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论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蒋进  页数:246  

前言

从新《公司法》第26条和第82条的规定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而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强,为保证资本充足,公司法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说明,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实行的法定资本制,但其内容却是有所不同的。沿循这一思路,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资本制运用情况的比较、检讨后发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实行法定资本制,后者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是折衷资本制。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必须全部缴付,但货币出资允许分期付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应在公司办理完商业登记后5年内履行,货币出资允许分批缴纳。1993年7月修订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条规定:现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必须至少缴纳基本出资的1/4(或股票面值的1/4的股款),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向商业登记部申报前全部缴清。第7条规定:只有当每一项基本出资(即股票面值的1/4)已经缴付之后,方得申报(商业登记)。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向商业登记簿申报登记之前,以能够使业务执行人对其完全自由支配的方式交付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法》第36条A规定:(1)现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值的1/4,溢价发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必须包括溢价。(2)实物出资必须全部缴清。如果实物出资有义务将一种财务转给公司,那么必须在公司在商业登记簿登记注册5年后履行这一义务。其价值必须相当于股票的票面价值,溢价发行的股票,还要相当于其溢价。第29条规定:“发起人一经全部认购所有的股票,公司即设立。”

内容概要

  我国实行的是一次发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而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强,为保证资本充足,公司法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说明,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实行的法定资本制,但其内容却是有所不同的。沿循这一思路,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资本制运用情况的比较、检讨后发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是有所区别的,前者实行法定资本制,后者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是折衷资本制。

作者简介

蒋进,福建江夏学院(筹)法学院副教授,福建省信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福建省国际法学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企业与公司法学的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
近年来,主持省级科研课题3项,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0项,出版个人专著3部、主编、副主编教材9部,在《中国律师》、《求索》、《江汉论坛》、《福建论坛》等刊物发表“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司法障碍与制度创新”、“关于我国次级债问题的法理分析”、“新公司资本制度及其变革路径的应然选择”等学术论文37篇。其中论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思考”为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代前言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和方式  第三节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第四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 公司人格  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  第二节  公司名称  第三节  公司住所  第四节  公司能力  第五节 公司人格否认第四章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效力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五章 公司资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资本三原则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五节  增资与减资第六章 发起人与股东  第一节 发起人  第二节 股东  第三节 股东资格第七章 股东权益  第一节 股东权益概述  第二节 股东权益的内容  第三节  股东权益的让与第八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监事会第九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新公司法的重新设计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转让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公积金  第四节 公司股利分配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四节  公司解散  第五节  公司清算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什么是公司?其实正式合法的公司概念并不存在。然而,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成为人们十分熟悉的名词。由于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这就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乃是公司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差不多都有对公司的概念加以定义,各大法系间也竞相就各派学说、观点阐明其对公司概念的独特见解并影响公司立法,公司的传统定义也被不断突破。(一)传统法学的公司概念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大陆法系又有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分。在法律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公司的定义又是不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商法或民法一般对公司不设完整的专门的定义性规范。有关公司的界定多散见于有关的法条之中。《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认为,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是具有独特立法资格的商业公司,股份公司仅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法国民法典》认为,公司是由两人或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集于一共同的企业,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自经营所得的利益而设立。《日本商法》认为,公司是以实施商业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即使是依该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不以商业行业为业也称为公司。综观上述大陆法系三大代表国家公司的传统定义,显示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和社团法人是界定公司的三要素。

后记

感谢屈广清院长、教授、博导多年来对我学习和工作以及出版本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吴国平院长、教授等各位先贤、同行好友和我的家人的鼓励、理解和支持,感谢给我学习、参考和引用观点和资料的各位著述专家、学者,没有您们的杰出贡献和奉献精神给予我启迪,我深信是不可能完成本书的写作的!同时,也要感谢吉林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丛立新编审为本书出版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由于自己才疏学浅,尚待继续努力,本书不足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的同时,深深感谢读者的宽容和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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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论》是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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