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胡登峰 页数:419
前言
1994年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劳动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日趋繁荣。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正在走上日渐完善和成熟的轨道。在劳动法领域内部.劳动实体法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理论研究远比劳动程序法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但是实际上,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是通过劳动程序法实现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就是维护劳动者权利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方面,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随后有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法方面,我国原先只有原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劳动监察规定》,直到2004年国务院才颁布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法规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样,劳动程序法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不断推进,在整个社会关系转型的背景中.其间的劳动或劳资关系同样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直接关系正在演变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各自利益的新型关系。劳动关系的天然不平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雇主)无论是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劳动过程中都居于优势地位,从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的对立现象必然存在。
内容概要
1994年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劳动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1998年和1999年随着中国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日趋繁荣。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正在走上日渐完善和成熟的轨道。在劳动法领域内部.劳动实体法法律法规的出台和理论研究远比劳动程序法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但是实际上,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是通过劳动程序法实现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就是维护劳动者权利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方面,我国早在1993年就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随后有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法方面,我国原先只有原劳动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劳动监察规定》,直到2004年国务院才颁布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法规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样,劳动程序法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实践。
作者简介
胡登峰
1976年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中南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长期在劳动保障监察一线执法,办理了大量劳动保障监察大案、疑案。曾担任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职律师,全权代理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庭参与行政 诉讼案件40余件,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养老保险等。在《大学论坛》、《湖南日报》等刊物发表《关于强奸罪直接客体新论》、《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点思考》等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关系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国外劳动保障监察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公正原则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公开原则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七节 劳动保障监察合法原则 第八节 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原则 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主体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客体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形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日常巡视检查 第三节 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第四节 举报投诉专查 第五节 专项检查 第六节 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第七节 劳动保障年审 第八节 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系统建设 第九节 劳动保障监察分类监控 第六章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的采用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的若干实践性问题分析 第七章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体系 第八章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时效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时效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救济时效 第六节 期限第二编 分论 第九章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第一节 概述 ……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与司法机关监督的区别(一)监督程序不同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既可以受理劳动保障者举报立案,又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隋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立案处理。(二)监督介入阶段不同司法机关一般属于事后监督,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才开始介入;劳动保障监察主动行使监督权,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既可事后纠正,也可事先预防。五、劳动保障监察与其他行政机关监督的关系和区别《劳动法》第8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许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需要各有关部门从不同的侧面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更好地保证劳动保障法律的实施。其他行政机关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的监督,而劳动保障监察则是一种全方位的检查。工商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职责,并有着与其他职责相应的执法手段。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常常涉及这些部门的管理内容,需要这些部门运用自己的职权来保证实施。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对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如在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急预案,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工作。
后记
本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后.通过公开招考进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因在研究生期间主攻刑法学,之前虽对劳动法学、行政处罚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进行了系统学习,但劳动保障监察对我而言.还是全新的知识,在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期间.我同时协助法制监察处工作担任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公职律师.并被支队领导推举为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政策研究中心成员。因长期在一线执法,办理了大量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举报投诉案件,其中许多为领导督办,有一定影响的大案、疑案。全权代理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出庭参与行政诉讼案件40余件.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养老保险等。广泛参与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政策研究中心各种政策研讨及劳动保障监察调研.其中主笔《促销员劳动用工调研报告》等。在参与研讨、调研的过程中,我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专著及资料极其匮乏.而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特别是刚刚进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很需要对劳动保障监察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和理解。因此,蒙蒙中我有了写一本劳动保障监察专著的念头,但写作一直没有大的进展。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彰显了湖南省委省政府建立法制社会的决心.在这种大环境下我更加坚定了写作决心,加快了写作力度。通过四年多的努力,不知多少个通宵达旦的挑灯夜战。本书终得以完稿。初生牛犊不怕虎,本人在书中斗胆提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关系、法律渊源等概念,并对劳动保障监察客体与对象、结案与案件终结等进行了阐述和区分等。当然这些概念是否准确和周全,阐述和区分是否充分与准确肯定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商酌的地方。另本书对许多问题的探讨和论述并不深入.有的只是简单地提出问题,但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终因水平有限且时间仓促.本书有许多不足和纰漏,希望各位专家、同仁、读者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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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概论》是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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