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出版时间:2013-7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作者:[美国] 琳达·格林豪斯  译者: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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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牛津通识读本”中的经典之作】
【普利策奖得主、美国最高法院事务30年报道者琳达•格林豪斯著】
【畅销译著《九人》《批评官员的尺度》译者、法政学者何帆法官译】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向读者介绍了 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是如何打到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通过描述大法官们面对深刻的宪法 问题和难解的法律涵义时的处理方式,作者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答。贯穿《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最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作者简介

琳达•格林豪斯1947年生,《纽约时报》资深法政记者。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学院(1968)、耶鲁法学院(1978)。在《纽约时报》从事过30年联邦最高法院新闻报道(1978-2008)。1998年获普利策奖,是美国最杰出的法律记者之一。2008年退休后,在耶鲁法学院执教,并为《纽约时报》网站撰写双周专栏。著有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2005)、Before Roe v. Wade: Voices That Shaped the Abortion Debat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s Ruling(与列娃•西格尔合著,2010)。

书籍目录

致谢第一章 建院之初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1)第三章 大法官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2)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附录1:美国宪法第三条附录2:《最高法院诉讼规则》附录3:大法官年表参考文献延伸阅读网络资源索引英文原文

章节摘录

第一章建院之初“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透过联邦宪法第三条首句这段文字,制宪者们宣告了一座世人尚不熟悉的机构的诞生,这是一所有权审理因联邦宪法和法律“兴讼”的案件的国家级法院。但是,1787年制宪时,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实际适用范围,即最高法院相对于新政府另外两个民选分支的职能,界定得远不够明确。围绕最高法院职能的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如今,被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候选人,还经常会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要求绝对不得以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方式履行大法官职权。我没打算把这本书写成一部以叙述历史为主的作品。我的写作目的,是让广大读者了解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要实现上述目的,并不需要对最高法院的历史进行巨细靡遗的介绍,但是,了解这个机构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最高法院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成为了自身历史的主导者。最高法院成立伊始,就以界定自身权力的方式,填补了宪法第三条规定的空白。在此过程中,它也推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论》第78篇(《联邦论》共85篇,都是为呼吁公众支持对宪法的批准而作)中的预测:最高法院不能“影响枪杆子和钱袋子”,手头“既无武力,也无意志,除了判决,别无所能”,司法机关将被证明是“最不危险的权力分支”。时至今日,这一自我界定的进程仍在延续。1781年,刚刚诞生的邦联通过的《邦联条例》,并没有创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系统和行政分支。(这一时期,全国仅有一家国家级法院,即捕获上诉法院,它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捕获船只引发的纠纷。邦联国会也有权设立解决各邦边界争端的特别法庭,但这样的法庭仅设立过一次。)与现在一样,那时各邦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这个新生国家的民众担心,一个拥有普遍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系统,将威胁到联系本就松散的各邦主权。但是,对1787年那些齐聚费城,预备修订国家宪章的代表来说,缺乏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正是这个权力过于分散的政府更为明显的缺陷之一。制宪会议迅速批准了弗吉尼亚行政长官埃德蒙?伦道夫关于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的提议,三权分别归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伦道夫提出的“设立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的提议也被一致通过。但是,各邦代表们的大部分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在争论并界定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国会权力和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总统权力上。宪法第三条的核心条款不到500个字,完全是妥协的产物,这个条款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例如,代表们没有确定下级法院的职能,只笼统授权国会设立下级法院。就连大法官的具体数量也没有明确。宪法第三条压根儿没有提到首席大法官这一职位,宪法仅(在第一条内)授予首席大法官一项特定职责: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程序。制宪会议就如何遴选最高法院成员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讨论,最终决定这些人应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方能任职。制宪代表们试图通过联邦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的规定,来保障司法独立。可是,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什么呢?代表们注意到,部分邦的最高法院在行使着司法审查权,宣布那些在法官看来违反邦宪法的立法无效。马萨诸塞最高法院根据该院对1780年马萨诸塞邦宪法的解释,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奴隶制在境内违宪。制宪之前,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纽约、罗德岛等地的法院,都行使过司法审查权,有时还引起过广泛争议。尽管制宪代表们似乎认为联邦法院未来可以对联邦法和州法适用司法审查权之类的权力,但宪法第三条对这一问题,仍然语焉不详。它只是泛泛规定,联邦法院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延伸到由宪法、联邦法律、条约引发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随后,它明确列出了联邦法院有权审理的案件类型:两州或多州之间的案件;一州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案件;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联邦为一方当事人的讼争”;所有涉及海事裁判权及海上裁判权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案件。针对最高法院,宪法第三条专门区分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也就是说,对于州或外国外交官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受理;其他所有案件则由下级法院一审,最高法院负责上诉审。由于下级法院一开始并没有设立,这样的区分标准,会令阅读宪法“司法条款”的人们非常费解。这项区分的极端重要性,很快将在现实中得到印证。宪法刚一通过,国会便迅速根据宪法第三条确定的框架,着手设立联邦法院系统。1789年《司法法》,也就是后人常说的“第一部《司法法》”,设置了两个审级的下级法院:13个地区法院,按州界划分管辖权,各院都配备专门的地区法官;3个巡回法院,分别是东部巡回法院、中部巡回法院和南部巡回法院。《司法法》没有为巡回法院提供专职法官岗位。每个巡回法院的案件都由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审理,每两个开庭期轮换一次。这一制度要求大法官们“骑乘巡回”,在当时十分简陋的州际交通条件下,这无疑是一项繁重的负担,早期的大法官们对此深为憎恶。威廉?库欣大法官的太太汉娜?库欣抱怨说,她和丈夫简直成了“出差机器”。尽管大法官们牢骚不断,巡回制度还是持续了一个多世纪,中间只经历过少许修正,直到国会在1891年《埃瓦茨法》中同意设置配备专职法官的巡回法院体系(也就是今天我们熟知的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届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五位联席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出身于名门望族,本人亦是纽约著名律师,还是《联邦论》的执笔者之一。新成立的最高法院立刻开始界定自身权限。联席大法官当中,有三位曾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他们分别是:来自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来自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以及来自弗吉尼亚的小约翰?布莱尔。他们都对最高法院在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体制中的地位有明确认识。(乔治?华盛顿总统后来又任命了两位参与了制宪会议的代表进入最高法院,分别是来自新泽西的威廉?帕特森和来自康涅狄格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第二章最高法院如何运转(1)如果哪位失望的当事人发誓“要把我的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这样的威胁到头来多半是虚张声势。一个案子若想上诉到最高法院,会面临重重阻碍。有些来自宪法本身:宪法第三条将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制于审理“案件”和“讼争”,尽管之后我们也会看到,这些词的含义本来就不太明确。另一个障碍,内在于最高法院在联邦体制中的地位:最高法院通常不应审查州最高法院对本州宪法的解释。例如,最高法院不可能审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2003年根据州法作出的,承认同性恋者结婚权的判决,因为州法院在判决中解释的是马萨诸塞州宪法(此案即“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厅案”)。(不过,州高院作出的解释联邦宪法的判决,的确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制约案件送交最高法院复审的其他障碍,来自联邦法律。例如,国会立法对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设定了严格的截止期限。明显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程序上也完全符合诉讼规则的案子,接下来还会遭遇或许是最难逾越的障碍:大法官们的自由否决权。对绝大多数上诉法院来说,所有经正当程序提起的上诉,都必须审理;与之不同的是,最高法院几乎能全权决定自己的待审案件表上的案子。一年到头,大法官们批准受理的案件,只占提交上来的案件总数的1%。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来自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50个州最高法院,偶尔也来自其他法院,如军事司法系统最高层级的法院:美国军事上诉法院。还有个别种类的案件,主要是涉及选举权和重划选区的案件,是从专门的联邦地区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在2010—2011年开庭期,最高法院共收到7857件新的复审申请。加上上一开庭期累积的1209件申请,包括已批准受理,但还没来得及开庭审理的40起案件,最高法院共同意受理90起案件,并就其中78起发布了判决。我可以选取新近几起案件为例,说明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类型,以及大法官们如何审理这些案件。虽然并没有什么专门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但在特定时期内,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的范围却有典型性,被选中的案件可以大致均匀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宪法解释类案件,当事人通常会主张某项联邦法、州法或政策违反了宪法相关条款。第二类案件则是申请大法官们判定某项联邦法律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这类案件的一个子类涉及联邦各机构的工作。[其实,还有第三类主要是各州之间的诉讼—每年大概有一到两起,属于最高法院应行使“初审管辖权”的讼争。这些讼争大都是旷日持久的州界争端、州际水权之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最高法院往往会指派一名律师或退休法官作为“特别主事官”(special master )听取证词,并给出裁判建议。这一过程有可能持续好几年时间。]宪法类案件有的宪法类案件提出的是关系到三权分立的宪政框架类问题。例如,是不是每个政府分支都只行使专属于自己的权限,而不得行使属于其他分支的权限?国会,或总统履行职权时,是否可以为所欲为?近年的这类案件如:在州的“同情使用”法已经认可的情况下,国会是否有权禁止居民在当地种植或使用医用大麻?(最高法院在2005年的“冈萨雷斯诉雷奇案”中给出了肯定性答案,这是对国会规制州际商事权力的一种解释。)总统是否可以单方决定设立由军事委员会构成的审判系统,审理被作为“敌方战斗人员”扣押的非美国公民?(最高法院在2006年的“哈姆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中给出的答案是:不行。这起案件的判决虽然在形式上依据的是立法和国际公约条文,却富含尊重权力分立的意味。)更多情况下,宪法类案件会提出关于个人权利的诉求: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第四修正案下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下受法律或政策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一个州立法学院给予少数族裔申请者适当优惠条件,是否侵犯了白人申请者受平等保护的权利呢?(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博林杰案”中给出的答案是:没有侵犯,因为这项政策是为促进教育多元化这一州的“紧迫利益”服务的。)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规定,是否赋予公民个人基于自卫目的备枪于家中的权利?(最高法院在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中给出的答案是:可以,并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控制枪支的法律。)对于最高法院审理的这些宪法类案件,有许多可堪评论之处:首先,前面提到的几起判例,没有一个是以一致意见达成的,每个案子中都至少有三人投了反对票。所以,不管宪法的本意是什么,各位大法官都会按自己的不同理解作决定,这也说明,对宪法的诠释远不是照本宣科那么简单。第二,许多宪法类案件,如法学院平权措施案,需要大法官们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白人原告要求得到的平等对待权,和州方面提出的实现受教育人群种族多元化的社会需要。不同的大法官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作出的平衡也各不相同,这一过程必须考虑多重因素,远比在真空中简单判定某方诉求是否正当要复杂得多。宪法大部分内容经过长期演进,都包含不同宪法价值观的冲突,必须接受各类平衡原则的检验。第三,与早期的大法官们不同,当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会发现,他们很少与宪法发生正面冲突。相反,呈现在最高法院面前的宪法问题,大都包含在两个多世纪蓄积起来的层层先例内。当然,他们有时会用判决推翻先例。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解释为禁止官方背景的种族隔离,推翻了延续58年之久的先例,即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判决,后者认为只要“分离的”设施“平等”,官方隔离就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大法官会像淘金矿工一样,认真筛查既往先例,试图从中找到解决手头问题的答案。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都不是凭空起草的。多数意见会大量援引最高法院既往先例,意见撰写者会参照先例阐述判决理由。最高法院长久以来时常处理的案件领域中,各类判决结果通常都有先例提供言之有理的支持。

媒体关注与评论

长期以来,琳达•格林豪斯一直是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也是其内幕和传统的最可靠的引介者。对广大初学者乃至专业人士而言,这本简明、精炼的小册子对于了解最高法院绝对不可或缺。这本对最高法院的完美简介,适合学生和各个年龄段的公民阅读。——杰弗瑞•罗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新共和》法律编辑)在最高法院之外,国内罕有人能比琳达•格林豪斯更了解这个机构及其运作。——梅尔文•厄诺斯基(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传记作者)琳达•格林豪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最高法院的历史、职能、构成和重要性。这本可以轻易放入口袋的小书,是一个知识宝库。——《耶鲁每日新闻》

编辑推荐

《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是普利策奖得主、从事过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的一部力作,举重若轻地将美国最高法院最为重要的面相娓娓道来,是化繁为简、传播常识的绝佳范本。国内著名法政学者何帆担任译者并长序导读。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的心血之作美国最高法院30年“跑口记者”,报道过18位大法官主笔的数千份判决意见,被称为“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举重若轻,将美国最高法院最重要的面相娓娓道来化繁为简、传播常识的绝佳范本法政学者何帆担任译者并长序导读附原文,便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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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9条)

 
 

  •   1787年夏天,美国国父们齐聚费城,本意是想修补运行乏力的《邦联条例》,最终却弄出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国父们多为基督教徒(参见《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怀抱着基督教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的一个重要剖面,用《圣经•创世记》开篇的一个表述来说,即认为万物“各从其类”,宇宙看似混沌,却有序运行。按我的理解,即尘世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后来通过的宪法正是贯彻了这样的思想:让权力来制衡权力,让野心来对抗野心,甚至让观念来平抑观念;不喊“坚持×的领导”,不搞“民主集中制”,不迷恋万千荣光集于塔尖的金字塔式政治美学。以这部宪法为基础,美国国祚绵延至今已两百余年,除由奴隶制引发的内战这一重大挫折外,总体向好,日益繁荣。今日美国与两百年前已有天壤之别,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在制宪之时绝难预见(比如先贤们在制定州际贸易条款时一定无法预见日后交通状况的巨变会给州际贸易带来怎样的新问题)。或可说,美国宪法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将国家权力一劳永逸地配置妥当,供后世子孙遵章执行,而在于秉持基督教的世界观及其对人性的幽暗意识,设定了一个让各方力量有竞逐空间的基本平台。立法、行政、司法的整体分权(以及各州和联邦的分权)架构如此,作为其中一个分支的最高法院内部同样如此。格林豪斯这本书,开篇即强调全书主旨在于呈现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这种运行,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角度观之。外部运行如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所写,三权存在互动关系,却又时时暗自紧张,并且这种旷日持久的争斗不可能有偃旗息鼓的时候。国会可以不给大法官们涨工资(但不能降),大法官们也可以判定国会的法律违宪;总统可以通过提名适当的大法官人选让自己的政治遗产长久延续,入了职的大法官也可以“过河拆桥”,不买总统的账。内部运行在书中的体现,如首席大法官与联席大法官的关系,格林豪斯认为,首席大法官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力,还是投出平等的九票中的一票。也就是说,首席并不是最高法院的领导者——虽然习惯上会用他的名字来命名当时的法院,毋宁说他是个召集者。除首席外,其他大法官之间同样对抗不断,且不说自由和保守两种意识形态的碰撞,也还有个人性格、智识判断等方面的龃龉。《易经》上说,“见群龙无首,吉。”原来我们的祖先同样深谙此道。至于今日中文语境中,“群龙无首”变成了一个贬义词,不知是因为自秦以来几千年政治风向的扭曲,还是国民身上早已种下了挥之不去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阅读更多 ›
  •   何帆、林达、尹宣的书在中国介绍美国法政文化的历史上应该可以记上一笔。这种思想传播上的基础工作在未来相信会得到强烈的回应。不过就书论书,GREENHOUSE写的也非常仓促,其中案例引错译者已经发现了,无意中对照了一下图片,61页,吉尔伯特的死期是1934年,GREENHOUSE自己写错了,《九人》的注释是对的,74页,从左至右的数人里面,数漏拜登,挨着美女金斯伯格的是拜登不是苏特,译者看漏了,只注意了图片没有全文对照。思想传播,一个严谨和经典的版本尤为必要,希望以后的书都经得起考验。
  •   牛津通识读本那一整套书我都非常喜欢。这本是挑出来的精华之精华,布面精装,端庄大气的灰色。在公平和正义已成为无数国人渴望的今天,这本书真是非常值得收藏。
  •   美国的司法堪称典范,中国人读来只有羡慕的分。但有临渊羡鱼,便可冀退而结网,总比蒙在鼓里好。
  •   我真希望所有的人读去读一读这本书,去了解一下真正的法制与社会的关系
  •   大致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由来和作用,篇幅不长,不过里面有很多扩展阅读推荐.还是很不错的.是中英文双语的版本
  •   真正了解美国是从林达的那套丛书开始,读了一些外国的历史后发现了解美国历史比较好的方法是通过法律,案例及对制度变迁影响的历史来了解.美国几乎可以说是个诉讼之国,各个群体,个人,集团等等都在这个法律框架下竞争,非常有趣.但此书阅读起来缺少了林达那套书的畅快之感.
  •   因为之前已经看过《九人》和一些大法官的自传,这本书里的内容就感觉几乎都是看过的。只能说可以推荐给那些第一次对这类书籍感兴趣的读者。
  •   说实话,这个是做学问的人看的。我没太多心思继续看。希望自己能够多学习点东西的可以看看。
  •   是中英对照版本的全书内容共117页,其中中文正文共105页,然后是60多页的附录索引和解释,后半部分是全英文的内容原谅我英文不过关不解释了总体看本书比较像是一篇关于最高法院的学术论文有照片有详细注解适合学写英文论文的同学参考我是看了书评进来买本收藏的... 阅读更多
  •   窥看美国式公正的窗口。体制问题,如何帮助弘扬善的力量。
  •   给男朋友买的,我也粗略地翻了一下,挺好看的!
  •   我收到的书正面的两个书角已经被压瘪了,爱书的人看着好难受啊!!这种硬皮的很难弄平整啊,这个瑕疵就只能一直在那里了,亚马逊一定要注意书籍的保存度!!
  •   对美国建国以来最高法院以及大法官的历史有了一个概览,某种意义上也是为希望了解美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读者提供了一块敲门砖。
  •   作者、译者强强联手哇,赞一个
  •   翻译的还可以,不过对背景不了解,看起来有点费劲
  •   the language is concise and accurate.the footnotes added by translator are helpful
  •   不错。翻译的可以,算流畅。
  •   这本书还没来得及看,但翻了一下,后面大部分是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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