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6月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美] 迪特里希·鲁施迈耶 页数:253 译者: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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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是西方法律职业研究的一本经典著作,也是德裔美国社会学家鲁施迈耶 (Dietrich Rueschemeyer)的第一本主要学术著作。 在1970年代以前,英美两国的职业社会学研究大都集中于职业的社会结构与功能等方面,而很少关注职业和其他外部主体(如市场和国 家)的相互关联,尤其在 职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研究领域,一直没有什么成型的理论出现。鲁施迈耶的这项对德、美两国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为这个领域提出了第一 个相对完整的理论命 题,即职业的历史发展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国家兴起与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相对时间顺序。这个理论命题也已经成为职业 社会学与法律职业研究的一个经典 命题,为法律职业的比较历史研究的日后发展砌上了第一块砖。 目前国内研究法律职业的学者对于跨国比较研究普遍有着较强的兴趣,在理论和方法上却往往缺乏指导,本书中译本的出版,无疑会对这一研 究领域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吸引对法律社会学、职业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以及历史社会学等领域有兴趣的广大读者。
作者简介
迪特里希·鲁施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鲁施迈耶毕业于慕尼黑和科隆大学(Universities of Munich and Cologne),专业是经济学和社会学。他现任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在1966年到布朗大学之前,他先后从教于科隆大学(University of Cologne)、达特默斯大学(Dartmouth College)和多伦多(University of Toronto)。鲁施迈耶是布朗大学社会发展比较研究中心的创始人之一,主要研究领域是社会理论和比较历史研究,特别是关于国家与政治、国际发展的政治经济学。
鲁施迈耶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和政治研究的分析工具》(Analytic Tools for Social and Political Research)、《社会科学中的比较历史分析》(Compara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in the Social Sciences)、《东西方的参与与民主:比较与阐释》(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cy East and West: Comparisons and Interpretations)、《国家、社会知识和现代社会政治的起源》(States, Social Knowledge, and the Origins of Modern Social Policies)、《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民主》(Capitalist 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权力与劳动分工》(Power and the Division of Labour)和《找回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书籍目录
代译序前言第一章 律师、法律和社会第二章 美德两国律师职业比较第三章 社会语境中的律师职业及其亚文化第四章 法律职业伦理:相似与相异第五章 历史传承第六章 结语注释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以上这些发展引起了其他一系列的变化,其中有两个变化十分值得注意:第一,在一些大型的经济组织中,决策权与所有权逐步分离,进而转移到有一定职业资质的人员手中,对可增值财产的管理不再只取决于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决策权与所有权也不会完全的分开。在这种环境下,关键性的法律实体(1egal institution)是私营公司(private corporation)。第二,税收——是计划经济的间接调控手段,也同时是不断增加的政府行为所需资金的直接来源——对很多的商业决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形成了高度复杂的法律规范体系。过错立法变得更为重要,离婚率不断升高,这些是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面临的问题,当然它们也导致了一些法律上的变化,但是与这里讨论的经济结构变化的问题关系不大,我们就不再多作介绍。上文提到的和尚未提到的两个国家的发展和变化,使得法律规范系统的复杂性陡然上升,这也导致、至少是潜在地导致了律师业务量的增加。律师开始强调业务中的一些阶段,比如,谈判和咨询。律师也改变着他们服务的客户群,相对拥有更强实力的机构客户在增加,同时,这些客户的领导者对律师的职业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预期。最后,律师将这个新的群体纳入了他们潜在的客户群。除了社会经济结构之外,政府体系和政治因素也对法律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里,我们也可以发现美德两国在这一点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国都拥有一套联邦与州的平行政治系统,从宪法权利到政治地位;大众交流媒介不受中央控制;两国都有大量自治的利益团体,它们都为扩大自身的政治影响力而斗争;两国都有两大党派,各党都有自己的拥护者和支持者,他们各自有确定而不同的利益,两国也通过立法和行政的运作而达到各党利益之间的平衡;司法相对于政府其他各部门的独立也是两国严格制度化了的规则,就像“犯罪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一样;在两国,一旦政府的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运作影响了个人或私人团体的私权利,那么就应当可以受到司法或准司法审查。
后记
翻译快乐,是一句“我说来,你听听”的话,当不得真。自从2008年101月从笑红编辑手中拿到这个稿子,直到2009年的12月才完成,其间经过了,上课——为了博士学业;上班——为了饭食生计;四处游走——为了些许靠谱和不靠谱的事情。这一年零两个月,除了上面这些,其他多数时间都贡献给了《律师与社会》。译后记有两个功用:一个是让译者有机会告诉大家他翻译得很认真;再一个是译者可以赞赞他译的书内容不错。关于第一点,我虽然不敢说自己呕了心沥了血,但却真的未敢动迪特里希·鲁施迈耶的原意。如果是因水平不高,有些错漏,还请各位多多指正。关于第二点,话可能会稍多。《律师与社会》这本书的内容还是很丰富的,但归结起来它主要可以告诉我们两件事。第一件,律师是社会的风向标。《律师与社会》主要讨论的就是社会中的律师,这样说是因为,法律职业是与社会有着广泛接触和深入参与的特殊职业,它不但为政治经济界培养了大量人才,也始终维护着一个庞大的客户群。于是,律师的亚文化代表了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观念,也深刻地影响着从律师界(更概括些说,是从法律界)走出去的整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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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是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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