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张维宾 编 页数: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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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立信会计这一品牌是由我国现代会计之父、会计学家及会计教育家潘序伦博士创立的。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是我国唯一一所以会计命名的、以培养财会、经济管理类各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近80年的办学历史中,根据潘序伦老校长确定的“立信为本,实践为衡,求是务实,报效社会”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了20余万财经管理人才,在会计界享有盛誉。2005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群被上海市确定为重点建设的教育高地,“立信会计系列精品教材”是会计学教育高地的建设项目之一。 立信会计因其会计教育、会计师事务所与会计出版社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而使其教材在国内独树一帜。在我国会计国际趋同及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形成、资本市场的发展对会计信息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会计诚信受到普遍关注的背景下,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无论从教学的理念,还是教学的内容与手段都在发生变化。为适应这些变化,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立信会计系列精品教材"。这套系列教材主要以高等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为使用对象,由《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学》、《高级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学》、《审计学》与《电算化会计》八本教材构成,涵盖了高等院校本科会计学专业的八门核心课程,其中的一些教材也适用于财务管理、审计学以及工商管理等财经类专业的教学。
内容概要
《中级财务会计学》教材是“立信会计系列精品教材”之一,也是上海市会计学教育高地的重点建设项目成果之一。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逐步实施和不断完善,有必要对本教材再次进行修订。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持续趋同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的变化,以及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原则,编者对教材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与修改,并且对各章所附案例作了较大比例的增补和更换,及时将会计实务中发生的新颖的、引人关注的典型事项编写为富有启示性的案例纳入本教材,以便更好地满足各地院校会计学专业的教学需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其实践能力和应用创新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财务会计基本理论 本章提要 第一节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及其目标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二、财务会计的目标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三、会计分期 四、货币计量 五、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 二、相关性 三、可理解性 四、可比性 五、实质重于形式 六、重要性 七、谨慎性 八、及时性 第四节 会计要素 一、资产 二、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 四、收入 五、费用 六、利润 第五节 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 一、会计要素的确认 二、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案例分析 主要术语 阅读文献 复习题第二章 财务会计规范 本章提要 第一节 会计核算规范体系 一、会计规范概述 二、会计核算规范与财务会计目标 三、我国会计核算规范的模式和构架 第二节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构架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 第三节 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一、会计国际化的意义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第四章 存货第五章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商誉第七章 投资(一)第八章 投资(二)第九章 资产减值第十章 应付和应交款项第一章 银行贷款和应付债券第二章 预计负债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第四章 收入和费用第五章 利润第六章 财务报表列报第七章 会计调整附录部分复习题参考答案
章节摘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由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内容涉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报告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使信息披露的规范更为具体和具有操作性。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简称《编报规则》)。《编报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对季报内容和格式的特别规定;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事项的处理;对金融、房地产等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简称《问答》)。《问答》是多年来我国在监管工作中就大量普遍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内容涉及:非经常性损益;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等。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内容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首次披露和持续披露两类。首次披露又分为首次公开发行披露和上市后的新股发行披露两种情况。由于公众对首次进入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不了解,因此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应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发布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上市后如果发行新股,只需要发布招股说明书;如果上市公司上市后发行债券,则要发布募集说明书。在股票发行结束、上市交易之后,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就是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项(见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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