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湘刚 页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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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中,价值与事实关系始终是学者们关注的实践问题。当一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体系或制定一部宪法后,人们自然把评价宪法价值的眼光从宪法设计转向宪法实施过程,即从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出发感受宪法存在的意义。因为在宪政实践过程中,人们已认识到规范世界中的宪法和现实世界中的宪法是有距离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应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保障宪法原则、基本精神与具体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我们有过许多这方面的教训,当年刘少奇同志身为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受到迫害至死。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却没有作用了。
内容概要
作为高校法律课教师,编者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的学习、教学和研究已逾14年,深感宪法实施尤其中国宪法实施之重要,一直在思考如何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加强和改进中国宪法实施这一重大问题,终于得14年之积累,编成了《中国宪法实施研究》一本小书。 本书介绍了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构成、宪法实施的原则、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保障等内容。
作者简介
李湘刚,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高考落榜后回乡务农,1985年参加工作,担任初中代课、民办教师10年。湖南师范大学1995级中共党史专业公费硕士研究生,师从郑兆安、方小年教授,1998年6月获法学硕士学位,湘潭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师从法学院院长胡肖华教授。湖南省法学会理事,湖南省高校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益阳市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理事长,湖南城市学院政史系、政法系、社会科学系、城市发展系(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主任(任职11年)。
长期从事高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工作和系(部)行政管理工作。湖南城市学院首届(2006—007年度)优秀教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首次(2009年度)思想政治理论课优秀教师。主持省部级课题3项,参与课题研究8项。先后在《中国市场》、《法制与社会》、《行政与法》、《行政论坛》、《实事求是》、《改革与战略》、《江汉论坛》、《前沿》、《唯实》、《青海社会科学》、《广西社会科学》、《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实施概述 第一节 宪法实施简介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方式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特点第二章 宪法实施的构成 第一节 宪法执行 第二节 宪法遵守 第三节 宪法适用第三章 宪法实施的原则 第一节 宪法实施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实施原则的内容第四章 宪法实施的条件 第一节 宪法实施条件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内外条件 第三节 努力创造中国宪法实施条件第五章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保障概述 第二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制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四节 中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第六章 宪法实施的过程 第一节 宪法实施过程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第三节 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第七章 宪法实施的评价 第一节 宪法实施评价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第三节 宪法实施评价的机制.第八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含义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l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五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节 中国宪法解释第九章 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的含义 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 第五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六节 中国宪法修改第十章 宪法救济 第一节 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 第二节 宪法救济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宪法救济的基本方式 第四节 中国宪法非讼化的原因 第五节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第十一章 违宪审查 第一节 违宪审查的概念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第三节 违宪责任 第四节 完善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 第五节 完善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第十二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的概念、内涵与特征l 第二节 宪政规律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四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第五节 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第六节 中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第十三章 宪法秩序 第一节 宪法秩序的构成 第二节 宪法秩序的实现 第三节 中国走向民主和谐的宪法秩序后记
章节摘录
一、宪法适用的概念及其特点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形式。宪法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讲,宪法适用就是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俗称“行宪”,也就是宪法执行。如果说狭义上的宪法适用侧重对违宪行为的制裁,那么广义上的宪法适用则侧重宣传教育和建立健全的行宪体制。宪法适用是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要求这些机关严格依宪运作,即依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原则行使其职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它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但是,中国理论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由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一般的法律属性,因此,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化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适用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宪法适用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后记
在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之后,“认真对待”已经成了一个时髦词汇。笔者认为中国宪法实施也需要受到“认真对待”。由于“宪法”一词经常被滥用,同时又普遍受到忽视,宪法必须被赋予法律的直接与实际效力,宪法效力的范围应该受到严格地界定,以防止它被随便扩大。最重要的是,尽管宪法是超越普通法律的更高级的法,但它在性质上仍然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因而一般不能直接对普通公民施加法律义务。“宪法效力”可以有两种相关但强弱不同的形式。它的“弱形式”,就是目前所指的宪法司法化,即宪法条文可以被当做法院判案的依据。在“弱形式”下,宪法效力的意义在于当立法未能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提供更具体的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违宪审查机构发展案例法,为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强形式”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机构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违宪审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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