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12月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作者:郭道晖 页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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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写过一本《认真对待权利》的名著。不过,并未见过有专门从法学视角论述“认真对待权力”的专著,似乎权力论大都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的专属领域。在以往中国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权利这一范畴居于重要地位,而权力范畴则付之阙如。这一现象也见之于欧美的有些法理学著作。考其根源,可能是来自西方法律体系的私法或民法传统(主要是罗马法传统),这种传统基于权利(私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从而也成为法律(私法)的核心和法学关注的重点。可以说,法理学及其基本范畴,大多是从私法、私权利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权力受到政治学、法学的关注或许是起于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理论的提出。随着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最好政府,最少管理”原则的隐退,现代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中垄断与竞争的激烈化、复杂化,以及经济的全球化态势,一方面要求政府公权力对经济及社会生活“从摇篮到坟墓”加以全方位的干预。
内容概要
本书突破了传统的“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权力制衡原则的局限,提出了“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新命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新的权力制衡模式。本书所提出的社会权力理论,不仅可以为制衡国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提供理论支撑,而且还可为我国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作者简介
郭道晖,湖南湘阴人,1928年生于长沙。法理学、宪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研究部主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东亚法哲学会理事等职。
书籍目录
自序 认真对待权力绪论 权力与权利第一章 权力的一般概念 权力的各种界说 权力的本质内容 权力的本质形式第二章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利的概念与论说 权力与权利的矛盾统一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第三章 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 国家与社会从一体化到二元化 权力的历史分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超国家权力与国际社会权力 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意义上编 社会权力概论第四章 社会权力的概念 社会权力的渊源与发展 社会权力的本质要素第五章 社会权力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异同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 社会权力与社会的关系第六章 社会权力的主体 全民——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 政党——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 政协——具有宪法权威地位的社会权力主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权力的潜在支柱 媒体——社会权力的“无冕之王” 非政府组织——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 宗教团体——精神权力的主宰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势力 其他社会权力主体第七章 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 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 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力 社会科学文化知识权力 民间法权力 社会道德权力 社会宗教权力第八章 社会权力的作用——权力制衡的新模式 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 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对社会权力的监督与制衡第九章 社会权力的载体——法治社会 法治国的多种类型 以法治社会为基础的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演变与法治社会的发展下编 公民社会:社会权力的政治社会基础第十章 公民权与“公权利” 公民与公民权 公民权的宪法地位第十一章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 自由与自由权原理 表达自由 信息自由 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文化创作与学术研究自由第十二章 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参与权原理 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的立法参与权 公民的行政参与权 司法权的社会参与 公民的社会管理参与权 公民的政治防卫权与抵抗权第十三章 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历史变迁 作为“政治存在”的公民社会 我国公民社会的状况第十四章 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公民社会产生的时代背景 全球化与全球公民社会 我们如何应对未来的全球公民社会 世界改变中国,中国改变世界
章节摘录
(一)权力主体权力拥有者是国家,就称为国家权力(亦称“公权力”);是社会组织或某个群体、或公民个人,就是社会权力(多数属于“社会公共权力”,也有的是“私权力”)。这两种大多是指公法上的主体。至于私法主体的权利,英美法系也将它称为权力,如《牛津法律大辞典》有“民法上的权力”这一词条,其定义是:“有权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法律概念,如,立遗嘱;如果不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通常认为权力只是更广泛的‘权利’概念的含义之一。”⑩这里“有权出卖抵押物”就是有支配抵押物的权力,即可解释为权利的确隐含有对人或物的支配力意蕴。同样,有的民事权利也有对人的支配力。如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奴隶,是他的权利(财产权);他又有对奴隶的支配权,这就是一种支配人的权力。不过,这是基于将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或“会说话的动物”,所以也可以说是对物的支配权。在封建社会,家长(父母)以其亲权(权利)也有对子女的支配权(权力,所谓父母之命)。另外,监护人的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又可以有权力,如果一个被监护人精神完全失常,监护人就可以把他关起来,实行一种强制力。可见,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权力主体。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江平教授因而认为:“权力和权利本身没有绝对的分水岭。”权力主体一般同时是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但也有二者分离为两个主体的情况。这主要是主权在民的国家,其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整体意义上的全民,行使者则是被人民授权的有关国家机构和国家官员。前者可称为权力的本源主体,后者可称为派生主体。由于权力拥有者与行使者主体的分离,就为二者的意志与利益相悖留下了空间,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机会。(二)权力能力权力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某些类似,即也是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过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权利能力是任何人生而有之的;而权力能力则不是天生的,而是外在因素赋予某个人、某个社会共同体或国家机构的。封建君主制国家的国王、皇帝号称“受命于天”,实际上,其统治权力要么是通过改朝换代,夺取政权;要么通过王朝的世袭制度,得到“先帝”的授权和臣下的拥戴,才能执掌权力。其各级官吏也是经朝廷任命授权的。在现代民主国家,其政府首脑和政府机构,则是经由人民选举产生,其权力是人民权利授予的,不是天生的。权力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另一个不同是,后者是人皆有之,而且是人人平等地拥有的(除某些特殊群体有法定的特权外;但在同一类别的群体中,也是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力能力则只是特定的人和机构才拥有,而且其“能力”有大小、高低之分,是不平等的(如处于高位阶的权力可以指挥低位阶的权力)。就权力本身具有的权能而言,这种权力能力,一是要求有一定的权力资源,二是这种资源足以对相对人施加影响力、支配力。权力者之所以有影响、支配他人的能力或能量,在于他拥有必要的物资或精神、文化资源,运用它能对他人产生物质的或精神的影响,达到权力主体意志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如国家统治机器的权威力,政党意识形态和纲领的精神感召力,社会资本对劳动者的支配力,媒体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等等。这种影响力、支配力或强制力,是权力的基本特性之一,也是权力同权利的一个重要区别。权力的特征是“能够”,即有能力以自己的“强制力”作为或不作为;权利的特征一般只是“可以”,即有资格作为或不作为,但遇到阻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通常自身无直接对他人施加强制力以改变权利人处境的能力,只能求助于权力以获得行政的或司法的以及社会的救济。权力并不都是建立在强制力或暴力的基础上,都有侵略性,也有些权力是文明的、软性的。如“服务行政”、“给付行政”以及“激励行政”,旨在给相对人和全民谋福利,这种权力就不具有强制性(只对权力者自身有强制性,即不得放弃行使)。所以,有的学者把权力按其力度分为两类:一种是“硬权力”,即具有强制性的权力;一种是“软权力”,即非强制性或强制性较弱的权力。此外,当代德国思想家、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一种叫做“沟通权力”的概念,即一群人聚在一起进行理性讨论时所产生的沟通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理性、文明的权力,而非武力、暴力。当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时候,就能在社会上形成公共意志,从而形成法律。沟通权力就这样通过法律而成为政治权力。⑩这其实就是社会公众意志、社会舆论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其形成过程一般是没有强制性的;但是,一旦形成社会共同意志(民心、民意、民怨、民愤等等),就有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力、支配力和社会强制性。
媒体关注与评论
在我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还要建立社会权力。这三类权力(权利)的本质是:私人权利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郭道晖教授的社会权力论,从独立的视角论述了一组内在相通的多层面网络理论,像这样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不断在中国涌现的现实,似乎可以看作是东亚历史状况正在不可阻挡地持续变革的象征。 ——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 今井弘道郭道晖教授的这一理论,对于只习惯于讲国家内部权力互相制衡的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鲜的启迪,它为我们今天的市民社会理论,注入了新的动力。 ——韩国著名法律专家 金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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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由译林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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