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广东经济 作者:栾照钧//栾照轶 页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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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和《公文及法律语言实例解析》是中国公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栾照钧先生与其兄——高级法官栾照轶继《法律及涉法公文法律文书病例与评改》之后再次合力推出的研究公文及法律语言的力作。栾照钧先生此前出版的几部公文写作系列专著——《公文病误矫正指南》、《公文写作逆释答疑300题》和《公文标题拟制技法与病例评改》,因实用性和指导性强而深受读者欢迎。近期出版的新作,可谓是栾先生的一种新尝试,它说明作者在广泛的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更精深的研究。栾先生胞兄栾照轶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且也有着扎实的文字功底。兄弟二人之专著成果,无疑是对我国边缘法学和公文学、语言学事业的一大贡献。《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风格独特、内容丰富,主要特色可具体概括为“三个紧密结合”:一是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书中既有高度的理论概括,又有丰富的实践积累;既对公文语言和法律语言进行了系统、深刻、精要、透彻的解读,又密切联系实际,力忌空泛论述,突出评改主旨,从而避免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二是法学和公文学的紧密结合。过去法学多围绕法理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鲜见对语言文字病误加以矫正,而公文学研究又很少涉足“法”的领域。《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创造性地将公文学、法学和语法、修辞、逻辑等多学科知识融为了一体。三是实用性和学术性的紧密结合。《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既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又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与立法参考价值。它解析了某些法律漏洞和立法语言中的瑕疵乃至公文语言和司法语言中的诸多病误。
内容概要
《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既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与立法参考价值,可作为党政、人大、司法等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与团体的工作人员。广大律师以及公文学、秘书学、语言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教学与研究人员的参考书它可以给人们提供提高写作技能上的帮助, 值得备行业文字工作者和渴望提高语言文字水平的人阅读,为避免义稿中犯常识性的错误,而影响自身形象和书报刊质量,记者、编辑、媒体通讯员、自由撰稿人等也值得研读、借鉴。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语体特点分析第一章 公文语言特点第一节 公文语言基本特点第二节 公文语言词汇特点一、准确和庄重决定的词汇特点二、简明和庄重决定的词汇特点三、平实和庄重决定的词汇特点第三节 公文语言句法特点一、省略句的使用(一)行文关系明确而省略(二)句法结构允许而省略二、变式句的使用(一)分句前置突出相关语意(二)宾语前置充当受事主语(三)宾语前置做动词的状语三、助动词的使用(一)“要……”式(二)“……要……要……要……”式(三)“……一要……二要……三要……”式四、判断动词的使用(一)“……是……”式(二)“……是……是……是……”式(三)“……一是……二是……三是……”式五、介词结构的使用(一)目的式介词结构(二)根据式介词结构(三)关涉式介词结构(四)引对式介词结构第四节 公文语言表达特点一、以说明为主,兼有叙述和议论二、视表达需要,长短整散句搭配(一)尽量使用短句,长短句相搭配(二)尽量使用整句,整散句相搭配三、与文种吻合,具有明显模式性(一)报告的模式性特征(二)请示的模式性特征:(三)批复的模式性特征(四)通知的模式性特征(五)意见的模式性特征(六)决定的模式性特征(七)通告的模式性特征(八)通报的模式性特征(九)函的模式性特征(十)会议纪要的模式性特征四、总分承语句,收到较凝练效果(一)总括句(二)分述句(三)承启句五、平实求生动,语言讲究音律关(一)公文语言也讲美感(二)公文语言修辞特点(三)讲究公文语音修辞六、生动不局限,巧妙使用修辞格(一)引用(二)排比(三)对偶(四)对比(五)比喻(六)借代(七)层递(八)反复(九)设问(十)反问(十一)顶真第五节 公文语言范例赏析第二章 法律语言特点第一节 法律语言基本特点第二节 法律语言词汇特点一、名词二、动词三、形容词四、代词五、数量词六、副词七、连词八、介词九、助词第三节 法律语言句法特点一、受事主语多二、复杂主语多三、复杂定语多四、复杂状语多五、复杂宾语多六、无主语句多七、前置状语多八、并列关系复句多九、转折关系复句多十、递进关系复句多十一、“的”字煞尾句多第四节 法律语言个别专题探析一、关于助词“的”的使用(一)注意结构助词“的”和语气助词“的”的区别(二)注意助词“的”的使用适度而确切二、关于介词“对”“对于”的使用(一)某些同类型的句子用不用“对”(“对于”)均可(二)“对”“对于”词义和功用基本相同,用法略有差异(三)用“对”“对于”应避免出现语病三、关于连词“或”“或者”的使用(一)避免同并列关系连词错用(二)避免用顿号替代“或”和“或者……第二编 语言要点把握第一章 公文语言准确(一)——用词精当第二章 公文语言准确(二)——讲究语法第三章 公文语言准确(三)——合乎逻辑第四章 公文语言准确(四)——用字精准第五章 公文语言准确(五)——表点正确第六章 公文语言简明第七章 公文语言得体第三编 概念使用规范第一章 概念错讹点评第二章 概念对比解读第四编 公文标题结构第一章 公文标题结构分析比较第二章 公文标题结构认识误区第三章 公文标题结构沿革思考第四章 公文标题结构病例剖解第五章 公文标题结构难题破解,第六章 公文标题结构范例赏析第七章 公文标题结构专题例析第五编 探幽析微求索第一章 公文处理法规修订回顾第二章 公文处理规定修改建议第三章 法律文书样式修改建议第四章 法律语言规范宏观思考第五章 立法司法专题微观思考附录(一)“或”和“或者”用法新说附录(二)立论严谨文笔清新功力超群后记
章节摘录
那么,在以上不尽相同的词语中,究竟哪些词能较确切地表述公文语言的特点呢?笔者倾向选用“准确”“简明”“平实”“庄重”“得体”等词。关于选用原则,主要考虑了两点:一是词本身最能体现公文语言的特点,用于公文同其他文体区别明显,如“简明”“平实”“庄重”。二是词本身虽然用于其他文体也可,但更适合于公文,亦即公文语言在这方面有更高、更突出或较特殊的要求,如“准确”。对未选用的词,主要考虑了以下两点:一是词本身可用于公文和其他文体,属于各种文体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如“鲜明”(“鲜明性”);或者在共性条件中,公文语言在某方面的要求不十分突出,如“生动”(“生动性”)。二是词本身的含义和选用的词基本吻合,而不必再选用的,如“客观性”“明确性”等。至于同义词的选用,并无原则性的对错之分。“简明”“简洁”“简练”,《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选用“简明”;“平实”“朴实”“质朴”,《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选用“平实”。这既考虑了词的准确性,又考虑了多数人的使用习惯。关于所选用的词如何组合问题,笔者以为只要合情合理,也无原则性的对错之分;但笔者更倾向“准确、简明、平实、庄重”的组合。考虑“平实”和“庄重”主要体现了“得体”之义,故可不用“得体”。当然,用“准确、简明、平实、得体”“准确、简明、庄重、得体”和“准确、简明、得体”等来表述,也未尝不可。另外,从事物性质考虑,也可将“准确、简明、平实、庄重”表述成“准确性、简明性、平实性、庄重性”。有些著作,对公文的生动性也作了单独阐述,我们同样表示认可,因为公文讲究平实并非不讲究生动。《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是将公文的生动性和平实性辩证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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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及法律语言应用规范》是由广东经济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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