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翟继光,刘天永 页数:290 字数:347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纳税实用技巧丛书”之《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阐述了最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土地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等主要税种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纳税人办理各项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资料也作了介绍,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另外,书中针对纳税人在日常纳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编写了一些疑难问题解答,以方便纳税人理解和应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翟继光,税法专家,纳税筹划专家,哲学学士(北大)、法学博士(北大),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讯财税筹划技术研究院高级讲师、点睛政法网络学堂高级讲师,在全国各地讲授税法100余场。
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财经报》、《第一财经日报》、《上海财税》等刊物发表论文90余篇,其中,3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论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目前已经出版个人专著8部,合著2部,主编、副主编4部,译著2部,参著20余部著作。主要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企业纳税筹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企业所得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操作指南》(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所得 二、暂时免税所得 三、减税所得 四、公益捐赠扣除 五、外籍人员特殊优惠政策 六、短期居民税收优惠 七、短期非居民税收优惠 八、年终奖金优惠政策 九、股票期权优惠政策 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优惠政策 十一、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十二、特殊群体税收优惠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低税率优惠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优惠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额抵扣税收优惠 七、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八、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九、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十、新旧税法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一、公益性捐赠扣除第三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低税率优惠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三、起征点优惠政策 四、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五、政策性减免税优惠项目 六、征税范围优惠政策 七、支持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农业生产的优惠政策 九、支持资源保护的优惠政策 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十一、宣传文化企业优惠政策 十二、出口退税率优惠政策第四部分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项目 二、起征点制度 三、政策性减免税项目 四、征税范围优惠项目 五、针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六、针对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七、宣传文化企业优惠政策第五部分 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消费品 二、减税消费品 三、征税范围的优惠第六部分 关税优惠政策 一、临时免税商品 二、不征关税商品 三、免征关税商品 四、先征后退税款物品第七部分 车船税优惠政策 一、车辆购置税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车辆购置税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车船税法定减免税项目 四、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第八部分 土地税优惠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第九部分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征税范围优惠第十部分 契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政策性免税项目 三、征税范围的优惠第十一部分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减免税项目 二、政策性免税项目第十二部分 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制度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 二、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三、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四、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五、适用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附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常用法律文件目录 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目录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您知道个人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您知道哪些所得属于法定免税所得和暂时免税所得吗?您知道哪些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吗?您知道公益捐赠如何扣除吗?您知道针对外籍人员、短期居民和短期非居民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您知道针对特殊所得和特殊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吗?本部分将帮助您回答上述问题。一、法定免税所得哪些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友情提示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发布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7月5日发布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1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1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人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生活中的案例张先生2008年度获得五年前购买国债的利息5000元,同时,获得两年前的银行存款利息1000元。请问张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购买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免税奖金有哪些?目前免税奖金包括以下项目:(1)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4)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5)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6)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7)为了支持和促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8)个人取得的“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9)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0)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1)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一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2)对“陈嘉庚科学奖”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3)对“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免税津贴有哪些?下列项目属于免税津贴:(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以前称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院士津贴(以前称学部委员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2)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0000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暂时免税所得暂时免税的所得有哪些?下列所得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5)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6)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7)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8)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9)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0)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1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2)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3)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友情提示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教育储蓄为1年、3年和6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样式见附件),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第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储户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第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不能提供“证明”的,均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14)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15)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6)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7)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18)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0)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1)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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