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一点通·劳动争议与处理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黄山书社  作者:李新军  页数:214  

前言

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让人头疼,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都离不开基本的法律知识。即使有时可以借助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是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自己弄通它们来得迅捷方便。如果生活中没有纠纷或者少有纠纷,那才是和谐的,更是少了一件麻烦事。这就要防患于未然,就要懂法,而不是去做法盲。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替百姓解惑,为百姓维权,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丛书力求通俗易懂,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解释了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辅之以针对性强的实际案例及专业而通俗的案例评析和维权技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丛书在每个问答之后都配有简明扼要的“一点通”,帮助广大读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最终顺利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本套丛书拟出版近50个品种,覆盖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与同类图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通俗易懂。本套丛书通篇采用问答的形式,简明扼要,一看就懂。先是对问题作简要解释,再精选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评析,然后通过“一点通”予以要点归纳。(2)以案说法。本套丛书的优势是针对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附上针对性强的案例和评析,让读者很直观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内容概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怎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哪类问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哪些问题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阅读本书,你就能找到以上问题的答案。

作者简介

刘东根:1973年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海天学校主讲教师,讲授刑法学,其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辅导方法得当,命题预测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的讲解深入细致、精辟透彻,常令学员为之倾倒;2003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导读》,2004年至2007年主编《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系列丛书,深受考生欢迎。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基础知识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    2.怎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4.哪类问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哪些问题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第二章  劳动争议与处理概述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何进行协商?    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6.具有共同请求的多个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吗?    7.什么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8.对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吗7  第三章  劳动争议的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2.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劳动调解的方式有何规定?    4.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    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    7.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怎么办?  第四章  劳动争议的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有何规定?    2.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4.担任仲裁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5.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有何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人有何规定?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    9.劳动者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者死亡的,如何确定其仲裁活动代理人?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公开有何规定?    1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规定?    1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形式和申请书内容如何规定?    1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有何规定?    14.仲裁申请的送达与答辩书的提交有何规定?    15.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有何规定?    16.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吗?    17.劳动争议仲裁是如何规定仲裁员回避制度的?    18.仲裁员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9.仲裁庭开庭日期有何规定?    20.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如何处理?    21.劳动争议仲裁对于鉴定问题有何规定?    22.劳动争议仲裁对于质证和辩论有何规定?    23.关于仲裁庭采纳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有何规定?    24.仲裁庭制作开庭笔录有何规定?    25.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吗?    26.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有何规定?    2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有何规定?    28.仲裁庭对某些案件裁决先予执行有何规定?    29.仲裁裁决如何作出?    30.关于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有何规定?    31.如何理解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终局裁决?    32.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33.关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有何规定?    34.当事人对除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有何规定?    3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在履行义务和申请执行上有何规定?    36.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在法律适用上有何规定?    37.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    3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何法律效力?  第五章  劳动争议常见法律问题  1.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    2.用人单位在哪些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3.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和休假日安排工作,如何确定报酬?    4.工资由哪些部分组成?    5.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6.工资何时支付给劳动者?    7.在哪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8.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具体是指什么?    9.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及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工资?    11.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2.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13.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14.用人单位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5.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16.怎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签订,应该如何处理?    18.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何确定?    19.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职工岗位的变更?    20.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何约定?    21.用人单位有哪些劳动保护义务?    22.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时,应该如何处理?    23.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24.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    25.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2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条款?    27.童工在工作中致残怎么办?    28.职工遇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待遇?    30.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选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1.《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视同工伤是如何规定的?    32.企业若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单位?    3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34.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    35.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何规定?    36.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37.什么是未成年工?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措施?    38.女职工在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享有与男职工相同的权利吗?    39.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怎么办?    40.工资可以以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发放吗?    41.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法定期限为多长?    4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4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44.什么是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服务期?    45.服务期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违反服务期如何支付违约金?    46.什么是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47.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48.什么是竞业限制?    49.哪些人员适用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是多长?

章节摘录

(1)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且为其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状态的社会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部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产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法律法规对合同期满未办终止和续订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二是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后产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的,就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无效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无效,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三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用劳务关系的形式使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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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有案例,有分析,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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