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陈云东 云南大学出版社 (2012-03出版)  作者:陈云东  

内容概要

《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票据法论》一书包括十二章,分别论述和分析了票据与票据法的性质与特征、历史演进、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代理、票据背书、仿造和变造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以及中国票据法的特点等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法的核心内容和难点具有提纲挈领和化繁入简的作用。同时,对于厘清在票据实务中的许多争议问题和准确判断票据法律关系和正确适用票据法都有很好的作用。《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票据法论》运用了与票据相关的多学科知识,比如法学、经济学、货币学、货币银行学、金融学以及历史学知识来阐述票据和票据法,避免了仅从法条分析研究票据法的不足,明确了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律关系为什么应当偏离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因,分析了票据民事权利与票据上的权利、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的原因,辨析了不同种类票据的法律构成要素背后的制度安排原因等。

作者简介

陈云东,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出生于1961年,先后在云南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厦门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法理学硕士和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曾留学英国剑桥大学和美国美利坚大学,富布莱特高级研究学者。自1985年起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教学及研究涉及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法、WTO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中外民商法、民法学、经济法学、民族法学和法律英语等。发表与出版法学论著百余万字。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学会理事、云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云南省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一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票据及其制度概论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票据的种类与作用 三、票据及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定义和特点 二、票据法的作用 三、制定我国《票据法》的指导思想及《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四、与票据相关的几类票据关系 第三章 论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点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三、票据权利的保护与补救 第四章 论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第五章 论票据代理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二、票据代理的种类和范围 三、几种缺乏票据代理要件的票据代理形式 第六章 论票据的背书 一、票据背书的概念和特点 二、票据背书的分类 三、票据背书的效力和意义 四、背书票据的方式及要求 五、票据背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七章 论票据的伪造与变造(兼论票据变更与涂销) 一、票据伪造 二、票据变造 三、票据变更 四、票据涂销 第八章 论汇票法律制度 一、汇票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二、汇票上的票据行为 三、汇票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九章 论本票法律制度 一、本票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二、本票的出票与见票 三、本票适用汇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论支票法律制度 一、支票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二、支票的出票行为 三、支票适用汇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法律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及其解决的办法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 第十二章 论中国票据法的主要特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主要特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公示催告的管辖。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日本、德国则主要规定由证券上所记载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记载时由出票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若还不能确定时,由出票人在出票时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示催告的申请。申请人是依法可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口头申请无效。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票据的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内容。法院对于公示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公示催告的内容及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一般认为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事项;申报权利的期间及申报权利的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和在公示催告期问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公告应在法院公告栏、报刊和法院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张贴宣传。对于公示催告的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票据无效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而德国、日本等国则规定了至少六个月的期间。有必要说明的是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的规定与票据法原则不相一致,且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对于不特定的第三人而言是有失公平的。当然这种规定对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转让的票据已经公示催告,或非善意地转让票据权利,或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取得票据的则必然是无效的。现举一实例说明法院如何进行公告及公告的内容,1998年11月2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深圳法制报》上公告: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罗湖支行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ⅤⅡ00777113,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付款人为深圳赛瑞祺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卡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中信实业银行分行福南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13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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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票据法论》是“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系列之一,全书包括十二章,分别论述和分析了票据与票据法的性质与特征、历史演进、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代理等内容,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法的核心内容和难点具有提纲挈领和化繁入简的作用,《当代云南社会科学百人百部优秀学术著作丛书:票据法论》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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