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作者:王伟  页数:373  

前言

我曾作为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批博士后跨入保险行业进行深造,2006年出版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书,这是国内第一本董事责任保险专著。在高校从事科研工作期间,我在金融法、保险法的研究方面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同时,我也有幸参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工作,从实战中获得了更多的认识,这让我对保险法情有独钟。本书是我在金融与保险法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期间的一个阶段性小结。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麻俊生先生与我联系写作本书时,我欣然应允,并答应以编著的形式来写作本书,以借此机会使自己对保险法领域的认识更加富有逻辑,更加符合保险法的现实特点。本书的特色主要在于如下两个方面:(一)重在分析保险法的实际运作保险法是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加之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的基础薄弱,对于保险法的理论研究还有很多尚待开垦的领域。一般的保险著作,多注重纯粹的理论分析,或者依托法条进行分析,缺乏体系化的梳理。初学者从中往往难以找到实践的影子,加之保险法的技术性规则太多,理解起来过于困难,加大了初学者的畏难情绪和学习难度。因此,笔者考虑以一种相对简练和朴素的行文方式,并大量引证保险公司的条款以及监管规定来讨论过于生涩的理论问题。同时,在每章之后都附有相关的简短案例,使读者能够结合所学知识对保险法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在金融与保险法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期间的经验总结。全书共分三篇,分别是总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监管法。总论主要讨论保险法治基本原理和保险的法律界定问题,阐明作者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保险合同法部分首先概述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和效力等,然后分别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方面展开专题论证。保险监管法部分则集中讨论了该法的理论基础、组织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和中介监管等问题。

作者简介

王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3年至2005年,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批金融与保险学博士后,师从王和副总裁及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洪涛教授从事责任保险研究。先后参与中国保监会、司法部等机构的课题研究,主编或参编保险学、法学著作多部,在《保险研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40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保险法治原理    第一节  保险的界定及功能    第二节  保险法治    第三节  保险法治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二篇  保险合同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法概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法的属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调整的保险类别  第三章  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章  保险合同基本原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评析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标的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类型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分析    第四节  人身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节  受益人相关问题分析  第七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规则    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    第三节  责任保险    第四节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第三篇  保险监管法  第八章  保险监管法概论    第一节  保险监管法治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法治框架  第九章  保险公司的组织监管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人监管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监管    第三节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第四节  保险公司变更的监管    第五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第六节  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    第七节  外资保险公司的特别监管规定  第十章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    第一节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经营规则    第三节  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竞争监管    第五节  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第十一章  保险业的审慎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业审慎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第四节  其他审慎监管机制  第十二章  保险中介监管    第一节  保险中介监管概论    第二节  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对保险中介的监管要求    第三节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不确定性。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具体来说,危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危险的大小是不确定的,危险发生的地点是不确定的,等等。因此,客观存在的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3.普遍性。危险的普遍性表现在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人们的年龄、性别、职业、职务怎样,无论何时,也无论身处何地,人们总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比如各种自然灾害、疾病、伤害、战争等。4.社会性。危险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危险的存在只有当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时,才对人类成为威胁,成为一种危险。无论何种危险,都是相对于人身及其财产而言,也就是说,危险的后果最终都是由人来承担的。自然界发生的各种灾难,如地震、海啸等,如果没有给人类社会带来影响,则不属于保险上所界定的危险。因此,危险具有社会性。5.可变性。危险可变性是指危险的性质、数量、发生与否等在一定条件下是变化的。危险的发生可以随着人们对危险认识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某些危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可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如修建具有抗震功能的房屋可有效防范房屋的坍塌给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带来的损害,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可以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6.损失性。危险的后果必然是对人身及其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形成危害。损失是危险的必然结果,只是损失的大小程度不同。当然,由于危险是未来发生的,而不是过去和现在存在的,因此,危险造成的损失一定是未来的损失,而不是过去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三)无损失.无保险这里所说的损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所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即由于危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人们的财产损失,或者由于生命的丧失、健康的损害而导致人们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保险的机理,就是要对此类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方面的损失提供一种经济上的保障。具体来说,在保险制度中,危险的发生是保险产生的基础性原因。保险的功能就是转移或分散因不幸事故所带来的损害以及由此所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同质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从而对属于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利益实现分担。因此,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或保障。否则,保险机制就发生异化,引发类似赌博的道德风险。

编辑推荐

《保险法》:高等院校法学精品课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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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当当上专业书买的人不多,这套书我买了几本都不错。不比法律、北大等出版社的教材差。
  •   学校要的教科书。内容挺丰富的
  •   书不错,是老师推荐的,我就在北京,货好像来晚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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