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泰国民事诉讼法典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良 等译  页数:206  译者:米良  

内容概要

越南、泰国是东盟成员中两个重要的国家,与我国的关系十分友好,在东盟成员中与我国经贸关系相对较多,为了让与之交往的经贸人员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编者组织翻译了越南、泰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以便让他们了解两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从而在必要的时候选择诉讼渠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本《越南、老挝民事诉讼法典》由越南民事诉讼法典和泰国民事诉讼法典两部分组成,分别从越文版和泰文版的官方公开出版物译出。

作者简介

米良,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云南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在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出版专著、译著20部,主要有《东盟国家宪政制度研究》、《越南民法典》等,主持完成中国法学会、司法部、云南省社科规划办等单位课题10余个,获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特等奖1项,三等奖1项,西南、中南十省区法学会一等奖1项。

书籍目录

越南民事诉讼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效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法院的权限     第一节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     第二节  各级法院的权限   第四章  诉讼机关、个人、诉讼人和变更诉讼人   第五章  审理民事案件的成员   第六章  参加诉讼的人员     第一节  民事案件当事人     第二节  参加诉讼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证明和证据   第八章  临时强制措施   第九章  诉讼费、手续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手续费     第二节  其他各类诉讼费用   第十章  下达、送达、通报诉讼文书   第十一章  诉讼期限 第二编  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   第十二章  起诉和受理   第十三章  调解和审理准备   第十四章  一审法庭     第一节  一审法庭总则     第二节  一审程序     第三节  法庭提问程序     第四节  法庭辩论     第五节  合议和宣判 第三编  二审法庭审理案件程序   第十五章  二审的性质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第十六章  二审准备   第十七章  二审程序 第四编  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再审程序 第五编  民事调解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调解程序总则   第二十一章  审理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申请的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理请求下达寻找居住地失踪人启事的程序   第二十三章  请求宣告自然人失踪的程序   第二十四章  审理请求宣告自然人已经死亡的程序   第二十五章  审理与越南贸易仲裁法活动相关的民事案件的程序 第六编  承认并准许在越南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外国仲裁决定的程序   第二十六章  有关承认并准许在越南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外国仲裁决定程序的总则   第二十七章  审核请求承认和允许在越南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书的程序   第二十八章  审核请求不承认没有请求在越南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书的程序   第二十九章  审核请求承认和允许在越南执行外国仲裁决定的申请书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请的手续 第七编  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第三十章  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总则   第三十一章  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程序 第八编  对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民事诉讼中申诉和控诉的处理   第三十二章  对各类阻碍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控诉 第九编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第三十四章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原则   第三十五章  越南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审判权   第三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决议泰国民事诉讼法典 关于适用1934年民事诉讼法典的国王令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律术语解释   第二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地域管辖权     第二节  对法官的抗议     第三节  法院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节  庭审     第五节  案件报告和用语   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递送诉讼状和文件   第五章  证据     第一节  普遍原则     第二节  关于证人到庭及询问证据     第三节  带书证到庭审讯     第四节  法庭检查和指定专家   第六章  判决和裁定     第一节  裁决案件的普遍原则     第二节  判决及裁定书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节  诉讼费     第一部分  诉讼费的规定和支付及贫困者案件受理     第二部分  诉讼费的承担 第二编  初级法院的审判程序   第一章  初级法院的普通审判程序   第二章  初级法院的特别审判程序     第一节  小案审理程序     第二节  失约审判       第一小节  失约递交答辩状       第二小节  缺席审判     第三节  仲裁人 第三编  上诉及终审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的上诉   第二章  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 第四编  判决前的临时措施及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第一章  判决前的临时措施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紧急情况时的请求   第二章  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查封财产、冻结财产及支付的方式

章节摘录

  第九条保障当事人的保护权  当事人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或依照本法的规定委托律师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法院具有保障当事人履行其保护权利的职责。  第十条 民事诉讼的调解  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具有进行调解和为当事人双方相互达成协议创造有利条件的职责。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民事案件  依照本法的规定,审理民事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时,陪审员与审理机关的权利平等。  第十二条审判机关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并遵照法律进行审理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机关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并依照法律进行审理。  禁止一切妨碍审判机关、人民陪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机关、个人的职责  1.民事诉讼机关、个人要尊重人民和接受人民的监督。  2.民事诉讼机关、个人在履行自身职责、权利的过程中要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人有违法行为的要依照违法性质、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诉讼机关、个人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遵守民族的淳风美俗,保守职业秘密、商业秘密、隐私。  4.由于民事诉讼机关、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个人、机关、组织造成损失的,法院要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诉讼人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赔付给法院。  第十四条法院集体审判  法院集体审判民事案件并依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公开审判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公开进行,每一个人都有权出席,本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2.依照当事人的正当请求,需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民族的淳风美俗、职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要公开宣判。  第十六条保障从事或参与民事诉讼人员的公正无私  法院院长、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院书记员、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如果有正当理由认为其在履行自身职责、权利中可能舞弊的禁止从事或参与诉讼。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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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就是版本问题,有点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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