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徐昕,张磊 著  页数:321  

内容概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承担的“世界贸易组织教席计划(WT0Chairs Programme,简称wCP)”下的科研成果。本书共四章节,内容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属性法理研究、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取向。本书给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徐昕,1979年出生于浙江兰溪。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和厦门大学,获取国际法博士学位。并于2008年通过中法博士生院项目留学于法国艾克斯一马赛第三大学。现就职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WTO研宄与教育学院,从事WTO法律与实务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攻国际贸易法、争端解决等方向,迄今已在《国际经济法学刊》、《理论探索》等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近十篇,出版专业著作两部。  张磊,世界贸易组织教席主持人(WT0ChairHolder)。现任WTO学院院长、教授。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联合国贸发会议虚拟学院协调人、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ARTNeT联络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中国司法鉴定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上海市曙光学者。2000年获上海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其间1999年任香港城市大学ResearchAssociate)。2003年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入中国社会利学院法学所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先后任瑞士洛桑大学、WTO秘书处和美国乔治城人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访问学者。2011年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意大利都灵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现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从事WTO法经济学、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救济会计和法务会计研究。兼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MPAcc)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瑞士公共管理学院(洛桑人学)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生导师、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VUB)国际与区域贸易法、国际金融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史一、《ITO宪章》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二、GATT第22、23条及其自下而上的发展历程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诞生第二节 争端解决机制与成员方主权一、审查标准与主权的冲突二、司法解释权与主权的关系三、执行机制对主权的影响第三节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一、如何确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二、如何实现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第四节 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挑战一、管辖权冲突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否适用RTAs实体规则三、通过解释协调RTAs规则与WTO规则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属性法理研究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日益凸显一、设立了一个专门解决争端的核心机构DsB,能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二、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文件作为DSB运作的法律依据三、规定了DSB对WTO案件的强制管辖权四、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的严格时限五、构造了合理的三方诉讼模式六、确立了严密的专家组程序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程序七、成立常设的上诉机构,并设计了上诉审查程序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终审程序八、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判例而发展了一套证据规则九、确立了争端裁决的执行和监督程序十、关于WTO争端解决程序司法属性的实证分析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力属性依然强大一、磋商方法和专家组程序的平行进行:巩固了原有的政治性,抑制了司法性二、WTO成员方享有几乎完全不受限制的申诉的绝对权力三、成员方经济实力不同导致报复机制形同虚设四、不诉不审原则:体现了成员权力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五、审理程序秘密性原则同时也为政治解决方案预设了可能性第三节 结论:争端解决机制双重属性的必然性决定了其应该在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之间追求最优动态平衡一、从主体上看,谁将更多地控制WTO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还是成员方?二、从策略角度看,以何种手段为主:要谈判,还是要司法?三、结论:在司法属性和权力属性之间追求最优动态平衡第三章 国际法渊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第一节 如何确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一、“自足说”(Self-conlainedRegime)二、“并入说”(Inco poratlon)三、小结第二节 国际条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一、与涵盖协定相关的国际条约的作用二、与涵盖协定没有关联的国际条约的作用第三节 司法判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报告的作用二、其他国际法庭司法判例的作用第四节 其他国际法渊源的作用一、国际习惯二、一般法律原则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四、国内法第五节 对国际法渊源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作用的评价第四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取向第一节 非贸易价值之引入一、“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接踵而至二、争端解决机制引入非贸易价值的必然性三、争端解决机制引入非贸易价值的正当性第二节 案例分析——争端解决机制在非贸易问题上的司法实践一、美国汽油标准案二、美国虾案三、欧共体限制石棉/石棉产品进口案四、评析——DSB在实践中应理性地平衡贸易价值与非贸易价值第三节 “法庭之友”制度——争端解决机制引入非贸易价值的典型途径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引发的争论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法庭之友”制度的实践三、保证“法庭之友”对非贸易价值的追求具有质量参考资料附录 世贸组织教席计划背景资料和提议指导方针目标

章节摘录

  (一)WTO以及DSB对成员方拥有管辖权和相当程度的主动权  既然各成员方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部分权力,那么DSB就有了相当程度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管辖权。在GATT时代,任何进入专家组审理的程序都可能被当事方(尤其是被申诉方)所阻挠,因为GATT采取的是“一票否决”制(即“一致同意原则”),体现了GATT缔约方的“主权”。如今,它改变为“一致反对原则”,使专家组的成立和其报告的通过都可以顺利地进行,不致受到被诉方单方面的干扰。根据DSU第6条第1款,“如申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实践证明“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几乎是不可能的,总有些成员是同意成立专家组的,至少申诉方是如此,何况还可能出现多个申诉方。这意味着任何WTO成员在作为被诉方时,都无法“封阻”进入专家组审理的程序。同样的,对专家组审理报告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复审程序,亦不可能被“封阻”;如此,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各类与WTO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  其次,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无论是专家组审理报告还是上诉机构复审报告,都将由DSB通过,以DSB的名义公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将应该自动通过。这意味着除非“胜诉方”也同意不通过该报告,否则报告一定会得以通过。由于非经成员的一致反对专家组的报告就可以得到通过,使争端解决的效率得以提高,不会因为某一方的原因而使专家组长时间的工作成果付之东流,使经济争端久拖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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