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阶层纳税实用技巧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翟继光,刘淼  页数:252  

内容概要

本书是“纳税实用技巧丛书”之《白领阶层轻松掌握纳税实用技巧》。书中对白领阶层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给出了解答的方案,对于各类税收问题给出了节税的基本方法。该书可供广大的白领阶层的朋友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白领阶层纳税实用技巧》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重点介绍我们所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纳税。第二部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帮助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第三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纳税实务,帮助个体户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四部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实务,重点介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基本流程。第五部分为个人购置拥有车辆纳税实务,帮助那些准备购买和已经购买车辆的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六部分为个人购房租房卖房纳税实务,帮助那些准备和正在卖房、买房和租房的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七部分为个人投资理财纳税实务,重点介绍存款利息纳税实务,投资股票纳税实务,投资基金纳税实务以及投资保险纳税实务。第八部分为职业个人纳税实务,帮助那些不以领工资为主的职业人士解决纳税问题。第九部分为个人纳税优惠政策实务,告诉特定的读者朋友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第十部分为个人纳税筹划实务,帮助读者朋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合法节税”。

作者简介

瞿继光,税法专家,哲学学士,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中国税务》、《涉外税务》、《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3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独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合著《税务律师实务》、《劳动者维权法宝:如何跨越劳动合同中的陷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副主编《纳税主体法理分析》、《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翻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参著《财税法学》(“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国际税法学》(第2版)(北京市精品教材)等10余部著作。
刘淼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警法研究中心研究原,在《税务研究》《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研究课题,参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等在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用知识  一、纳税人与应税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四、稿酬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五、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实用知识第二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一、哪些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  二、年收人12万元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四、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1:确定纳税申报期限  五、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2: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六、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3:确定纳税申报方式  七、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4:编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三部分  轻松掌握个体工商户纳税实用知识  一、个体户如何计算所得税  二、个体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个体户纳税基本流程第四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实用知识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基本流程第五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购置拥有车辆纳税实用知识  一、个人购车应缴纳哪些税  二、个人持有车辆应缴纳哪些税第六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购房租房卖房纳税实用知识  一、个人购房纳税实用知识  二、个人租房纳税实用知识  三、个人卖房纳税实用知识第七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投资理财纳税实用知识  一、存款利息纳税实用知识  二、投资股票纳税实用知识  三、投资基金纳税实用知识  四、投资保险纳税实用知识第八部分  轻松掌握职业个人纳税实用知识  一、律师纳税实用知识  二、出租车司机纳税实用知识  三、演员纳税实用知识  四、推销员代理员纳税实用知识  五、建筑业个人纳税实用知识  六、广告业个人纳税实用知识第九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纳税优惠政策实用知识  一、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二、残疾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三、军队转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第十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纳税筹划实用技巧  一、转换应税所得性质减轻税收负担  二、将各种收入形式进行转化,降低税率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互换  四、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转化  五、平均多次所得的纳税筹划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立,降低累进税率  七、降低名义工资,增加其他收入  八、增加费用扣除的纳税筹划  九、恰当选择捐赠方式获得税收扣除  十、承包集体企业的纳税筹划  十一、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  十二、年终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十三、工资、奖金结合进行纳税筹划  十四、股票期权发放的纳税筹划  十五、先分配收益再转让股份进行纳税筹划附录  附录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附录2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附录3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附录4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附录5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附录6  白领阶层纳税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用知识您觉得自己是纳税人吗?您知道我们所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纳税吗?您了解工资、薪金所得是如何计算应当缴纳的税款吗?您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纳税吗?您知道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吗?您知道财产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吗?本部分将帮助您解答上述问题。一、纳税人与应税所得哪些人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后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类纳税人,参见图1-1。友情提示上述期限的判断都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如果某纳税人一次离境超过30天,但分跨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都没有达到30天,则该纳税人的该次离境在两个纳税年度都只能属于临时离境。同样,一个纳税人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65天,甚至更长时间,如果该期限是分跨两个纳税年度的,而且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都没有达到居住365天的标准,则该纳税人在上述两个纳税年度中都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生活中的案例1-1刘先生具有中国国籍,居住在中国,现在某大学任教。2008年1月1日,根据学校的教师交流计划,刘先生离开中国到日本教学两年,于2009年12月31日回国。在日本教学期间,刘先生一共获得日本学校发放的300000日元报酬,该报酬已经在日本纳税。请问,刘先生所获得的该300000日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刘先生在中国有住所,因此,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在13本获得的300000日元属于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生活中的案例1-2约翰先生具有美国国籍,居住在美国。2008年5月来中国旅游,旅游期间到一家英语学校举办一次讲座,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请问,约翰先生所获得的该5000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约翰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境内居住也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该5000元报酬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应当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哪两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向中国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纳税。如何判断各类所得的来源地?一般而言,所得的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内的,就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短期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短期非居民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各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参见图1-2。计算举例1-3约翰先生具有美国国籍,居住在美国,在一家美国公司任职。2008年3月1日被美国的总公司派到位于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半年,2008年10月1日回美国。美国的总公司向约翰先生支付工资60000美元。该60000美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纳税?解答:由于约翰先生在中国没有住所,而且居住不满1年,因此,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约翰先生所获得的60000美元虽然不是在中国境内支付的,但属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应当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他应当向中国纳税。生活中的案例1-4约翰逊先生1998年1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4年3月20日,之后回国,并于2005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8年5月30日,之后回国。请问,从1998年度到2008年度,约翰逊先生以什么身份在中国纳税?解答:1998纳税年度,约翰逊先生1月20日才来中国,无法居住满1年,因此,1998年度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之后,从1999纳税年度到2003纳税年度由于全年都在中国居住,因此,属于居民纳税人。由于尚未超过连续5年成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仅对中国机构或个人负担的来自境外的所得纳税。2004纳税年度,由于3月20日就离开中国,居住不足1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居住时间没有超过90天,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国外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免税。2005纳税年度至2007纳税年度,约翰逊先生居住均满1年,因此,属于居民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5年期间要连续计算。由于2004纳税年度,约翰逊先生没有构成居民纳税人,因此,5年期间要重新计算,2005纳税年度至2007纳税年度,约翰逊仍然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008纳税年度,约翰逊先生于5月30日回国,居住不满1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但由于居住时间超过90天,因此,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哪些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这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①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毛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如果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年总所得低于24000元的(或者平均每月低于2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劳务报酬所得。这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稿酬所得。这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8)财产租赁所得。这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如果低于8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9)财产转让所得。这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转让价格扣除取得该财产的成本以及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税金以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偶然所得。这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无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中奖所得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参见图1-3。友情提示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0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哪些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贝占、津贝占。(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友情提示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发布,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7月5日发布,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华侨从海外汇人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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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阶层纳税实用技巧》由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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