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编写组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编写组
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套装共3册)》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上海市操作规程的有关条例及其说明。《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套装共3册)》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
书籍目录
《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第1册)》目录: 第一章总则 法人合伙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沪地税个[2009]1号)【1·1(2)】 实际管理机构及操作规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1·2(4)】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82号)【1·2(4)】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1·2(4)】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5号)【1·2(4)】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亏损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1·5(10)】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1·5(10)】 第二节收入 销售、劳务收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沪国税所【2008】80号)【2.2·6(14—15)】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2.2·6(15)】 转让财产收入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2.2·6(16)】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2·6(16)】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2.2·6(16)】 1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2.2·6(16)】 1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2·6(16)】 15.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2·6(16)】 利息收入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2·6(18)】 国债投资收入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2·6(18)】 补偿收入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沪国税所[2009]13号)【2.2·6(23)】 资产处置收入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沪国税所[2008]71号)【2.2·7(25)】 不征税收入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沪财法[2008]14号)【2.2·7(26)】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2·7(26)】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沪财税【2009】47号)【2.2·7(26)】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2.2·7(26)】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2·7(26)】 第三节扣除 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沪国税所【2009】79号)【2.3·8(29)】 手续费、佣金支出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沪国税所【2009】34号)【2.3·8(30)】 安全保护费支出 27.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91号)【2.3·8(30)】 资产损失扣除及操作规程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沪国税所[2009]40号)【2.3·8(32)】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沪国税所【2009】61号)【2.3·8(32)】 3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2.3·8(32)】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8号)【2.3·8(32)】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沪国税所【2010】6号)【2.3·8(32)】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沪国税所【2010】63号)【2.3·8(32)】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3·8(32)】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3·8(32)】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3·8(32)】 3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2.3·8(32)】 企业办社会支出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2.3·8(33)】 工资薪金支出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沪国税所【2009】12号)【2.3·8(34—40)】 4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2.3·8(34)】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2.3·8(34)】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沪财税【2009】39号)【2.3·8(35)】 利息支出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沪国税所【2009】78号)【2.3·8(38)】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沪国税所【2010】5号)【2.3·8(38)】 工会经费支出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3·8(41)】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2.3·8(41)】 ……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 《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第2册)》 《企业所得税法规及上海市操作规程汇编(第3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入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三)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四)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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