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用法律

出版时间:2009-03-01  出版社:长春出版社  作者:肖军  页数:116  

内容概要

  “农家书屋”工程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是党和政府重视“三农”工作的有力举措。《农家书屋工程书系:农村实用法律(3)》经过精心组织,多方努力,真正做到了让农民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农家书屋工程书系:农村实用法律(3)》是农家书屋工程书系之一。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

章节摘录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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