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黄河水利出版社 作者:赵勇 页数:295
内容概要
《亚行贷款黄河防洪项目移民安置与环境保护》的作者基本是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大多参加了亚行贷款黄河防洪项目的移民和环保的前期、实施期间及后期工作。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经历,详细介绍了项目移民和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相关内容。《亚行贷款黄河防洪项目移民安置与环境保护》共有12章。前六章介绍移民安置。其中,第一章主要介绍移民政策与标准,以及亚行与中国移民政策的对比;第二章着重讲述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程序和成果;第三章主要阐述移民监测评估的内容、方法与报告的编写;第四章重点介绍移民安置监理的组织与管理;第五章主要描述移民安置的实施管理与效果;第六章突出介绍征地移民后评价。后六章介绍环境保护。其中,第七章是对环境政策与环境保护工作程序的介绍;第八章描述了项目立项阶段亚行环境管理与要求;第九章介绍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第十章阐述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第十一章介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二章阐述环境影响后评价。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移民政策与标准第一节 移民概述第二节 中国移民政策与标准第三节 亚行移民政策第四节 亚行与中国移民政策比较第五节 非自愿移民政策在项目中的执行情况第二章 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第一节 征地移民特征第二节 实物指标调查第三节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第四节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第五节 农村移民生产开发规划第六节 农村居民点迁建规划设计第七节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第三章 移民监测评估第一节 移民监测评估的概念第二节 移民监测评估的目的、依据与原则第三节 移民监测评估机构及其职责第四节 移民监测评估范围与内容第五节 移民监测评估方法第六节 移民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第七节 移民监测评估前期准备工作第八节 移民监测评估外业调查工作第九节 移民监测评估报告的编制第四章 移民安置监理第一节 征地移民监理概述第二节 移民实施管理体系和监理组织第三节 征地移民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第四节 征地移民安置进度监理第五节 征地移民安置质量监理第六节 征地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理第七节 征地移民安置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协调第五章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第一节 项目与移民管理体系第二节 移民咨询专家聘用与亚行检查第三节 移良公众参与第四节 移民实施管理培训第五节 贷款协议中移民条款的执行情况第六节 移民安置实施效果评价第六章 农村参与式评价与征地移民后评价第一节 农村参与式评价调查第二节 调查统计结果第三节 计算结果分析评价第四节 征地移民后评价方法、指标及实现情况第五节 征地移民后评价过程与结果第七章 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程序第一节 项目影响区环境状况第二节 项目执行的环境法规与标准第三节 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程序第八章 项目立项阶段亚行环境管理第一节 技术援助阶段环境要求第二节 亚行环境评价政策和评估规定第三节 亚行环境评价文件要求第四节 环境管理计划第五节 亚行立项环境评价成果第六节 亚行项目环境评估与国内的异同第九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程序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等级第三节 环境现状评价与因子识别第四节 湿地自然保护区影响预测第五节 施工环境影响分析第六节 人群健康影响评价第七节 环境保护措施第八节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十章 项目建设环境管理第一节 环境管理特点与要求第二节 环境管理机构体系和职责……第十一章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二章 环境影响后评价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征地和移民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在正式批准征地后3个月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村民小组或村、乡(镇)用于那些受征地影响的人恢复重建。第一,资金应用于发展农业,包括发展农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第二,资金应用于集体所有的第二、第三产业;第三,资金应用于改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支持的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第四,资金应付给维护村民的社会安全或分配给受失业影响或恢复生产力的家庭。过去,通常的做法是,重新分配征地后的剩余农田,但由于村民要求保持30年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因此这种可能性很小。现在许多受影响的家庭更希望得到现金补偿和白谋职业。 (4)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是移民工作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补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原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库Ⅸ(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1亩的,不得超过12倍;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新条例提高了补偿补助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这既提高了补偿补助水平,也统一了标准,有利于维护移民利益,同时解决了补偿补助不平衡的问题。 (5)新条例适当扩大了补偿范围,落实了补偿资金的来源,规范了补偿资金的发放。比如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旧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也将其纳入了补偿范围。 (6)新条例增加了后期扶持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同。国家对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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