浮动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人身保险单质押贷款法律问题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风险简析》、《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试评物权法(草案)对银行业务的影响》等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担保物权概论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第二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效力第二节 担保物权合同第三节 担保物权合同的无效和解除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其他一般性问题第三章 抵押权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第二节 抵押物的范围第三节 抵押登记第四节 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第六节 抵押权的其他一般性问题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第四章 质权第一节 质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动产质权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四节 特殊质权第五章 留置权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第五节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以担保物衩所具有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将担保物权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债权人占有、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成立后,标的物转移为债权人占有,所有权人不能使用、收益,因此,其在实用性方面略逊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经营者多不愿使用。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又称非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优先受偿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主要目的,注重的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有利于企业的经营,最为现代企业所乐用。 留置性担保物权虽然更为可靠,但使物的使用处于睡眠状态,有损于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权利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以担保标的物的类型为标准,可将担保物权分为权利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无形但具有交换价值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存单、票据质押等;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以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质押;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以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不完全确定的财产为标的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浮动抵押等。 (四)定限担保物权和权利转移性担保物权 以担保标的物是否转移所有权为标准,可将担保物权分为定限担保物权与权利转移性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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