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 作者:兰花编 页数:367 字数:2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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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大政方略。走向法治社会,是时代不可逆转的前进方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由法律来规范,我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也都要以法律为依据。我们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真正与时俱进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国家的公民。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老百姓似乎习惯了一种人治的环境,习惯了有事找领导、找关系,并不懂得法律如何重要,并不知道法治的意义何在。有些人在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或是遇到矛盾纠葛时,竟然想用非法的手段去泄愤、报仇、私了、摆平,这必然带来不良后果,以致酿成悲剧;也有些人遇到忧难时自己觉得没有办法,就只好忍气吞声,吃亏受屈,完全不懂得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鉴于这种情况,现在就非常需要向全社会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治理念的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良知和法律素质。令人十分欣慰的是,有这样一批有识之士,正在孜孜以求地为此做出努力,现在出版的这套《百姓法律通)丛书,就是他们奉送给社会的一份辛勤劳作的成果。
内容概要
涉外法律制度是一国调整涉外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发展,各国、各族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人们的很多活动往往不限于一国领域,而是超越国界,形成了种种具有外国因素的社会关系。比如,因为跨国婚姻而导致的涉外民事关系,某个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基于买卖合同而形成的涉外货物买卖关系,外商来中国办厂而产生的外商投资关系等等 与本书案例有关的涉外法律制度,并不是全面的涉外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是仅选取其中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关的或者老百姓关注的,与一般企业和公司的日常商务活动有关的涉外法律。本书分为四个分部 。第一部分是体现国家对个人的涉外行为进行管理的公法性质的涉外案例。第二部分是平行主体之间进行涉外民事交往的涉外世事案例。第三部分是我国公司企业与外国的公司或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产生的涉外经贸案例。第四部分是关于WTO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案例。
书籍目录
公法性质的涉外案例 一、违法的入境出境行为 案例1 3名尼泊尔青年持假护照入境被遣返案 案例2 胡叶红等人持护照出境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3 陈文树等人组织他人偷渡,构成犯罪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 (一)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应办相应手续 案例4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和就业——达西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二)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案例5 前苏联间谍彼特洛维奇、王嘉胜案和美国间谍约翰·托马斯·唐奈案 案例6 无冕之一被驱逐事件 案例7 马尔琴柯等五个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前苏联人因间谍行为被中国驱逐出境案 三、中国人在外国的入境与居留 案例8 某留学生过境法国因携带过量香烟被罚案 案例9 某留学生误持假护照居留马来西亚被拘捕案例 四、引渡 案例10 逃出国门逃不出法国——中俄引渡王德宝案 案例11 从张振海劫机案看引渡的基本原则 案例12 从赖昌星的拘捕看引渡和难民地位问题 五、国际犯罪 案例13 卓长仁等人劫机案与阿利穆拉多夫劫机案 案例14 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诉芒泰昂等14名缅甸人海盗罪案涉外民事案例 一、涉外婚姻 案例15 涉外婚姻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案例16 张某某涉外离婚案管辖权的确定 案例17 蔡某某涉外离婚案管辖权的确定 案例18 文某某重婚导致的涉外离婚案 案例19 中国公民王某某在美国诉余某某离婚案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遗产继承 案例20 康士诺夫遗产继承案 案例21 程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诉梁某某遗产继承案 三、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四、外国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五、涉外侵权及损害赔偿涉外经贸案例关于WTO基本原则和制度和案例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专家释惑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涉外婚姻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和涉外离婚的方式。 涉外婚姻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和其他涉外民事案件一样,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临时所在地或置身地; (2)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国籍隶属; (3)诉讼原因发生地; (4)诉讼标的发生地等。 只要当事人具备以上条件,与哪个国家有联系,诉讼管辖的行使权就为哪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判决时,也要依照该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国际上公认的调整公民人身关系和私权的基本准則。我国有关部门在解决关于本国公民与外籍人离婚问题上也依照上述通例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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