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科学精神100题

出版时间:2003-5  出版社: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作者:上海市反邪教协会 编  页数:226  

前言

  2002年4月,江泽民同志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要始终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党治国和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巨大作用”的重要指示。他在讲话中强调:“哲学社会科学是帮助人们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理论认识和科学思维,解决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科学。”江泽民同志对哲学社会科学的诠释,充分说明了社会科学知识对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作用。同样的,社会科学作为与自然科学并肩和交叉的学科群,也体现了崇尚理性、求真务实等科学精神。弘扬科学精神,也要普及和倡导社会科学所体现的科学精神。、  值此重要讲话一周年之际,我们特邀请人文、社会科学等专家编辑出版了《弘扬科学精神100题·社会科学版》,作为2002年5月出版的《弘扬科学精神100题》姊妹篇,它继承了“科学、通俗、精练、活泼”的风格,且在内容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与《弘扬科学精神100题》着重于自然科学的角度不同的是,本书主要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对其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崇尚理性:强调科学的本质是通过人类的理性活动来探索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求真务实: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必要性,坚持实事求是实质是一种弘扬科学精神的体现;开拓创新:强调勇于突破旧事物、旧观念,创建新事物、新 思维,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灵魂:名家风范:指出社会科学领域内知名人物的个性、情感、言行等往往表现出一种科学精神,了解、学习前辈的这种科学精神,是提高科学素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书最后一部分仍以拒绝邪教为主题:即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高举弘扬科学精神的大旗,剖析伪科学及邪教组织炮制的新邪说,揭露国内外迷信邪教用于迷惑人的伎俩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需要指出的是,科学精神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精华,有着丰富而又深刻的理念,通过两卷书的有限篇幅不可能涵盖科学精神的所有内容。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议题,如何将其弘扬,如何让每一位市民感受到科学精神,是我们广大科普工作者一个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宗旨,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在这方面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2003年上海科技节仍以“科技创造未来”为主题,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继续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这是时代的召唤,也是发展先进文化的必然途径。  正如托尔斯泰所说:“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用科学精神武装人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用科学精神指导我们的言行,不懈地去探索未知的领域,顽强地去完成未竟的事业,冲破形形色色的落后、愚昧、伪科学和邪教的障碍,创造美好幸福的新生活,建设文明繁荣的新上海。  让我们一起努力,让科学精神进一步深入上海的千家万户!

内容概要

  《弘扬科学精神100题(社会科学版)》最后一部分仍以拒绝邪教为主题:即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出发,高举弘扬科学精神的大旗,剖析伪科学及邪教组织炮制的新邪说,揭露国内外迷信邪教用于迷惑人的伎俩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需要指出的是,科学精神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精华,有着丰富而又深刻的理念,通过两卷书的有限篇幅不可能涵盖科学精神的所有内容。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议题,如何将其弘扬,如何让每一位市民感受到科学精神,是我们广大科普工作者一个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这也是《弘扬科学精神100题(社会科学版)》的主要宗旨,希望《弘扬科学精神100题(社会科学版)》的出版能够在这方面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书籍目录

崇尚理性社会科学中的理性精神理性从哪里来科学与人文:共同创造文明进步理性与情感的冲突法律的力量来自理性“程序”的意义“砸它,还是告它”财富与理性理性的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家的宗教信仰科学与迷信的分野理性不该遗忘他们事前诸葛亮——决策的科学性精神健康中也有理性因素理性看待职工下岗学历与能力间的张力伟人,同样是人社会需要规则意识理性不该回避“性”求真务实求真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目标追求真理:人的崇高品质心灵的幸福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实事求是:社科之魂用事实讲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虚拟经济不虚假象不辨,真理难明谬论难逞,真理必胜盲目服从。错事满盈行远自迩.登高自卑明辨之,笃行之做实事。得民心在民主实践中学会民主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政意识诚信:经济活动中所要求的求真精神“小人物”成了大名人形式主义害人不浅反腐倡廉也要求真务实如何理解艺术真实真与美的统一要准确定位……开拓创新名家风范拒绝邪教后记

章节摘录

  法律的力量来自理性,但是这样一种力量是如何具体发挥作用的呢?这就涉及到法律中的理性是如何“实现自身”的问题,而这种实现的方式,简言之就是“程序”。人们希望每一件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但是怎样在不同的情况下都能保持这种公正呢?这就需要有一个普遍的、大家都认可的、公正的操作方法或制度来帮助每一项公正都能获得落实。这种制度和方法便是“程序”。  程序本身其实也是体现着理性的光芒的。举个例子,为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协商机制和表决机制,这些程序都是有力地维护世界和平的制度保障。但是2003年3月14日,美国绕过了联合国的表决程序,一意孤行动用武力攻打伊拉克,这其实是一种破坏程序公正的行径。因为假如通过正常的联合国表决程序,美国无法在投票中获得多数票赞同,就不能通过“程序公正”这一关,所以为了达到目的,美国只能绕开程序。这从另一方面正说明了“程序公正”可以避免不正义行为的产生,所以我国政府强烈呼吁解决伊拉克问题要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就是出于依靠程序公正来维护世界和平的考虑。理性的程序本身就是实现理性的目的的有力保障。  那么怎样的程序才称得上是理性的呢?这主要可以从如下三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程序的普遍性。法律的本质在于调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把失衡的、不公正的关系纠正过来。所以,这就要求法律程 序必须是向所有的人开放,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通过诉诸于这个形式来求得公正,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由于经济原因而一时无法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可以要求暂时不交纳诉讼程序的费用或干脆就申请免交,因为经济拮据不能构成取消程序普遍性的原因;另一方面,由程序产生的结果对于所有人也同样是适用的,而且是具有强制性的。法院的执行庭就是专门负责判决结果的执行事宜的。那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特权在法治社会一定要被取消,否则无从体现普遍性。  其次,程序必须是独立的。原告与被告都要执行同一套程序,所以为了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通过操纵和改变程序,或者是影响程序的执行人——法官来使自己从中获益,所谓程序的“绝缘性”指的就是这点。程序只有独立,才能赢得信任,才能获得权威,才能充当仲裁者和调节人的角色。但有人要问,程序可能是独立的,但执行程序的法官不一定是没有偏见、秉公执法的。确实,人总有自己的利益,绝对公正的也许只有神,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一方面既然能成为法官,那么其个人素质还是已经被认可了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计另一种程序来制约法官,比如复审制度、上诉制度;虽然程序由人制定,但是一旦制定了,它就要凌驾于所有人之上,包括制定它的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经国会批准的,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行政和立法两大机构都具有权威。  第三,程序的执行必须有时间性。换句话说,程序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有限的,官司不可以无休止地打下去,有开始就要有结束。过分漫长的诉讼过程,会使作恶者侥幸免于惩罚,使申诉者对程序失去信心,因此,程序的执行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结束,并产生出结果。  以上三点是一套公正的程序必备的条件。它们共同的特点在于三者都是形式性的,正是形式性的才是程序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因为形式性杜绝了人为因素的掺入,这乃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精髓,也是我们实施“法治”,结束以往那种由领导说了算的“人治”的关键之一。  “砸它,还是告它”  2001年的12月26日,在湖北武汉的街头出现了离奇的一幕:水牛拉着豪华奔驰牌轿车游街,随后5条大汉抡起木棒和大锤当众狂砸奔驰车。当问及砸车的理由,车主表示无法忍受奔驰公司糟糕的售后服务。砸车事件后,全国上下对不满意商品“一砸了之”的事件屡有发生。面对这样一些事件,多数消费者也许会觉得砸车长了消费者的志气,给那些仗着店大欺客的商家当头一棒。但是痛快归痛快,买得起奔驰车的老板可以一时性起砸车,一般的工薪阶层买了什么伪劣产品,恐怕这么处理的不会是多数。毕竟砸车是一个损己不利人、两败俱伤的下策。  其实砸车引出的是一个消费者理性的问题:消费者怎样理性地保护自身利益?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有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它必须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法律以其公平和公正性充当着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的仲裁者的角色。国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地方也成立了消费者协会,用组织的力量来替被侵权的消费者讨回公道,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会有各种法律咨询活动;各省、市、自治区都开通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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