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沈阳出版社 作者:刘杨 页数: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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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律的绯闻一个长期在美国工作的英国媒体人说,美国人把彼此都当成傻子。为什么这么说?美国商店的门上写着“向内推,小心夹手”,写字楼的地上印着“地面光滑,小心摔倒”,卫生间的马桶上贴着“如厕有风险,小心弄脏衣”……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其公民为何如此小心翼翼呢?说出来让中国人感到匪夷所思——怕惹上官司。美国人爱打官司和美国枪炮一样世界闻名。大街上摔个跟头,可以告政府道路修缮不力;被门前的邮件绊倒,可以告邮局工作疏忽;邻居晾衣服如果看不顺眼,也可以告一状:晾衣导致社区像贫民窟,房价因此下跌,邻居要赔偿;即使是窃贼不慎,从房顶上摔到主人面前,也可以告房主不修房子,导致自己摔伤……美国人爱打官司,也想办法不让自己成为被告。那些看起来很傻的警示就是为了别和法庭有约——受伤了别找我,我告诉过你方便时也会有危险。法律到底是用来说事儿的还是用来说理的?这种运用法律的方式,很像娱乐圈里拿明星搞秀:展示多面人生,尽显娱乐本色!这样的官司比明星绯闻还funny。美国人一向认为自己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健全的,不过,和所有娱乐明星的成长过程一样,其法律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也是“绯闻”不断。在美国警匪片中,经常看到警察举着枪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作为呈堂证供……”这个权利在美国被称为“米兰达权利”。米兰达不是啥名牌,而是个人名。他本人是个强奸犯,被逮捕时没过几堂就主动招了。但是他的律师说,在审讯过程中,警察没有告诉米兰达自己的话会成为证据,属于“钓鱼执法”。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米兰达无罪。警察很委屈:我没诱供,嫌疑人自己招了,怎么还不定罪?律师钻了个空子,法律闹了个大红脸。于是美国警察制定了一套行动准则,在逮捕嫌疑人时,必须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云云,称这是嫌疑人的权利,即米兰达权利。虽然米兰达最后还是被绳之以法,但出狱后却成了名人,在小酒馆里出售自己的签名,30美元一个。这让抓他的警察大跌眼镜。类似的还有改变美国的“三角火灾”绯闻。在这个绯闻中,当时的美国法律判定工厂以75美元一条命的价格,赔付死难工人的家属。不过,美国的劳动保护法也因此诞生了!明星的绯闻有些是刻意设计的,就是为了出名,而法律的绯闻应该说是倒霉催的,设计不周,让聪明人钻了空子,伤了法律的面子。就像娱乐圈的规律一样,绯闻不断挣钱不断,美国法律在不断冒出绯闻的同时也在不断进步完善,成为支撑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精神框架。美国人相信法律。在美国人看来,法律最可靠,法官最客观。麻烦面前,当事人都会有私心,只有局外人才可靠。这种信法不信人的务实心理,成为美国信仰的脊梁。所以,他们用精心设计各种法律网住千变万化的麻烦,乐此不疲地生活在法网的空格中。美国人钟爱自由,但为啥总是主动设计套索呢?也许美国人深知,真正的自由不是什么都能做,而是只做能做的。至于什么是能做的,我们去摸索吧,哪怕摸到不该摸的出了绯闻。出版这样一本书,目的是回答两个问题:还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吗?超级大国老百姓怎样解决生活中的麻烦?这书既有热闹,也有门道。热闹之处就是如何把歪理说正;门道从深处来说,是东西方两种处世哲学的交锋:是在求善的宽容中追求和谐,还是在求真的碰撞中追求和谐呢?这个问题,是所有读到本书的人都会有的思考。
内容概要
若想真正了解一个人,最好看他是怎么处理麻烦的;若想彻底看穿一个民族,最好看它处理问题的方式。 翻开这本书,你将看到一个站在法庭上的国度,里面遍地传票,被告可以是总统,原告可以是条小鱼,法官虽然至高无上,但不妨碍他也成为被告。看似麻烦满天,其实人人都在很认真地生活。 书里的案例都在美国最高法院有备案,字字确凿。美国之音在向全球播送这些案例的时候,加上了法律专家的分析,使得各说个理的案件变得眉清目秀。它讲述了一个局外人不知道的事实:在美国人看来,在麻烦面前,法律最可靠,法官最客观,求真不求善,求法不求情。这一点,对于那些想去美国的中国人重要到致命的程度。美国之音讲述的美国老百姓的官司生活,告诉你在美国教育孩子最好别用手,不然孩子被领走;生病到医院别找“路过的”大夫,不然出了事医生可以免责;就是晾个衣服你也要小心,不然你会收到传票……
作者简介
刘杨,男,大学毕业后从事销售工作,小到饼干、口香糖,大到船载卫星通讯设备。后下海做生意,血本无归,于是弃商从文,现为编辑,居北京。著有《穷人的革命》《简单说话的威力》等书。
书籍目录
一、 “家”“国”之争 打老婆犯法 男人的生育选择权 让不“靠谱”的父母“靠边” 棍棒教子的法律风险 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吗 谁来赡养老人 民告官在美国 警察能无证搜查私人住宅吗 美国“钉子户”二、 你我之间 户外晾衣的法律风险 偷拍的惩罚 孩子上网被骚扰怎么办 从网上下载和分享音乐合法吗 遭遇店大欺客怎么办 遭遇“欺生”怎么办 如何捍卫好人的权利 安全带上的罚单三、 职场之痛 老板能打雇员的屁股吗 职场无隐私 “烧出来”的劳动安全法 员工能用内部消息牟利吗四、 强权危机 乞丐的“乞讨权” 残疾人:不便就是歧视! 绝症孩子的生命权 病人能自己做出医疗决定吗 文物索回,不还就告 老百姓挑落话语霸权五、 五光十色 18岁可以持枪却不能饮酒 强奸犯25年后入狱 色情言论=政治言论? 人和鱼的法律争端 91年前的反赌球风暴 “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由来 如何拯救被绑架的儿童
章节摘录
一 “家”“国”之争打老婆犯法关起门来打老婆,应该是世界性的问题。英国男人很绅士,但在打老婆上和俄罗斯男人一样世界闻名。中国的电视剧《不和陌生人说话》也曾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虽然女人在家庭冲突中常常是受害者,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因为被打而和老公打官司的当属“另类”,老婆们都有难以启齿的苦衷。这苦衷来自于血浓于水的认识,不过,血液也是要更新的。引入法律之水,荡涤亲情中那股邪火,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健康还是非常必要的。打老婆被判8个月加利福尼亚州妇女尼科利•博尔斯特(Nicolie Bolster)曾经和自己的男友交往多年并生活在一起,后来他们生了两个孩子。这种未婚产子的伴侣关系是得到加州法律承认的。尼科利第二个孩子出生6个月以后,她的男友开始显露出使用家庭暴力的迹象。她说:“有一天,我抱着6个月大的女儿,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争吵起来,闹到最后,他用手掐我的脖子,样子非常吓人。当时,我不愿意承认他打人的现实——谁愿意离开和自己有了两个孩子的男人呢?但从此以后,就开始了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他会突然发脾气打人,打了人以后又非常后悔。然后,情况有些好转,我们会度过一段蜜月期,但好景不长,过不了多久,他就故态复萌,这种状态持续了五六年。” 尼科利说,经过几次险些被男友打死的经历之后,她认识到必须采取措施。在好友的鼓励和劝说下,她终于报警。警察先是逮捕了她的男友,并把他关了8个月,后来她的男友和检察官达成诉讼协议,通过认罪和承担责任获得缓刑,但要受到负责监督缓刑的官员的监督并接受心理治疗。另外,法庭还颁发暂时禁令,不准他和女友及孩子接触。尼科利说,男友最后自己终断了和她们的联系。现在,她的两个孩子都已成年,她生活得很平安。 暴力父亲被取消探视权另一位加州妇女利安•库尔茨(Leanne Kurtz)谈了她遭到前夫殴打的经过。她说:“我和前夫交往两年之后结婚。婚后,他开始时只是摔东西,并没有动手打人。我们有了第一个孩子以后,他就表现得非常反常。我怀第二个孩子时,情况就每况愈下了。刚开始他只是骂人,并处处控制我,后来发展到用拳头打我的肚子,往我身上泼滚开的茶水。我们开始办离婚手续以后,有一次他竟然把我从楼梯上推了下去。” 利安说,她和前夫离婚以后,发现前夫在探望两个孩子时对她们有暴力和性侵犯行为,就向法庭作了汇报。她的前夫向法庭申辩,经过很长时间,法庭终于同意他在有专人监督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孩子。但是最后,法庭彻底取消了他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到现在为止,她的前夫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 美国早期老公像国王妇女成为暴力实施的对象,在世界历史上并不短。美国建国早期有一条法律规定,丈夫可以用不超过他拇指粗的棍子打妻子。“不超过拇指粗的棍子”只是象征性说法,意即丈夫是一家之主,就像国王是一国之君,他可以用棍子管教妻子和孩子。这条法律俗称“拇指法则”。其实,“拇指法则”最早是和家庭暴力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美国建国早期,法庭的判决虽然没有直言不讳地拥护丈夫打妻子的做法,但基本上维护丈夫打妻子的权利。判决说,丈夫不能无故打妻子,但如果妻子主动挑衅,或丈夫认为有必要施展自己在家中的权威,他就可以打妻子。有的判决虽然认为丈夫不应该打妻子,但同时指出这是家庭私事,法庭不应介入其中。 老婆自建庇护所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琼•迈耶(Joan Meier)说,这种情况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开始以后,才开始真正有所改变。她说:“直到20世纪60年代,人们对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有了新认识,再加上妇女运动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才更多地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关法律也才开始发生改变。” 这种改变是从家庭庇护所开始的。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教授南希•勒蒙(Nancy Lemon)谈到了针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她说:“最初,人们只是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所。由于政府和私人都没有这方面的资金,因此许多妇女就在自己家中开设庇护所。有了庇护所之后,她们就开始劝说当地的郡、市、州以及联邦政府提供运作经费。” 《针对妇女暴力法》出台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各自的家庭暴力法,而各州的法规有所不同。迈耶教授说:“各州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范围很广,从保护受害人免受暴力伤害的法庭禁令,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到警察根据刑事法的规定决定是否逮捕肇事者等。” 随着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强,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参与并制定了家庭暴力法,这些法律涉及跨州以及在印第安人保留区内的家庭暴力事件。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律师巴利•科恩(Barry Cohen)介绍说:“联邦法律一般涉及在州际之间来来往往、从事贸易或者出入印第安人保留区,并且有暴力动机的人,暴力包括杀害、伤害、骚扰、威胁配偶或有亲密关系的伴侣等。”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这是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实施全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这项法律要求各州尊重其他州法庭颁发的保护令,允许受害人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以及允许执法人员跨州追查家庭暴力事件肇事方等。 受伤的不总是女性设在科罗拉多州的“反对家庭暴力同盟”执行主任丽塔•史密斯(Rita Smith)说:“我们所说的家庭暴力一般是指这种行为发生了不止一次,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并且形成了规律。在两个人的关系中,它不是一次性的暴力行为,而是反复发生的虐待和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应当仅指向女性,男性也是其一。科恩律师以马里兰州为例,解释了家庭暴力的定义。他说:“家庭暴力的意思是,伴侣之间一方有暴力行为,或者对另一方构成即时的危险。在马里兰州,伴侣是指已经结婚或在过去一年内有90天住在一起的人。” 专家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形式。如果是身体伤害,受害人轻者受伤,重者被打死;如果是精神伤害,受害人则受到辱骂和骚扰,与家人和朋友隔绝或失去经济来源;如果是性虐待,受害人往往被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勒蒙教授说,每个州对伴侣定义的解释不同。他说:“在加州,家庭暴力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已婚夫妇、离异双方、男女朋友和过去的男女朋友,而且还包括同居的恋人以及同性恋伴侣。” 科恩律师谈了他处理的一起案件。他说:“一位男子来找我。有一天,他和太太吃晚饭时,两人争吵起来。太太拿起盘子向他脸上扔去,盘子碎了,打伤了他的嘴唇和眼睛。但是,太太还是不停地打他,并往他身上扔食物。他好不容易挣脱出来打电话报警。警察赶来后,太太当着警察的面还要打他,警察不得不强行将她逮捕。” 另外,家庭暴力还出现在同性恋伴侣之间,虽然情况没有男性对女性的暴力那么严重,但也是家庭暴力现象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打老婆违反民法和刑法内华达州律师戴维•切斯诺夫(David Chesnoff)谈了家庭暴力可能引发的民事诉讼。他说:“在民事方面,可以起诉暴力一方,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对方不停地在肉体上或精神上对你构成侵犯,或者跟踪你,使你不得安宁,你可以到民事法庭要求法官颁布禁令,禁止对方和你接触或打电话骚扰你。如果他违反法庭命令,法庭可以采取将其拘押等行动。” 勒蒙教授指出,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既涉及民事法,也涉及刑事法。他说:“涉及民事法的部分是,法庭颁布禁令,夫妻提出离婚,或者受害人因受到殴打或强暴而告上法庭并要求得到赔偿。涉及刑事法的部分是,受害人报警,或者是孩子或邻居在听到呼救后报警,警察赶来后写出报告。随后,检察官对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要起诉使用暴力一方。” 法律首先惩罚挑事者 丽塔•史密斯说:“如果一位妇女或其他什么人给警察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发现有暴力或者虐待的证据,大多数情况下会把使用暴力一方逮捕,此后的情况就因州而异了,一般情况下,法庭会下令使用暴力一方接受心理治疗或者给他们判刑。” 迈耶教授说,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逮捕使用暴力一方并,对其提起公诉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办法,然而实施起来却很困难。她说:“实际情况是,很多时候一些警察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问题和个人私事,而不属于刑法的管辖范围,因此不愿意加以逮捕。还有些警察认为,即使逮捕,检察官也不会提起公诉,因为使用暴力一方被捕以后,案件往往就再也没有进展,因此何必自讨苦吃呢。” 在美国各州,家庭暴力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出现家庭暴力事件,使用暴力一方轻则支付民事赔偿,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在大多数州,同居的恋人如果有一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他(她)可以要求法庭颁发临时禁令,又称紧急保护令,禁止使用暴力一方和自己接触,例如不许到自己家中、工作场所、学校、甚至孩子上学的学校,以及他(她)经常去的地方进行骚扰,同时停止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如果暴力行为仍然不断,受害人可以通报警察进行调查。切斯诺夫律师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法律惩罚首先挑起家庭暴力事件的人。他说:“几乎在每一个州,人们都有自卫的权利。如果某人先动手打人,对方有权进行自卫,但可能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究竟谁占上风,取决于法官的裁决。另外,人们只能用同样的方式回应对方,比如,对方开枪打你,你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自卫;但如果太太只是在你脸上打了一巴掌,你就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器打她。” 诉诸法律最有效迈耶教授认为,法律手段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她说:“法律介入的确可以起到帮助作用。我接触过的很多妇女起初都不相信这一点,但她们去了法庭之后感到如释重负,信心倍增。因此,我要鼓励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无论是民事法的保护,还是刑事法的保护,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有关的法律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美国许多州目前都为使用暴力一方制订了心理治疗计划。一般来说,使用暴力一方在缓刑期内必须遵照法庭的命令接受心理治疗和教育,否则就可能被关入监狱。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也只是解决家庭暴力事件的途径之一,政府、社会乃至个人,都有义务关心这个问题。在美国某些州,男女两人只要在一起居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且对外以夫妻相称,有结婚的意图和共识,就可以成为法律认可的普通法夫妻关系。美国承认普通法婚姻的州有犹他州、俄克拉荷马州、南卡罗莱纳州、阿拉巴马州、得克萨斯州、科罗拉多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等。相对于正式婚姻,普通法夫妻享有更多的自由,甚至可以单身的身份报税。但目前,普通法婚姻正在逐渐退出。这是因为它也有许多不便的地方。例如,向一个家庭提供医疗保险显然要比向一个单身提供的医疗保险贵得多。雇主很自然就会要求雇员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普通法婚姻往往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一方过世,另一方如何确定婚姻曾经存在?如果税务局、社会福利部门或移民局要求看婚姻的证据,他们查看的第一件东西就是税收——他们要看这一对伴侣是否曾一起报过税。而且,对普通法婚姻的夫妇来说,他们要分手的话,只说不想住在一起是不能解除婚姻的,他们必须和正式结婚的夫妻一样,经过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离婚。男人的生育选择权 如果女人不想当母亲,即使男方不同意,她也可以选择堕胎;如果一个男人不想当父亲,如果女方不配合,他却无可奈何。在生育选择权的问题上,男人似乎比女人要弱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法律能在这个问题上一碗水端平吗?有情人终成仇人2004年,密西根州萨吉诺郡一对20出头的年轻人马修•杜拜(Mathew Dubay)和劳伦•韦尔斯(Lauren Wells)开始作为男女朋友交往。马修是一位电脑技术员,劳伦则半工半读,一边在一家无线电话公司工作,一边在大学读书。交往过程中,双方谈到是否要孩子的问题。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没有做好生儿育女的准备,因此都不准备要孩子。双方交往三个月后就分手了。之后,劳伦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孩子的父亲马修,之后顺利地生下了一个女儿,起名叫伊丽莎白。由于马修拒绝承担做父亲的责任,劳伦通过当地法庭下令马修每月支付500美元的孩子抚养费。男方认为“被选择”但是,马修在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的帮助下,于2003年3月9日,到密西根州萨吉诺郡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劳伦。他说:“我和这个女人交往了很短一段时间,只有3个月。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我告诉他我还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也告诉我她不可能怀孕。可是,我们分手后不久,她就通知我她怀孕了,而且准备把这个孩子生下来。我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一番研究后发现,在决定保留孩子还是交人收养的问题上,我没有任何发言权,她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而我只能顺从她的决定。一开始交往时,我就坦率地告诉她我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她明知我不会成为这孩子生命中的一部分,还是执意要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马修说,他在伊丽莎白出生后只见过她一面。他认为,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除了打官司以外,他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他说:“在这件事上,我没有被给予任何选择权和决定权。目前的法律在生育的选择权上具有歧视性,它没有给男人任何权利。我认为,诉讼是带来改变的唯一途径。”女方要男方负起责任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后,劳伦•韦尔斯在2006年3月14日通过她的律师发表声明说,由于工作、家庭以及法律方面的诸多限制,她目前还不能接受任何采访。但是,她在声明中透露,她和马修•杜拜生的女儿伊丽莎白已经8个月,她活泼健康,备受宠爱。劳伦提出,自从她怀孕以来,马修作为父亲一直选择不参与孩子的生活。她说,理想的家庭是一个父母双方都在的具有凝聚力的家庭,这对他们来说已经不可能。但是,她说,伊丽莎白至少有权从生育了她的父母那里得到身体、情感以及经济上的支持。劳伦认为生命从母亲怀孕开始,逐步成长。她说,两个年轻的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对马修决定不参与孩子生活,以及对双方共同的行为带来的责任提出抗辩感到失望。劳伦表示,她目前的重心是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养育环境。作为成年人和母亲,她会竭尽全力保护和养育女儿。劳伦希望联邦地区法院会很快驳回这起诉讼,使她的生活不再因这个毫无意义的法律诉讼而受到影响。男方索要生育选择权在马修•杜拜和劳伦•韦尔斯这两位年轻人就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后,男性权益组织“全美男性中心”在2006年3月9日,代表马修•杜拜提出诉讼,他们甚至给这个诉讼起了一个绰号,叫做“男人的罗诉韦德案”。那么,为什么起这么一个绰号呢?原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3年在一起涉及妇女堕胎权的案件“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给予全美妇女合法堕胎的权利,也把生育权交到妇女的手中,“全美男性中心”把他们的诉讼称为“男人的罗诉韦德案”,旨在争取男性的生育选择权。“全美男性中心”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试图提出这样一个诉讼,经过很多努力才找到令他们满意的原告马修•杜拜。“全美男性中心”提出的论据是:如果一个怀孕妇女可以选择堕胎,放弃做母亲的义务,还可以把孩子交人收养,或者由自己抚养,那么在非计划生育情况下的男性,也应该有权拒绝承担做父亲的经济责任。男方律师提出“捐献精子论”马修的律师杰弗里•科若卡尔(Jeffrey Cojocar)指出,密西根州的法律违反了宪法,因为它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他说:“伊丽莎白出生后,当地检察官办公室就开始根据《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对马修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他分担孩子的医疗费用。《密西根州父亲义务法》往往被未婚女性用来得到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法庭指令。我们提出,这个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我们认为,密西根州在运用这项法律时,把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而且不公平地对待男性,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全美男性中心”主任梅尔•费特(Mel Feit)进一步解释了起诉方的论据。他说:“密西根州法律给予妇女生育选择的权利,是‘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所确定的。我们认为,这个法律也应当适用于男性。女人们可以在不放弃生育选择权的情况下恋爱并发生亲密的关系,而且一旦避孕失败,任何人都无权为她如何生活做出决定,这个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我们认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且避孕失败后,男人也应该享受计划生育方面的决定权。”梅尔•费特认为,生育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他说:“美国的法律甚至允许妇女丢弃婴儿,匿名把他们丢在医院急诊室里后自己走掉。州里没有任何人要求她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给予妇女太多的自主权,使其可以放弃应尽的责任。考虑到马修事先告诉过他的前女友他不希望成为父亲,因此剥夺他生育选择的权利,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生育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呢,这个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如果需要得到保护,那么男人和女人就要共同分享这个权利,否则它就不能算是一项基本权利。”梅尔•费特辩护说,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费特说:“我们的观点是,马修没有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他和这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这个性关系的结果是,这个女人的身上孕育了一组细胞,是她决定要把这个孩子带到世界上来的。让一个基本上算是精子捐助者的人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公平的。我认为,男人和女人是经过选择才成为父母,这个选择也带来一些责任。这个女人在和马修发生关系之前,明知对方不愿意做父亲,但还是违背他的意愿把孩子生下来,我不知道这是不是负责任的选择。我们的观点是,仅仅和某人发生性关系,不能使一个人成为孩子的父母,人们必须自觉做出这样的选择,才成为孩子的父母。”女方认为谁都无权选择退出这个案件的被起诉方劳伦•韦尔斯的律师劳伦斯•威廉姆•史密斯(Lawrence William Smith)驳斥了起诉方的说法。他说:“在这个案件中,既有双方做出的决定,也有个人做出的决定。马修•杜拜先生在前女友怀孕时做出了一些他个人的决定。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涉及的无外乎是几个世纪以来男人抚养孩子的责任问题。如果一个男人有了孩子,那么他就应该在情感和经济上,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支持,他也应该愿意这样做。”妇女权益组织“法律动力”负责政府关系的副主席莉莎林•雅各布斯(Lisalyn R. Jacobs)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儿童出生后的权利和机会问题。她说:“我们的观点是,既然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他们不想要孩子,就有义务想尽一切办法避免怀孕。但是,一旦怀孕并决定要孩子,这就不是可以决定退出做父母的时候了,因为父母的身份将作为事实存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确保男人为自己所生的孩子承担经济责任,如若不然,这个责任就要由州政府承担。” “儿童抚养实施协会”的执行主任德比•克兰(Debbie Kline)指出,在这个案件中,即使女方自己表示不会怀孕而且在服用避孕药物,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他也应该采取避孕措施。德比•克兰认为,男方必须为自己所做出的选择负责。她说:“如果法庭决定受理此案,而且做出有利于男方的判决,这会给今后婚外出生的孩子带来摧毁性后果。如果一个男人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他可以说:我从来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因此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做法会使整个国家破产,因为将会有数以百万计的可怜的孩子们因无法从父母那里得到情感上和经济上的支持,而必须从政府那里领受福利。这个案件的受害人不是母亲,也不是父亲,而是只有8个月大的女婴,设想一下这个孩子一生要面对的后果。”诉讼前景无法确定目前,美国密西根州联邦地区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个案件还不能确定。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马修•杜拜一方赢得这场诉讼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州法庭过去一直判决说,男人们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由社会承担抚养这些孩子的责任相比,社会的利益更加重要,就连马修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表示,他并不期望自己会赢得这场诉讼。他认为,目前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对男性都很不公平,他只是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并开启有关问题的辩论。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权,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这条修正案规定,各州不能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利用它的司法权,拒绝任何人得到法律公平保护的权利。根据这一判决,怀孕头3个月的妇女和她的医生有权决定是否堕胎,也就是说,母亲对堕胎有完全的自主权。之后3个月,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实施限制,但是不能禁止堕胎。在怀孕最后3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除非医生诊断说,为了保全母亲的生命而必须堕胎。这项判决,使堕胎在全美合法化。2000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做出判决。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除非为保全孕妇生命而必须实行堕胎手术,否则后期堕胎,又称“半生产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这个法律违宪,因为它给妇女的堕胎权造成过重的负担,而且没有把妇女因健康而不得不堕胎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让不“靠谱”的父母“靠边”孩子的情感伤疤总是会在父母那里找到第一个伤口。在家里,孩子是个最好糊弄的小皇帝。他们虽然不会被弹劾,但可以被时不时地忽略一下,比如在父母忙着打麻将的时候,在父母忙着打架的时候……父母的错误总是殃及无辜的孩子,父母感情上的历史问题常常把孩子卷进来。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说,这样“渎职”的父母并不“靠谱”。那么,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可以让这样的父母“靠边”吗?亲生父母渎职,孩子被领养2002年,一对18岁的年轻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男孩儿,名叫达米安。孩子出生后,双方没有继续在一起生活,孩子由女方一人抚养。女方本人也来自一个破碎的家庭,从小被人领养,有酗酒和吸毒的行为。新罕布什尔州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在得到有关她忽视孩子的举报后便对此事展开调查,最后决定把孩子从她身边带走。好心的哈梅尔夫妇得知此事后,同意让达米安寄养在他们家中,直到他的亲生父母有能力抚养他时再将他领回去。哈梅尔先生是一位职业高尔夫球手,哈梅尔太太从事医疗保健工作。他们自己有一个儿子,并领养了一对双胞胎女孩,现在这三个孩子都已经成年。哈梅尔太太回忆说,达米安被送到她家的时候才两个月。哈梅尔太太说:“我们是作为养父养母的身份收留达米安的。新罕布什尔州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最终的目的是让达米安和他的亲生父母团圆。我们最初都是朝这个方向努力的。政府方面为了帮助达米安的母亲自立,为她提供了各种服务,例如心理咨询、毒品检测以及如何为人父母的课程等。”法庭指定“特别义工”哈梅尔太太说,新罕布什尔州法庭还专门委派了一位诉讼监护人,以代表达米安的利益,这位监护人不是律师,而是被称为“特别义工”的普通公民。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家庭法、行政法官埃德温•凯利(Edwin Kelly)说,这些经过培训的特别义工不收取任何报酬,为法庭提供信息。他说:“在未成年孩子受到虐待或忽视的案件中,州政府负责保护未成年孩子的部门委派律师代表州政府的立场,被指控虐待和忽视孩子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律师保护他们的权利。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律规定,未成年孩子也应有权得到一位由法庭委派的诉讼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可能是律师,也可能是代表他利益的其他人。”养父要求取消生父抚养权达米安的生母因无力养育孩子自动放弃了抚养权。达米安的生父最初还承担一些抚养责任,后来因为失去工作和住处,探望孩子越来越不规律。哈梅尔太太说,这一切给达米安的情绪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在幼儿园里常常会发脾气和采取挑衅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新罕布什尔州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终止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以便让哈梅尔夫妇正式领养达米安。但是,达米安的生父表示反对,于是双方只好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这场争议。法庭判决养父胜诉为了赢得诉讼,哈梅尔夫妇几次要求约见新罕布什尔州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以便为诉讼作准备。但是州政府的这位律师有好几个案件积压在身,双方一直无法会面。考虑到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哈梅尔夫妇决定自己聘请律师保护孩子的权益。哈梅尔太太说:“我们聘请了自己的律师,协助州政府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打这场官司。这个政府部门只有这么一位律师,但是他有好多案件需要处理,因此没有时间听取我们对这个案件的感受和想法。我们认为,如果不采取行动结束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那会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哈梅尔夫妇聘请了新罕布什尔州的玛丽莲•马奥尼(Marilyn Mahoney)律师协助他们为出庭作准备。马奥尼律师同时也为法庭委派的“特别义工”和政府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马奥尼律师表示,由于这个诉讼涉及达米安一生的幸福,因此由律师,而不是非专业人士代表他进行诉讼非常重要。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庭经过审议最后做出裁决,终止达米安生父的抚养权。2005年9月,哈梅尔夫妇正式领养了达米安。哈梅尔太太说,达米安现在已经4岁了,各方面的情况非常好。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美国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未成年孩子因为各种问题出现在法庭上,其中一些人是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青少年。宪法规定,这些孩子享有律师为他们辩护的权利,另外一些人是受到虐待、遗弃或忽视的孩子。“美国律师协会”儿童和法律中心主任霍华德•戴维森(Howard Davidson)律师指出,对于这些孩子,联邦法律规定,法庭必须给他们每人委派一名诉讼监护人,但不要求这位诉讼监护人必须是律师,因此各州在具体执行这项法律时做法也不统一。维森律师说:“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法庭必须为这类未成年孩子委派律师,但是在有些州,未成年孩子得不到这样的待遇,他们只有法庭委派的诉讼监护人,也就是‘特别义工’来代表他们……”戴维森律师认为,由律师代表未成年孩子的法律权利,对诉讼的成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说:“如果一个律师经过良好的训练,而且了解案情的发展以及孩子的需要,他会推动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因为他们深知不这么做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我们认为,就保护孩子的权益来说,法庭为他们委派经过良好训练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如果出现涉及未成年孩子受虐待或忽视以及父母抚养权被终止的案件,州政府方面有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保护处的律师出面代表他的利益。被指控虐待或忽视孩子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律师。如果他们有经济能力,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如果经济能力不允许,法庭会出钱为他聘请一位私人律师。对于受虐待或忽视的孩子,法庭会为他们委派诉讼监护人,很多州规定诉讼监护人必须是律师,但也有一些州则允许非专业人士充当诉讼监护人,这些非专业人士被称为“特别义工”。他们经过“全美法庭委派特别义工组织”的培训,受法庭的委托专门代表受虐待和忽视的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其工作的目标是为这些孩子找到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特别义工”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把了解到的有关孩子的信息如实地向法庭汇报。“特别义工”的工作从搜集最基本的信息开始。“特别义工”接受培训后会被委派去对某一案件进行调查。他们对受到虐待或忽视的孩子至少要每30天探访一次,有的“特别义工”探访的次数多一些。他们到孩子的学校和家里进行探访。如果孩子和亲生父母分开了,义工就在孩子和父母会面时去探访。所以,孩子到哪儿,“特别义工”就到哪儿。“特别义工”还和孩子周围的人交谈,了解有关亲生父母的情况等等。棍棒教子的法律风险中国有句俗话说:棍棒下面出孝子。很多中国人相信,孩子如果调皮捣蛋、行为叛逆,家长可以对他们施以包括体罚在内的家法。他们认为,孩子不打不成才,要让孩子有出息,就必须严格管教。有些中国人移民美国后,继续把这种文化观念运用在自己家中。但是,他们没有想到,这种做法在美国可能招致法律上的麻烦,有些人因此被抓起来,更严重的,孩子会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母亲体罚孩子被举报2008年3月,纽约市皇后区一位华裔妇女因为8岁的儿子没有做作业,用扫把打他,孩子身上留下了伤痕。第二天,学校老师向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举报了这个情况。当天晚上,警察来到她家,把她的三个孩子一起带走,送交儿童收养机构。这位可怜的华裔母亲不仅要忍受和孩子分离的痛苦,还要花钱请律师帮助她到法庭上索回孩子的抚养权。 这种消息会令很多华裔父母震惊和恐慌,因为他们当中很多人从小就是这样被父母管教的,因此很自然地以这种方式教育孩子,也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不妥。但是,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被忽视,具体地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不给他们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他们自己就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美国人打孩子有风险设在纽约的“亚裔美国儿童和家庭同盟”执行主任杰西卡•李说:“很多亚洲人移民美国以后,并不了解美国政府机构可以对你是不是好父母、是否胜任父母职责做出决定。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机构可以把你送上法庭,甚至把孩子带走。” 其实,不只是华裔,很多美国人也因为使用体罚管教孩子而招致麻烦。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多纳德•迪凯特讲述了一起案件。他说:“几年前,一位妇女被指控虐待孩子,因为她为了管教淘气的孩子,用柳条打了孩子的后背,后来她被送上法庭。她申辩说:我在另外一个郡住的时候,体罚孩子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法官告诉她:在你原来的那个郡也许可以这么做,但我所在的这个郡的规矩是父母不能用任何东西打孩子。父母用手打孩子也许说得过去,但用柳条打孩子是不允许的。” 迪凯特教授说,这位妇女对法庭的判决感到困惑不解,因为这个郡的法律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迪凯特教授说,这个案件说明,由于人们对体罚孩子的认识不同,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媒体报道和宣传过分强调儿童的权利,使很多父母在管教儿女方面有时手足无措。 50个州允许合理体罚 美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父母体罚孩子非常普遍,儿童受虐待的案件屡有发生。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美国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美国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并规定各州必须根据这部法律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美国50个州及其议会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允许父母对孩子进行合理和及时的体罚。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宾•威尔逊举例说:“俄亥俄州一条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包括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伤害,具体而言,就是任何人不能有意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伤害。但是,俄亥俄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判决说,州议会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主要目的是减少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并没有禁止家长对孩子进行适当、合理管教的意思,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体罚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必要的,只要家长使用的体罚合情合理,而且不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就不会遇到麻烦,这么做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虽然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保护儿童免受虐待的法律,但是对父母可以施以多大程度的体罚来管教孩子,美国并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有关法律往往由各州自己来定,而各州的法律规定都不尽相同。另外,由于法官的观念和认识不同,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也可能不同,因此他们在究竟什么程度的体罚是恰当的、什么程度的体罚构成虐待儿童的问题上,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体罚和虐待很难区分那么,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的区别是什么呢?什么程度的体罚是法律所允许的呢?威尔逊教授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法律各不相同。她说,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合理的体罚是被允许的,即使对孩子造成一些伤害也可以接受,但其他一些州则规定,父母只有在管教目的恰当与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对孩子进行体罚,即便如此,有些体罚也是不允许的,例如不能给孩子造成终身伤残等。 威尔逊教授说:“例如华盛顿州的法律规定,体罚孩子并不违法,但以下行为存在很大问题:如果你扔孩子、踢孩子、用火烧或用刀伤害孩子,是绝对不允许的。父母有责任向法庭证明管教孩子是合情合理的,即如果父母用握紧的拳头打孩子或用致命武器威胁孩子,那么他们有责任证明这么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州法律一般没有如此具体的行为规范,所以,如果州政府起诉家长,则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家长对孩子的体罚是过分的。” 另外,父母可以对孩子施以多大程度的体罚,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过去被认为合理的做法,现在却有可能被视为虐待儿童。 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父母的特权多纳德•迪凯特教授认为,在父母和孩子之间,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父母有管教孩子的特权,而不是儿童的权利。他说:“比较而言,美国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的确照顾儿童的利益,要求对儿童被虐待或者可能被虐待的情况进行通报。当案件提到法庭时,儿童有权请律师为他们的利益申辩。但是,公平地说,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父母的权利。” 印第安纳波利斯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戴维•奥伦特利克尔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说:“美国法律只有在情况极为严重时才会对父母实施制裁。法庭会说,只有在对孩子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急剧增加时,法庭才会介入。因此,法律为父母使用体罚提供了很大的回旋余地。通常只有在孩子严重受伤,例如骨头被打断或者身体被烧伤,父母才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程度,父母通常是会被允许使用体罚的。” 和许多欧洲国家一样,特别是和明文禁止体罚的瑞典相比,美国的做法更倾向于父母有管教孩子的特权。事实上,是否应该通过体罚来管教孩子,以及体罚是不是有效的管教方式,一直是人们普遍争议的问题,不同的民族和文化、不同的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利益团体、个人的看法都不同。对移民美国父母的建议 耶鲁大学心理学教授爱德华•齐格勒认为,体罚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间其实很难清楚地画一条线。他说:“很多时候,人们一开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但是一旦打了孩子,就可能打得太重,很多孩子受到虐待死亡不是偶然的。美国每年有大约3000个孩子因受虐待而死亡,其中很多时候,父母一开始只是想管教一下孩子,因为他们太不听话。但是,由于打孩子打得太重,孩子受到伤害,就构成了虐待儿童。” 杰西卡•李建议,从法律的角度看,父母最好不用体罚,而是寻找其他方式管教孩子。他说:“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许打孩子,但事实上,法律是由对虐待儿童的举报进行调查的社会工作者或法庭来解释的。因此,出于安全起见,父母应该努力寻找其他途径,而不是用打孩子来管教他们,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父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橡皮带、鞋子或棍子这样的东西打孩子,把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父母几乎毫无例外地会被指为虐待儿童。另外,用手打孩子是否违法,也会有各种解释。父母如果不希望找政府和法律上的麻烦,最好不要这么做。” 1787年,美国的开国先贤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制定了沿用至今的联邦宪法,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对于某些州出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10平方英里),国会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的立法权,这个条款等于是把首都的立法管辖权全部交给了美国国会。当时,美国13个独立的州彼此相争,都希望把首都设在自己的州。开国先贤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在13个州之外设立一个地区。这就是为什么首都是联邦管辖区,而不是一个州。 1791年,第一任总统华盛顿把波多马克河周围的一片土地以及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部分地区选定为新国家的首都,这就是人们现在熟悉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总统担心,把首都设在某一个州会引起其他州的妒忌。因此,宪法规定,只有国会对首都华盛顿的政府拥有控制权。开国先贤们还担心,联邦政府容易受到政府所在地选民的影响,所以反对给予首都华盛顿在国会的投票权以及州的地位。就这样,两百多年来,首都华盛顿的居民虽然和其他州的居民一样赋税,并履行公民的各种义务,但在投票权问题上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吗人没有能力选择出生,但有能力选择死亡。这个能力在普通人身上没什么问题,只要有足够体力杀死自己,就可以结束生命。不过,那些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能力自杀的人,可以在别人的帮助下实现自己的选择吗?那些帮助无力自杀的人实现结束生命意图的人,是天使还是杀人犯呢?在这样一个特殊的问题上,法律会有怎么样的说法呢?医生实施安乐死入狱1999年,密西根州退休病理学家凯沃尔基安因为为一位病人注射致死药物而被判处10到25年有期徒刑。在这之前,他曾多次被指控犯有协助病人自杀罪,但是陪审团都没有给他定罪。凯沃尔基安还公开承认,自己曾协助过另外130名病人自杀。但是,这一次情况却非常不同,凯瓦沃尔基安不但亲自给病人注射了致死药物,还把整个过程录了像,并把录像带交给哥伦比亚广播电台在《60分钟节目》上播放。他在节目中挑战检察官指控他犯有杀人罪。最后,他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凯沃尔基安对死亡的着迷是和他对延长生命的渴望同时开始的。他在事业早期,主张在死囚犯同意的情况下,在处决他们之前把他们麻醉,以便进行器官移植和医学试验。越南战争期间,他建议抽死者身上的血,直接输给需要输血的伤兵。他在当住院实习医生的时候,还因为给正在死去的病人的眼睛拍照而得到“死亡医生”的绰号。20世纪80年代末,凯沃尔基安自己造了一台帮助病人自杀的机器,并且因协助病人自杀而被吊销了医生执照。协助安乐死是谋杀吗?哈罗德•格拉克斯伯格是华盛顿州的医生。他和其他几位医生、3位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以及一个为考虑让医生协助自杀的病人提供咨询的非营利组织一起,向法庭提起诉讼,对华盛顿州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立法提出挑战。华盛顿州的法律规定,试图有意识导致或者协助他人自杀就是犯罪。一个地区法院裁决说,华盛顿州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违反了美国宪法。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这一判决,这个案件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1月8日,双方律师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辩论。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华盛顿州禁止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剥夺患有不治之症的成年人选择死的自由,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有关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条款。1997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协助病人自杀的权利不受第14条修正案有关条款保护,因为这种做法一直而且仍将与整个国家的传统和做法相抵触。判决还说,华盛顿州禁止这么做是为了维护医疗道德,保护残障者及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免受歧视,而最重要的一点是,保存人类生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在代表多数法官的陈述意见中指出:“全美上下,人们正在就医生协助自杀的道德性、合法性以及实用性进行激烈的辩论。我们的裁决允许该辩论继续下去,一个民主社会理应如此。”和这个案件同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并在同一天得到裁决的还有瓦科诉奎尔案。瓦科是纽约州的检察官,奎尔是纽约州的医生。奎尔等几位医生和3名患有重病的病人同样对纽约州不准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禁令提出挑战。纽约州法律允许病人自愿取消维持生命的治疗,但把医生协助病人自杀定为犯罪,即使病人患有不治之症或不得不忍受巨大的痛苦。这个案件提出的问题是,允许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自己取消维持生命的治疗,却剥夺不能自己取消治疗而只能依靠医生帮助自杀的病人这么做的权利,是否违反了第14条修正案有关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在举行听审后,做出了有利于纽约州的判决。判决还分析了自愿拒绝维持生命的治疗与医生协助病人自杀之间的区别。法庭指出,后者具有犯罪的意图和结果。它说,无论医生的动机有多么崇高,他都不能有意识导致、加速或者帮助病人的死亡。俄勒冈州允许安乐死1994年,俄勒冈州选民以51票赞成、49票反对通过了《尊严死法》。之后,俄勒冈州几位医生和病人向法庭提出上诉,挑战这项法律。审理此案的联邦地区法院一名法官下令禁止实施这项法律,并指出这项法律违反了宪法。但是,1997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决定取消有关禁令。这个案件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不予审理,这意味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因此成立,《尊严死法》1997年10月27号在俄勒冈州生效。伊莱•斯塔茨曼是俄勒冈州《尊严死法》的起草者之一,而且曾经作为有关案件的律师,在法庭上为该法律进行过辩护。他说,起草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使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心智健全的成年病人,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加速自己的死亡。斯塔茨曼律师说,这样做必须要满足几项条件。斯塔茨曼说:“首先,必须是6个月之内很快就要去世的病人。其次,医生必须诊断说,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需要得到另一位医生的再次鉴定。再者,病人必须是成年人,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而不需要别人为他做出决定。只有在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医生才能为病人开药,病人可以自己服用,以加速死亡。”斯塔茨曼律师说,俄勒冈州每年有3万多人死亡,大约有20到25名病人通过尊严死亡。他说,《尊严死法》之所以在俄勒冈州取得成功是因为它的适用范围有限,要求严格,而且不准许安乐死和人道杀人。这也就是说,俄勒冈州的法律只允许医生向病人提供一些手段,他不能亲自参与病人的死亡过程,否则就构成杀人罪。协助自杀的别称俄勒冈州律师伊莱•斯塔茨曼解释说:“安乐死是指医生给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进行死亡注射,而人道杀人是指配偶之间为了减轻一方因患病而造成的巨大病痛,加速一方的死亡。俄勒冈州的《尊严死法》是经过选民投票通过的。它允许精神健康的成年病人服用医生为他开的药,导致或加速自己的死亡。它的适用范围很小,只有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满足某些条件后才能这么做。”“全美需要医疗照顾病患和残疾人法律中心”的律师托马斯•马岑认为,俄勒冈州的做法实际上是医生协助病人自杀。马岑说:“医生协助病人自杀是指医生提供自杀手段。比如说,如果你给某人一把枪,并知道这个人会拿枪去自杀,这就是协助他自杀。如果一位医生给病人开药,而且知道病人会用它来导致自己死亡,也是同样的道理。而人道杀人则不同,它说的是医生为解除病人的病痛,亲自给病人进行死亡注射,并导致其死亡。”但是,密西根州律师迈耶•摩根罗思认为,安乐死、人道杀人、和尊严死这三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区别。摩根罗思说:“它们只是不同的叫法而已,有些人之所以把它说成‘尊严死’,是指病人在还没有受到极度痛苦的情况下,保持自己尊严地死去。反之,病人死的时候就没有尊严,因为病情进一步恶化,会使他失去所有的尊严。”上面我们谈到,几位专家对什么是安乐死、人道杀人和尊严死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一般认为,安乐死或人道杀人是指医生或家人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直接进行死亡注射或促使其加速死亡,以解除其难以忍受的病痛,而尊严死是指医生在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下,为这类病人开药,让病人自己服药加速死亡。本书把上述行为统称为安乐死。在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问题上,美国并没有一项统一的法律。联邦最高法院把有关决定权交给了各州,目前只有俄勒冈州允许医生在一定条件下,给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提供自杀手段,例如开药让他自己服用导致死亡。这里医生的参与是间接的。但是,实行安乐死,由医生亲自参与给病人注射致死药物,导致或加速他死亡,在美国任何一个州都是违法的。司法部长深陷“安乐死门”2001年11月,当时的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发布一项指令说,医生协助病人自杀不具备合法的医学目的,他警告说,如果医生给病人开受管制的麻醉药物,以协助病人自杀,那么他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中止或吊销开业执照。之后,俄勒冈州的一些医生和病人就把司法部长告上了联邦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罗伯特•琼斯在2003年判决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推翻俄勒冈州的法律。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5月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这一判决,同年11月,阿什克罗夫特在他宣布辞职的当天,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司法部在现任司法部长冈萨雷斯的领导下继续这个案子的诉讼。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俄勒冈州人是否有权决定本州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究竟谁优先?联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月17日以6比3的多数判决说,原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试图对那些给身患绝症的病人开药以加速其死亡的医生实施惩罚,超越了他的权限范围。判决指出,在管理医生的执业行为方面,俄勒冈州法律优先于联邦法律,布什政府不恰当地使用了《联邦管制药物法》惩罚俄勒冈州协助病人自杀的医生。这个判决并没有直接触及俄勒冈州允许医生协助病人自杀的《尊严死亡法》本身,而只是从技术层面确立了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优先地位。1787年,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联邦宪法时,参照英国法中有关国王或女王可以给予某人减刑或特赦的规定,把总统特赦权写入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中也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赐予缓刑和赦免,但是弹劾案除外。美国的开国先父之所以把总统特赦权写入联邦宪法,是为了使总统能够更好地处理紧急事件和政治叛乱。总统特赦一直被用来安抚政治上的反叛活动,例如在时机适当的时候给予叛乱分子特赦,以恢复国家的平安等。总统特赦包括缓刑、减刑和特赦。缓刑权是指总统有权推迟某项判决的执行,例如他可以使死刑的执行推迟一段时间;特赦权的范围更广,它允许总统把某项刑事犯罪一笔勾销。另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补充说,除了赦免刑事罪以外,总统还可以给予减刑。白宫和美国司法部的有关人员对要求特赦的申请进行审议,然后向总统推荐哪些人应该得到特赦。但是,总统有绝对的自由根据任何理由给予特赦或减刑,虽然总统从政治考虑有必要对特赦做出解释,但是在法律上他却没有必要这么做。根据美国的联邦体制,总统对各州的犯人没有管辖权,他只对联邦一级犯人有管辖权。所以,总统可以给予在联邦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但不能给予在州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谁来赡养老人中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孔子曾经说过:“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这句话的意思是,孝敬是所有美德的根本,因此孝顺和赡养老人被看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实,孝敬老人在西方文化中也是重要的美德,例如基督教《圣经•旧约》提出了包括孝敬父母在内的十诫。但是,各个国家和文化对待老人的方式各有不同。那么,美国人和美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呢? 美国人无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 在美国,成年儿女一般来说对父母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义务。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弗罗利克说:“目前,美国50个州当中,有30个州的法律要求子女在年老的父母无法照顾自己的情况下赡养他们,其余20个州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联邦没有要求儿女赡养老人的法律,即使在有法律规定的30个州,也几乎从来没有实施过。由州政府强迫儿女为没钱的父母出钱的想法,几乎得不到任何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 弗罗利克教授分析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他说:“首先,美国人口地理分布很广,很多儿女都不住在父母身边,因此为赡养老人造成了很多实际困难。另一个问题是,美国一半婚姻以离婚告终,如果父母一方在孩子年幼时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那么孩子在父母年老时是否有义务照顾他(她)呢?再者,如果要求子女赡养老年人,会使子女家庭的收入减少。现在很多美国家庭面临经济压力,如果夫妻有一方给自己父母寄钱,就可能使另一方不满,从而造成家庭矛盾,使夫妻关系紧张。” 弗罗利克教授指出,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老年人自己不愿意依赖儿女,希望保持独立。联邦和各州有各种计划,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养老保障。 “全美老年人法律研究院”主席、俄亥俄州律师威廉姆•布朗宁进一步分析说:“在美国,如果父亲是罪犯,子女在法律上不受父亲不法行为的束缚。反之,如果父亲非常成功,他也没有义务给子女留下任何遗产。从传统上讲,我们的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基础之上的。” 威斯康星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格蕾琴•瓦伊尼说:“这个制度听上去似乎很残酷,好像这个国家的人不关心上年纪的家人。我认为这可能是误解。虽然成年子女没有照顾年老父母的法律义务,但大多数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人都关心自己的父母和家庭成员。” 指定监护人维护老年人权益 在美国,大多数父母不和子女住在一起,他们往往独立生活,或者由养老院及陪助型公寓照顾。那么如果老年人因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经济上出现问题,美国法律如何保护他们呢?亚利桑纳州老年法律师罗伯特•弗来明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在主动保护老年人方面做得不够。他说:“大多数州都不会主动查找处于这种境况的老年人,使他们得到法庭的保护。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家庭成员、邻居、朋友或者公共监护人代表这些老年人到法庭提出诉求。大多数州为老年人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服务,但这些服务机构资金短缺,而且超负荷工作。” 不过,美国各州都有针对老年人的监护法。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弗罗利克说,如果老年人失去了判断能力,有必要通过州政府帮他寻找一名监护人,负责他所有的法律决定。他说:“首先,失去判断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人为他的生活做出决定,医疗保健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决定;其次,一旦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监护人要安排他住到养老院里。而且,失去判断能力的人还需要监护人代管产业和钱财。” 密西根州律师布拉德•盖勒说,监护通常是在老年人因病无法自理时才被提出。他说:“美国的法律制度允许一定年龄的人承担风险,一旦人们上了年纪,或患有精神病、大脑受过创伤或弱智,就要采取家长式的做法,剥夺他们自己做主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弗来明律师说,监护的定义以及监护权的范围因各州而异。他说:“在某些州,监护指的是对一个人的管理权,也就是对住房和医疗保健做出决定的权利,在另一些州则指的是经济控制权,有些州用‘保护人’形容某人对财产的控制权,有些州用它形容某人对住房和医疗保健的控制权。监护人和保护人都是指为另外一个失去判断能力的老年人做出决定的人。” 弗来明律师说,人们不能随便到法庭声称老年人自己无法做主而获得监护权,而必须证明老年人的确失去判断能力才能获得监护权。监护权是法庭设立的一种关系,它指定一名监护人照管失去思维能力的被监护人。 监护人的条件和权利 在老年人失去了判断能力,而没有事先指定某人代他做出有关医疗、经济或个人决定的情况下,政府机构或家庭成员可以到法庭,通过法律程序为他指定一名监护人。那么,什么人可以成为法律监护人呢?密西根州监护法的起草人布拉德•盖勒律师说:“美国法律倾向于让家庭成员,而不是让老年人不熟悉的专业人士担任监护人。只有在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愿意做监护人的情况下,法庭才在家庭成员以外寻找其他监护人,因为法庭的看法是,家庭成员最了解情况。” 格蕾琴•瓦伊尼教授介绍了监护人的权利。他说:“一旦实施监护权,监护人就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护人不能剥夺被监护者的宪法权利,例如被监护者依然有权信奉自己的宗教等。但是,他的决定权要移交给监护人。” 布朗宁律师说,监护人没有偿付被监护的老年人的债务的责任。他说:“如果子女成为父母的监护人,而父母住在养老院里,他就要用父母的钱财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一旦父母的钱财用完,孩子没有义务自己掏腰包继续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这个时候,就要由政府通过医疗援助计划提供帮助。” 瓦伊尼教授说,由法庭指定监护人也是可以避免的。他说:“人们可以在有判断力时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或者在医疗保健和财政委托书上签字,这样将来就不会有被指定的监护人了。很多时候,人们提前为自己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做好准备,法庭就不需要再指定监护人了。法庭指定监护人只有在人们没有事先为一旦失去判断能力做好准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美国律师协会法律和老龄问题委员会主任南希•科尔曼说,如果发生虐待老年人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干预。他说:“如有虐待老年人的情况发生,这可能是身体虐待,也可能是经济虐待,还可能是精神虐待,法庭以及各州的老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可以介入,代表老年人寻求服务,把虐待老年人的人赶出家,或者更换监护人等。” 弗来明律师介绍了他的律师事务所经常受理的案件。他说:“最常见的情况是,子女要把父母安排到养老院或陪助公寓居住,父母却认为可以照顾自己。子女希望父母生活得安全,父母则希望保持自主权和个人尊严,这样双方关系就会出现紧张。这是我们业务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 弗来明律师说,子女从经济上剥削父母也是常见的问题。他说,一些子女自认为照顾了父母,父母的钱就是他们的,因此有时不把钱用在养老费用上,而是据为己有。 社会福利养老 在美国,由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观念,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依靠社会福利制度和税收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例如州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通过各种现金、补助金、养老院和住房补助以及食物券等向老年人提供帮助。下面,我们从社会保险(social security)、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医疗援助计划(medicaid)等三个方面,谈谈美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 对老年人来说,一项很重要的福利是社会保险。美国法律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养老退休金。这项退休保险是强制性的,雇主和雇员共同投保,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 另外,还有一项福利是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这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全国统一医疗保险计划。这个保险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的补充,包括医生诊疗费等。 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非营利组织“促进医疗照顾计划中心”的执行主任朱迪斯•施泰因说,医疗照顾计划实施以来,已使90%多的老年人得到医疗保险。他说:“在美国,大多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都由医疗照顾计划支付。医疗照顾计划是美国唯一不以收入为基础的医疗保险计划。任何人只要年满65岁,或者终身残废,领取退休社会福利待遇,就有资格享受这个计划。”另外,还有一个“医疗援助计划”,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资助,各州具体负责实施。这项计划主要针对低收入者和穷人,没有年龄限制。在很多州,这项计划帮助支付所有的医疗保健费用。 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弗罗利克介绍了这两个医疗计划的区别。他说:“医疗照顾计划支付的是重病治疗费用,而不是长期的医疗保健费用。它支付住院费和化验费,但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只有在病人住院一段时间后要出院,但又不能马上回家的情况下,医疗照顾计划才可以支付20多天住养老院的费用。医疗援助计划是唯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帮助支付养老院费用的计划,按照经济需要,为那些住不起养老院的老年人提供有关费用。” 美国有20多个州有涉及谋杀胎儿的法律,对胎儿的法律权利给予某种程度的保护,但是它们的规定彼此相去甚远。例如,在密苏里和明尼苏达等州,胎儿从孕妇开始怀孕起就被看作是活着的生命。在佐治亚和密西根等州,只有胎儿在母体内的蠕动第一次被感受到时,胎儿的法律权利才能受到保护。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适用于怀孕任何阶段的胎儿。北卡罗莱纳州虽然没有涉及谋杀胎儿的法律,但是它的法律却允许对伤害胎儿的行为施以惩罚。1991年,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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