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 作者:陈少英 编 页数:180
内容概要
财税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像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适应加入WTO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税法学研究愈显重要。上海市作为我国法治和文明的窗口,其财税法的发展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东方财税法研究》系列丛书就是反映这些成果的出版物。 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即将实施,2007年12月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举办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专题研究年会,主要讨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以及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年会收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文章,在此基础上本书主编又约请专家、学者撰写了一批立意高、针对性强的稿件,本书就是由这些优秀文章汇集而成。全书共分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理论探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措施探究”、“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专题”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践运用与分析”等四个专辑,无论是从切入角度还是从提出的观点来看,本书都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价值。
书籍目录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础理论探究 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性结构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选择的建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问题初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浅析 论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实质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措施探究 论转让定价税制中纳税人积极性的发挥 受控外国公司所得归人规则比较研究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安排初探 ——兼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的实施 试论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的规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浅析 ——兼对“合理的商业目的”之理解 中美预约定价的比较借鉴 ——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探究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从税法价值角度论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之公平性思考 从社会责任看税收优惠的政策偏好修改 汇总纳税制度初探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看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践运用与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影响之探析 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制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浅析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 浅议资本弱化与公司资本结构最优之关系
章节摘录
(二)财政拨款的非税性分析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文化、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虽然财政拨款也是一种收益,但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营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如果对财政支出的拨款进行征税,使得财政支出的拨款又转为财政收入,是重复的、无效率的行政行为。 三、不征税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不征税收入的现行法律规定 如上文所述,不征税收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作为我国法律规定中的新生事物,关于它的法律规定并不多,目前仅见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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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探析:东方财税法研究》是由东方出版中心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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