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魏宏 页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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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1887年,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在给曼戴尔·格雷夫顿主教(Bishop Mandell
Greighton)的一封信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权力倾向于腐败,并且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一百多年来,阿克顿勋爵的这句话广为流传,为许多人所接受,已经成为一个经典性的命题,常常为许多学者在其相关研究中加以引用。本书也不例外,也认同阿克顿勋爵对权力性质的这种认知理念,并以此作为讨论权力制约与监督问题的一个前提。很显然,这也是逻辑上的一种必然,即,如果权力不倾向于腐败,那讨论权力制约与监督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然而,这在态度上又是武断的。因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权力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它为什么会倾向于腐败?特别是,既然它倾向于腐败,那文明社会为什么不将其铲除、而要留下这个祸根呢?
很显然,这才是本源性的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在理论上弄清权力倾向于腐败的基因,进而更理性、更清楚、更自觉地对待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否则,只讲权力倾向于腐败,而不讲其所以然,那就只能是持这种观点人的一种自我感受,最多也只能是他们自己观察到的一种社会事实。特别是,虽然这种感受和事实会不同程度地得到许多人,乃至很多人的正面响应,但如果没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就很难形成整个社会的共识,甚至会被认为是一种主观的臆断或对权力的偏见和妒忌一一说得刻薄点,没吃上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没有领导魅力的人,得不到掌权的机会,就说权力是一种恶。
作者简介
魏宏,陕西师范大学理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在两北大学哲学系任教多年,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魏宏教授目前的研究方向集中在法律文化、宪政体制和人权保障上。代表性著作是:《法律的社会学分析》;代表性论文有:《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体制》、《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法理解读》、《为生殖性克隆人的正当性辩护》、《法律现代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关于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文化取向》等。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权力的概念
第一节 权力之权:字源的探索
第二节 权力之力:词义的寻究
第三节 权力之概念:他人的论说
第四节 权力之特征:分析与综合
第二章 权力的本性
第一节 腐败的含义
第二节 权力的道德腐蚀作用
第三节 权力的意志扩张作用
第四节 社会需要权力的理由
第三章 权力的治理
第一节 教育的价值
第二节 惩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制度的意义
第二篇 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监督
第四章 国家机关的分权体制
第一节 分权体制的内涵考察
第二节 我国国家机关分权体制的客观现实
第三节 我国国家权力分立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第五章立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第一节 制宪权与立法权的主体定位
第二节 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立法界限
第三节 立法议案的提出、审议和签署
第六章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第一节 行政权的法律定位
第二节 政府立规的法理边界
第三节 政府决策的制约机制
第七章 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
第一节 司法权的外延争议
第二节 审判权的制约机制
第三节 检察权的制约机制
……
第三篇 民主监督的体制某础
第四篇 社会监督制度的塑造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管监督与制约两词的概念如何变化,在哪些方面有交叉、有重合,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毕竟改变不了监督和制约概念分别所具有的“观察”和“束缚”这两个不同的核心特征。换言之,尽管监督与制约都是规范权力运行的,但监督与制约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观察”的特征决定了监督的主体无论是上级、专门的机关、各种媒体或者普通百姓,它总是一种主体的行为;而不像制约那样,其“束缚”的特征预示着,它的关注点不在一种主体的行为,而在一种机制的功能,即法律的规定、程序的约束和权力之间的制衡。二是作为一种主体的“观察”行为,监督具有单向性的特征,即监督行为是从监督者指向被监督者的;不像制约那样,作为一种机制的功能,是将一项公务活动分成几个部分,前面的部分不完成,后面的部分就没法做;后面的部分不去做,前面的部分即使做了也是徒劳的。因而,制约至少是双向的。三是法律上的监督,作为监督主体的一种责任,监督者必须主动去履行,否则就可能构成渎职;而不像制约那样,作为一种机制的功能,是不同的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程序按部就班进行的,不见得一定具有法律责任上的主动性。四是监督的主动性意味着,监督者必须对被监督者的行为高度警觉,以便及时阻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和显失正当性的行为,或者及时发现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和显失正当性的行为,以便及时予以纠正;而制约的被动性则意味着,处在制约机制中的任意一个主体在法律责任上并不被要求去关心另一个主体正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而只被要求去关心到自己这个环节之后该怎么去做好。五是监督之所以意味着必须对被监督者的行为高度警觉,是因为被监督者的行为在正式做出之后,是即刻就发生法律效力的,是直接影响国家、社会或者人民利益的;而制约则不同,其机制设计本身就意味着处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主体的独立行为都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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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论;权力制约与监督法律制度研究》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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