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熊进光,熊玉梅,徐聪颖 著 页数:254
前言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和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的30年,不仅是中国经济建设腾飞的30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飞速发展的30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长;而经济生活和社会矛盾的日新月异也使纠纷案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所有这些都给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但也给我们的法学教育工作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以往的法学教育,多侧重于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剖析和阐述,较少于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归纳和分析,这样既忽略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直观认识强化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的重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科学生从理论学习向实践运用的转化效率。对此,学界和业界众多有识之士纷纷提出了各种观点和见解,普遍认为理论应当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与研究,应当是未来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然而,想要将有关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般而言则是知易行难。近年来,我们本着优化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深入挖掘蕴含于在职法律硕士生中的实践教学资源以及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基地的原则,对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积极开展了以“讲辩写练”为主线的教学改革。
内容概要
本丛书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分类的合理性。本丛书共有《刑事法案例研究指引》、《民事法案例研究指引》、《商事法案例研究指引》、《行政法案例研究指引》、《经济法案例研究指引》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论与实践》六部,既有各主要部门法的典型案例研究,又有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理论以及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问题的深度探讨。 二、案例的典型性。本丛书精选本学院法学全真案例库中的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所选的均为真实案例。这些案例或反映了某一类案件的共性,或提炼了司法实践中的疑点、难点问题,或代表了某些法律空白,均对各部门法学理论研究极具研究价值和指导意义,也可以通过对代表性案件的归纳,指导学生提高对法学理论的直观理解和掌握。 三、编排的科学性。本丛书所选编的案例均由案情简介、律师代理词、法院判词和法理评析四个部分组成。首先,在简要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列出该案例的焦点问题,帮助读者即时掌握该案的争议要点;其次,真实还原该案例的律师代理词和法院判词;最后,立足于前述内容的基础上,由本学院多位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多年的学者对案件的核心问题作出法理评析,评析的重心主要放在对案件审理的思考方法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上,对该案例中体现的代表性问题从法理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分析,以期实现对法律与法理的融会贯通。
作者简介
熊进光,男,1965年1月出生,江西宜丰人。先后在华东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学习,并分别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硕士点导师组组长,江西省高校学科带头人。主要著作有:《民法:公平的艺术——民商法新问题及热点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获江西省社科联优秀成果二等奖),《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获奖论文有:《网络时代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获江西省社科联青年优秀成果二等奖,《论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合著)获江西省社科联优秀成果三等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及教改课题7项,校级课题4项;其中,主持完成的江西省教育厅教改课题《民法案例教学方法研究》、《民法案例教学与多媒体课件制作、运用研究》分别获江西财经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十佳”称号(2007年)。先后在《现代法学》、《河北法学》、《长白学刊》、《江西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侵权行为法。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钟某成诉安远县国营葛坳采育林场合同纠纷案评析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及不当得利的认定——潭城乡村委会诉曾某生、曾某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评析 三、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赣南果业公司诉深圳生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认定——谭某林等诉谭某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五、关于合伙的认定——马某俊诉邹某富合伙纠纷案评析 六、未定履行期限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的确定——桂某英等诉贵溪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第二部分 合同法·物权法 七、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与行使——江西丰电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 八、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永丰县三友服饰诉永丰县神龙服饰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 九、居间合同的履行——刘某仁诉罗某龙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评析 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桂某英等诉贵溪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再评析 十一、房屋转租与租赁权转让的认定——董某萍诉李某兰不当得利纠纷案评析 十二、保证人责任的承担——江西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叠山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十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认定——肖某明诉陈某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十四、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认定——长城资产公司诉常熟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第三部分 侵权责隹法 十五、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李某林诉杜某峰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十六、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万某华诉桂某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十七、校园伤害事故及学校责任刍议——黄某垠诉贵溪市铜南中学、姜某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十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罗某华诉周某根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十九、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与保护——裴某彩诉赣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二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分析——严某生等诉高某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钟某成诉安远县国营葛坳采育林场合同纠纷案评析二、律师代理词(一)上诉人律师代理词1.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06)安民二(版)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2.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被上诉人安远县国营葛坳采育林场(以下简称林场)与被上诉人陈某涛签订的《稀土开采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即只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才有权处分矿产资源,赋予采矿权的权利。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林场虽然为国有性质,其对相应范围的林场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具有处分权,但对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是没有处分权的。因此,被上诉人林场将本案所涉及的矿产承包给被上诉人陈某涛开采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为效力待定,但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以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权利人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未对《合同》追认,而无处分权人林场也没有取得《合同》约定的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事实上,与上诉人签订《联合开采稀土协议》的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土公司)取得了相关矿点的采矿权。因此,《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上诉人安远县国营葛坳采育林场(以下简称林场)与被上诉人黄某亮、钟某世签订的《稀土开采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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