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彭爽  页数:383  

内容概要

本书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纵、横两方面着手。以考察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作为纵向研究,在历史的纵向考察中,对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构成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几个主要要素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构成研究的横向坐标。通过纵横研究较系统地勾画出中国近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全景。

作者简介

彭爽,湖南澧县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草案)等立法工作,先后主持省部级课题4项,主编教材5部,参与编写教材、学术论著等4部,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1 职业教育法制化的进程  1.1 实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萌芽(1860-1901年)  1.2 实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建立(1902-1911年)  1.3 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成长(1912-1927年)  1.4 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形成(1927-1937年)  1.5 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调整(1937-1949年)2 职业教育立法制度  2.1 职业教育立法主体  2.2 职业教育立法权限  2.3 职业教育立法程序3 职业教育学制法律制度  3.1 “壬寅·癸卯学制”中“实业教育”学制的确立  3.2 “壬子·癸丑学制”中“实业教育”学制的发展  3.3 “壬戌学制”中职业教育学制的确立  3.4 对“壬戌学制”的调整  3.5 职业教育学制演变的启示4 职业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4.1 职业教育中央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4.2 职业教育省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4.3 职业教育县市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5 职业教育宗旨法律制度  5.1 清末实业教育宗旨  5.2 民国早期的实业教育宗旨  5.3 民国中期的实业教育宗旨  5.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职业教育宗旨  5.5 对职业教育宗旨的思考6 职业教育教师法律制度  6.1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6.2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6.3 教师的待遇  6.4 教师的责任7 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法律制度  7.1 教学管理体制  7.2 课程管理  7.3 教科书管理  7.4 其他教学管理  7.5 中国近代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8 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  8.1 清末实业学堂学生管理法律制度  8.2 1912年至1921年期间的实业学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  8.3 1922年至1931年期间的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  8.4 1932年至1949年期间的职业学校学生管理法律制度9 职业教育经费法律制度  9.1 清末实业教育经费法律制度  9.2 北京政府时期职业教育经费法律制度  9.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教育经费法律制度  9.4 中国近代职业教育经费法律制度的历史经验与启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6.1.1清末实业教育教师资格和任用法律制度清末新式学堂的兴办,必然对教师提出专门的要求:但毕业生的培养具有滞后性,当时办学最大的困难之一是教师来源的缺乏。因而清末实业学堂教育出现了对教师资格制度的要求与实际任用的脱离,表现为制度设计很完善,但实际聘任则具有随意性。  6.1.1.1 清末实业教师的任职资格中国近代对教师管理法律化始于清末,其标志是《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在该法律文件中规定了教师的地位和称谓:“各学堂教习,均应列作职官,名为教员。”①教员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种。要取得学堂正副教员的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奏定学堂章程》中的《学务纲要》《奏定任用教员章程》和《学部通饬整顿筹画实业教育札文》对实业教育教师任用资格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  1.学历要求  在《奏定任用教员章程》中对不同类型实业学堂正副教员的学历分别作了不同规定。高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有大学堂毕业文凭暨大学堂选科毕业考列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选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选科毕业文凭者充选”。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实科毕业及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及游学外洋高等实业学堂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暂时只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之毕业生充之”:副教员“以将来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中等者及游学外洋得有高等实业毕业文凭者充选。暂时只可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之。”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讲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者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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