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郑远民 页数:235
内容概要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蓬勃发展,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国际商事习惯法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本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研究。 全书共分5部分。第1部分导论,简要地介绍了本研究课题的缘起,包括选题意义和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等。第2部分剖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现状,检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涵义、国际商事习惯法相关概念的厘定、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第3部分详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新发展,如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劳工法以及电子商务法等领域的新发展,揭示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向不同法律部门渗透、融合与发展的新趋势。第4部分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着重研究了国际商事习惯法作为国际私法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新发展问题。第5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法典化趋势,分析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趋势,并着重探讨了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进程,进而认为,国际商事习惯法正在逐渐成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自治性”、“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书籍目录
1 引言 1.1 研究动机 1.2 研究目的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1.5 研究范围2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现状剖析 2.1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含义 2.1.1 国际商事习惯法相关概念厘定 2.1.1.1 商、商人与商人法 2.1.1.2 商法、国际商法与商人法 2.1.1.3 国际惯例与商人法 2.1.1.4 商人法与国际商事习惯法 2.2 Sehmitthoff的“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 2.2.1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含义 2.2.2 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 2.2.3 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价值和影响 2.3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2.3.1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 2.3.1.1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条件 2.3.1.2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适用途径 2.3.2 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3.2.1 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中的冲突 2.3.2.2 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冲突的解决 2.3.2.3 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3 国际商事习惯法在不同法律领域的新发展 3.1 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新发展 3.1.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国际商事习惯法、合同法的发展 3.1.2 《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商事习惯法 3.1.3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事习惯法 3.2 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国际劳工法中的新发展 3.2.1 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3.2.2 ILO与国际劳工标准立法的国际化 3.2.3 SA8000的法律内涵及价值 3.2.3.1 SA8000的法律内涵 3.2.3.2 SA8000的原则与价值 3.2.4 SA8000:正在形成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 3.2.4.1 SA8000的商人法本质 3.2.4.2 SA8000的法律效力 3.2.5 SA8000的发展趋势 3.3 国际商事习惯法在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新发展 3.3.1 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 3.3.1.1 电子商务 3.3.1.2 电子商务的发展 3.3.1.3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界定 3.3.2 电子商务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3.2.1 电子商务的法律冲突与传统的准据法选择方法 3.3.2.2 国际商事习惯法:电子商务准据法选择的新趋势 3.3.3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国际商事习惯法性质 3.3.3.1 《电子商务示范法》 3.3.3.2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国际商事习惯法性质 3.3.4 国际商事习惯法与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国际化、统一化趋势 3.3.4.1 世界各国有关电子商务法立法的现状分析 3.3.4.2 国际商事习惯法与电子商务法的交互发展4 国际商事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 4.1 国际商事习惯法作为国际私法准据法选择方式的新发展 4.1.1 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习惯法 4.1.2 传统冲突法的缺陷及其补救 4.1.3 国际商事习惯法与冲突法的完善和发展 4.2 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新发展 4.2.1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准据法选择的新发展 4.2.1.1 国际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仲裁准据法选择方法的突破 4.2.1.2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价值与缺陷分析 4.2.1.2.1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价值 4.2.1.2.2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缺陷分析 4.2.2 国际商事习惯法内容不确定性的改善 4.2.3 国际商事习惯法适用规则的调整 4.2.4 完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4.2.5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趋势5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法典化趋势 5.1 全球化对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影响 5.1.1 经济全球化与法律的趋同化 5.1.2 全球化与国际商事习惯法的发展 5.2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运动 5.2.1 国际商事习惯法理论的体系化 5.2.1.1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律性 5.2.1.2 国际商事习惯法: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5.2.1.3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范围和体系 5.2.2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统一化趋势 5.3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运动 5.3.1 概述 5.3.2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立法机构 5.3.3 国际商事习惯法的法典化趋势结论参考文献缩略语致谢
章节摘录
商事争议。这也就是说,针对国际民商事案件,法官们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应主要考虑处理案件所需要的法律的质量,而不是法律的来源。只有这样,才能更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国际民商事案件,以保证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的“非政府性”、“中立性”和“自治性”,仲裁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时,有权自主决定适用他认为合适的冲突规则所指定的某一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案件,他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特定的实体规则,特别是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来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由于国际商事习惯法是产生于国际经贸领域的经反复实践证明是适合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规则,其法律效力虽有一定的局限性,却逐渐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国际条约所认可,不失为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用武器。 我们可以说,冲突法与商人法都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有用工具,冲突法的作用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民商秩序的建立,会越来越小,而商人法的作用却会越来越大。 由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程序繁琐,且有可能会出现判决结果不确定、不公正的现象,因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常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彼此间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际条约诸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因为仲裁员比法官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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