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研究(第1辑)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范玉吉 上海三联书店 (2012-02出版)  作者:范玉吉 编  页数:241  

内容概要

  《法律与文学研究(第1辑)》收录了《法律制度转变中的涉法文学》、《试论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观》、《政法社会中文学的位置——以胡适的思考为例》、《批评的法律与法律的批评——漫步于文学与法学之间》、《严苛法律下的生存与发展——论析华裔美国文学中的法律与文学》等文章。

书籍目录

前言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中国视域 法律制度转变中的涉法文学 试论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观 政法社会中文学的位置 批评的法律与法律的批评 严苛法律下的生存与发展 “良法”与“恶法”之辨 侦探小说的逻辑解析 “孝子复仇”的文学化书写与晚明小说中的法律文化 人情、官场与社会 道德•法律•文学 《聊斋志异》中的冥公案小说 浅析《水浒传》的若干法律现象 《12.1枪杀大案》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从《天狗》看新农村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 文学创作与法律纠纷 解释共同体的疑问 略论金朝习惯法的形成及沿革 论文学创作自由与名誉权 古代汉字法生成因素探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州县有司,政事过繁,文法过密,经费过绌;而实心爱民者不多,于是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能尽挽颓风。外国人来华者,往往亲人州县之监狱,旁观州县之问案。疾首蹙额,讥为贱视人类。驱民入教,职此之由。盖外国百年以来,其听讼之详慎,刑罚之轻简,监狱之宽纾,从无苛虐之事。以故民气发舒,人知有耻,国势以强。/夫中外情形不同,外国案以证定,中国案以供定。若照众证确凿,即同狱成之例,罕有不翻控者。故外国听讼,从不用刑求,重罪罕至大辟两端,中国遽难仿照。 奏折中还主张“省刑责”、“重众证”,由专职的官员审案,设立警察。1905年,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连上十疏,提出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刑罚,改善监狱的生活条件,禁止刑讯,设立法律学堂,修改法令等项条款。1906年,清廷颁布了由慈禧太后最后裁定的新官制案,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司法;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稍后还提出了司法独立的问题。这一切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社会制度,但相比以前已经有了不少改良。 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上的这些变化马上在文学中有所体现。特别在涉法文学中更加明显。在这以前,中国涉法文学的主要形式是公案小说。公案小说也写破案,但主持破案的总是清官,所依赖的是一套腐朽的法律制度。随着刑律的改良,公案小说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于是,西方的侦探小说引起了国内作家的兴趣。 侦探小说是集惊险性、趣味性、娱乐性于一体的通俗小说,主要描写刑事案件的发生和破案的经过,多以精明能干、善于推理和判断的私家侦探为主人公。侦探小说产生于19世纪中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侦探小说家是美国的爱伦•坡。1841年,爱伦•坡发表了短篇小说《莫格路血案》,这是杜宾探案的第一篇,塑造了侦探杜宾的形象。此后,爱伦•坡又写了《被窃的信》、《玛丽•罗杰特之谜》、《你就是杀人凶手》、《金甲虫》等。这五篇侦探小说形成了一个模式,即以侦探的侦察活动为主线,主要刻划侦探的英勇机智,而这侦探往往是业余侦探,并且总有一位智力较低的朋友来作为陪衬。这个模式后来为许多作家所模仿: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和医生华生,克里斯蒂的波洛和赫斯廷斯上尉,艾勒里•奎恩和他的父亲老奎恩。

编辑推荐

《法律与文学研究(第1辑)》对中国的法学教育“直到目前基本上还是以法律概念、法条为主以及法律职业累积的具有实践理性的知识还没有能够充分地进入法学教育进行介绍。从而使学生学到的法律理论、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非语境的,常常是按照学术传统甚至教员或学生个人对这些概念的‘私人经验’来界定,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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