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上海学林出版社 作者:哈志珠 页数: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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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文革”十年动乱,宪法被任意践踏,人民代表大会被任意停止,公检法被砸烂。公检法被砸烂后实行了军事管制,分斗、批、改三个阶段,进行内部清理队伍,我被关进了封闭武的大班子,整整一年。后又奉命审理案件,在那无法无天的年代,我曾顶着压力保护好人,使一些无辜的人免受牢狱之灾,那时要办好案件步履艰难,我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一起来翻阅《仗义直言维法律》吧!
作者简介
哈志珠,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1950年参加工作,1958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982年调任律师工作至今。 五十年来,先在法院工作中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后在律师工作中,为刑事被告大胆辩护仗义直言,为民事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的实践者和见证人。
书籍目录
前言
故乡情,求学路
故乡和家史
抗日烽火中度过了中小学时代
华东政法学院首届本科生
为华政辉煌而自豪
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
法院办案也要大跃进
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定罪量刑
肃反运动中公检法三员联合办案
管制劳动教养剥夺人身自由
为什么杀害亲生儿子
民庭办案分街道包干
自诉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例
妨害家庭案中的自杀和相约自杀
中国创新的民事调解
“文革”动乱时代的公检法
砸烂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
清理阶级队伍,一场腥风血雨的迫害
审理组办案一竿子到底
执行死刑游街示众
顶住极“左”思潮避免错判两件放火案
否定教师强奸女学生
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
拨乱反正,恢复公检法
粉碎“四人帮”,上海获新生
公检法恢复运行各司其职
第一次公开审判,李国机律师到庭辩护
是意外事件,不是过失杀人,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
大力平反冤假错案
攻击林彪“四人帮”的案件一律平反昭雪
涉及攻击党的领袖的案件怎么办
谈恋爱怎能成为流氓犯
是通奸不是强奸
强奸十多名妇女的证据完全是捏造的
复查申诉历史老案
过去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
起义投诚人员和已登记的一贯道坛主不作反革命
三青团、国民党一般成员不应作历史反革命
未正式任命的伪区政府代理区长、没有罪行的伪保长
写错标语不构成现行反革命
孩子玩游戏竟以反革命小集团判刑
是责任事故不是破坏生产
“反攻倒算、反革命”案的真相
善始善终做好善后工作
再见了!法院
律师应仗人间义
热爱律师事业
热情接待当事人,不以利小而不为
上海市首批高级律师
新华律师事务所是全国先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发展的道路不平坦
大胆辩护,仗义执言
为死刑犯被告辩护
挽救偶尔失足的青年知识分子
卖淫妇女不应判刑
中学生为什么刺杀班主任
赖债与非法拘禁
为少年强奸犯辩护
青少年被教唆犯罪
要求法院宽恕在校学生
一次不寻常的追悼会
代理民事案件尽职尽责
帮助妇女解除不幸的婚姻
反对花花公子离婚
保护老人再婚后的继承权
解放前的养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法庭上推翻了继承权公证书
房屋产权确认之诉得到法院确认
中了房屋大奖之后
解放前的中奖房屋析产之争
代管房屋成了资产阶级代理人
业主要求收回房屋步履艰难
亲子鉴定确认亲子血缘关系
管辖权之争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
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乐于奉献,服务社区
徐汇区侨界爱国奉献先进个人和优秀联络员
徐汇区优秀知识女性志愿者和斜土街道十佳志愿者
二十年后又会面
重回长宁区司法局
感谢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女律师联谊会
缅怀
附录
部分作品选登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认识与实践——原载《上海律师》1991年第8期
美国阉夫奇案的见闻及思考——原载《上海律师》1998年第7期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若干问题——原载《上海律师》1999年第4期
关于定罪量刑的回顾与思考——原载《上海律师》2008年第4期
从废除《六法全书》想到的——原载2009年9月7日《上海法治报》
部分法制宣传报告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座——上海市武警部队法制报告稿(2000年5月)
对大学生的婚姻法讲座——兼谈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私生活(2002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讲座——斜土街道里弄干部法制报告稿(2004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斜土街道部分老年人会议报告稿(2007年6月)
在斜土街道知识女性服务站年会上的报告(2009年5月28日)
《仗义直言维法律——法律生涯五十年》读后感
后记
章节摘录
1979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们国家值得庆贺的一件大喜事。我感到无比兴奋和亲切,我们办案终于有法可依了。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两部法律,并与过去所学的法律知识对照研究,思想上收获颇多,这时期我对案件定罪量刑不再是完全盲目服从,而是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在翻阅核对是否符合刑法条文后提出定罪量刑意见。 那段时期一些案件从检察院源源而来,一般的案件经过公安和检察两部门审查,证据还是可靠的,我审理后只要量刑判决就行。有一件被告敲诈勒索案,1979年以后上海市政府不断落实政策,发还过去抄家物资和折价款,有一位孙先生领到数万元发还款时心中非常高兴,但是事隔不久,便收到一封很不寻常的匿名信,信中写道:孙先生你好!祝贺你发财了,小弟因家中有难,特向你商借人民币四万元,请见信后于13日晚上10时正,将现钞放在某路边垃圾箱后面,如果不从,我一定叫你断子绝孙,望深思。孙先生接信后,全家惊恐万分,立即到公安局报了案。孙先生按照公安局布置将一包现钞放在指定地点,公安侦查人员破这个案件还比较顺利,及时抓获了被告,被告在审讯中还想抵赖,而一封恐吓信的字迹鉴定,与该人的字迹完全一致,经过预审员连珠炮似的发问,最后被告供认不讳。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老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因此根据刑法第154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认罪服法,也没有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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