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龚佳禾、 等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龚佳禾 页数:350
内容概要
《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其一,具有系统性。对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探讨,从系统论的视角进行整合性研究以及反思性研究,在理论界还不多见。其二,具有鲜明的理论批判性和创新性。这一点不仅表现在对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各领域论述中,同时还表现在法律监督基本原理的重新安排与构架上。其三,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法律监督基本原理虽属宏大叙事性题目,但本著作并没有停留在此层面进行原理性玄想,而是紧紧从实践出发,从立法文本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因而使该研究具有扎实的现实基础、丰富的内容以及雄辩的说服性。
书籍目录
导论 一、从权力属性解读检察机关性质的理论观点述评 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性质界定的理论观点述评 三、“法律监督”解读述评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第一章法律监督内涵构造原理 第一节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是”与“不是” 一、与苏联检察制度的“同”与“不同” 二、与我国传统监督制度的“似”与“不似” 第二节法律监督内涵解读 一、“法律监督”与政治法律理念 二、“法律监督”内涵分析框架及其理论意义 第二章法律监督职能原理 第一节检察职能的域外考察 一、两大法系国家刑罚权的实体问题与检察职能 二、两大法系国家刑罚权的程序问题与检察职能 三、两大法系国家检察职能扩张趋势分析 第二节法律监督职能的演变 一、政策型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能 二、转型时期检察机关的职能 第三节法律监督职能演变规律探寻 一、职能定位:从同质走向异质 二、执法标准:从粗放走向精密 三、价值追求:从效率偏向公正 第四节法律监督职能的属性 一、法律监督职能的特殊性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导性 三、法律监督职能的有限性 四、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性 五、法律监督职能的时代性 第三章法律监督约束原理 第一节检察权实体约束与不足 一、检察官的专业化程度 二、解决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机制 第二节检察权程序约束与不足 一、检察系统的内部约束 二、检察系统的外部约束 三、检察权程序约束的特点与不足 四、克服检察权内部约束不足的努力 第三节检察权约束的基础构建 一、重视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 二、重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重视社会性力量的参与 第四章法律监督运行原理 第一节职能实现的场域、途径和方法(一) 一、职务犯罪侦查 二、审查逮捕 三、审查起诉 第二节职能实现的场域、途径和方法(二) 一、刑事立案监督 二、侦查活动监督 三、刑事审判监督 四、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节职能实现的场域、途径和方法(三) 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特点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根据——兼评对民事行政检察 制度的质疑 三、国外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考察 四、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建议 第四节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客观义务原则 第五章法律监督组织原理 第一节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 一、检察机关组织体制的概念及设置原则 二、我国检察机关组织体制的设置 三、我国检察官制度 四、我国检察机关组织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方向 第二节检察委员会的科学决策机制 一、我国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机构的现状与冲突 二、检委会科学决策机制建设的思考 第三节“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检察一体” 一、“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内涵 二、“检察一体”的基本内涵 第六章法律监督管理原理 第一节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的内涵解读 一、现代管理思想综述与渊源 二、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的实践与探索 三、管理科学化的内涵分析 第二节检察机关探索管理科学化途径的思考 一、执法办案基础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约化 二、检察机关的目标管理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管理 四、检察机关管理的内部和外部评价 五、信息化的基础作用 第三节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面临的八大挑战 一、检察机关基础管理构建的科学化 二、科层官僚制体系与执法办案扁平化模式 三、网络信息环境下检察机关管理的科学化 四、检察文化建设如何应对各种冲击 五、检察机关评价体系的科学化 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如何管理才能实现自我超越发展 七、检察管理如何适应司法民主的大趋势 八、增强应对检察工作新形势、新问题的管理同步意识 余论 一、优化检警关系与审前程序构造 二、优化检察权的制度约束 三、完善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体制模式 四、架构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公共网络平台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总的来说,在列宁与苏联的“思想与实践”中的检察机关,其基本定位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与“一般监督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列宁与苏联的“思想与实践”中所蕴含的政治法律理念,其实质就是能够将苏联共产党中央的意志无差别地贯彻到全国各基层单位、地方及每一个人的“一般监督”,而我们则使用“法律监督”这一范畴。因为苏联检察机关不仅监督法律的实施,而且要监督中央政令的实施。对于这一点,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政府检察机关的指示》中“苏联的检察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保障各项法律、法令、政策、决议等贯彻执行,是起了重大作用的”的精神是准确而完整的,它既证明了此处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实指的就是苏联检察机关是“一般监督”机关,而且其职能不仅监督法律的实施,而且要监督中央政令的实施。 (二)“法律监督”与“监督”、“检察” 导论中已经分析过,众多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定位的观点,都隐含了“法律监督”指的是“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的活动”,从而将“法律监督”这一范畴的重心落在“监督”上。这种理解“法律监督”含义的思路虽然是字词层面的解读,但其背后的政治法律理念仍然是列宁与苏联“思想与实践”中的“一般监督”。在此种逻辑下,中国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演变成了“法律监督权”,而又在苏联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的意义上理解“法律监督权”是一种什么样的国家权力。正是这种或隐或显的逻辑的支配作用,使得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上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质疑论与恢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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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关法律监督问题上最具理论深度、最有创新价值的重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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