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致富法帮助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田瑞华^黄菏、 杨临宏 云南大学出版社 (2010-08出版)  作者:田瑞华^黄菏 编  页数:177  

内容概要

  《在法治下生活 创业致富法帮助:民事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农村土地法律问题、劳动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等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三章 侵权法律关系第四章 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第六章 合同法律关系第七章 商法法律关系第八章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章节摘录

版权页:贷款诈骗行为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资金在企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贷款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将会日益扩大,而在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严重。贷款诈骗罪较诈骗罪更具社会危害性,贷款诈骗罪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刑法有必要对贷款诈骗行为作出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骗取贷款的有: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本罪的犯罪主体仅为自然人,以单位为主体诈骗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升宏公司向某银行中关村营业部贷款300万元,系经升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属于升宏公司的行为。且该贷款设立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升宏公司在获得该笔贷款后,郭某为糊涂楼饭庄和升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该笔贷款用于升宏公司的经营。至于郭某将余款人民币104万余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产两套,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这一行为也经过全体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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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致富法帮助:民事交往中的法律问题》为在法治下生活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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