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作者:沈幼伦 页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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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30年积累的教学心得与收集的教学资料,经过一年的整理、归纳和潜心思考与求证,《债法原理》一书于近日收官。收到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麻俊生先生的约稿时,自己对所要完成书稿的构想,随着一年辛勤的耕耘而得以实现,心中充满着兴奋与快乐。 债的提法早已有之,可谓历史悠久。但由于债的立法多呈诸法合一的状态,或合于民法之中,或虽以债法为名,却又多以契约法为主。这一实体法现状,影响了债学或称债法学的研究。不论是以《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篇作为研究对象,还是以瑞士-的《债法》作为研究对象,都难以摆脱对债的片面认识。环顾当前有关债的研究成果,虽有不少顶尖之作,但总给人以盲人摸象之感。虽然研究成果中有许多关于债务的精彩论述,但却很少见到非常清晰的关于债务与义务联系与区别的分析;又如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更是仁者见仁j智者见智了。然而从学科的统一性出发,这种分歧不应如此长时间地存在。再如已有著作每每将合同的履行原则视为债的效力,全不顾及这一债的效力如何体现在侵权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债上。由于在涉及这些债法学基本概念上的似是而非,以至不少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对此类问题仍处于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 针对债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本书试图跳出目前受诸法合一局限的债法研究模式,从学科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出发,探索债法及债法的体系。本书由以下板块构成:1.义务板块。要认识债法学,首先应区分义务与债务,本书指出义务是一国为维持社会发展之秩序,通过立法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则从属于一国为保障社会秩序,对违反义务人实施的惩罚责任体系,即让其承担不利后果。
内容概要
本书包含了作者近30年积累的教学心得,根据大量理论研究和教学资料撰写而成。本书试图跳出目前受诸法合一局限的债法研究模式,从学科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出发,探索债法及债法的体系。 本书还在相关章节配置了大量与概念匹配的生活中的案例,以使初学者在充满理性的学习中增加直观的感性认识,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债学概念,掌握债学真谛。
作者简介
沈幼伦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曾受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邀请为该院访问学者。出版有《合同法教程》等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债本质之分析 第一节 债在外国民法语境中的词源追溯 第二节 中国语言文字中的债概念 第三节 源于罗马法债概念本质之分析第二章 债与义务 第一节 义务的概念 第二节 义务的由来及历史探源 第三节 义务的要素 第四节 义务的分类第三章 债形成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原权利 第二节 救济权第四章 债与责任 第一节 责任的词义探源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债与民事责任第五章 债法律关系 第一节 债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债法律关系要素 第三节 债法律关系的分类第六章 引起债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第一节 违约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 第四节 无因管理 第五节 缔约过失第七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债的效力的内容 第三节 债的效力的分类第八章 债的保全 第一节 债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四节 保全制度的入库规则与保全人之法律地位第九章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债的担保各论第十章 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一节 免责事由 第二节 抗辩权 第三节 永久性抗辩权及引起的原因 第四节 延缓性抗辩权及引起的原因 第五节 抗辩的连续与抗辩的切断第十一章 债务自担与债务承担 第一节 债务自担 第二节 替代责任 第三节 债务承担第十二章 债权的行使 第一节 债权行使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债权行使的历史与演变 第三节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差异性与互补性解析第十三章 债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上):私力救济 第一节 私力救济 第二节 私力救济的法律性质与行使限度 第三节 私力救济的种类第十四章 债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下):公力救济 第一节 公力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力救济的规则 第三节 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诉讼时效第十五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引起债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各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我国民间所言之债,常指欠人钱财,例如《辞海》中对“债”的解释即是“债之本义——欠人钱财也”,《说文解字》也解“债,债负也”。另外,债还常常被用来表示某种特殊的亏欠,例如“血债”、“情债”等。 古代中国,债的关系虽然很早就出现,但在先秦时期,债一般写作“责”字。《正字通》云:“责,财也,俗作债。”伴随先秦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债的关系日趋普及,纠纷也与日递增,法律开始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据《周礼·地官·泉府》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辩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即民间借贷,可视当时情况,按国家服事之各种税率计算利息。①《周礼·秋官·朝士》还记载:“凡有责事,有判书以治,则听。”其意是如果发生借贷纠纷,需具有借据文书,官方才能受理。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均如此一般地规范债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传统文化对汉字债的解释,仅限指借贷关系,与罗马法上使用的“债”,其含义是不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律中与罗马法的债字概念较为相近的概念,读作“券”。券的前身,称为“契”或“约”。所谓“契刻也,从刀。”“约”字本意是缠绕,《说文解字》云:“约,缠束也,从丝。”因此,契与约,表现了远古时期,人们在从事交易时,以刻木示信和结绳记事的办事风格。随着交易数量的增加和内容的繁杂,那种简单的刻木结绳方法已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于是,双方各执一片,刻有简单文字的,被称为“券”的竹片应运而生,从而替代了原来的“契”和“约”。《说文解字》云:“券,契也。从刀,券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日契券。”中国社会至西周年间已出现书面契券的记载,主要有“傅别”与“质剂”两种。所谓“傅别”是将约束写于文书,然后一剖为二,双方各执一片,合券时方能通读。所谓质剂,是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内容的文字,一剖为二,各执一片。长者趁质,用于奴隶、牛马之交易;短者称剂,用于兵器珍奇异物之交易。 东汉时期,造纸术发明后,人们开始用纸记载契约的内容,逐步代替了竹简。作为对过去做法的继承,便将书写的契约一式两份,将两份契约并拢,在骑缝处划上记号或写上“同”、“合同”或“合同大吉”等文字,于是就有了合同的称谓,久而久之,人们则将原本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的合同,演变为契约的同义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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