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李奋飞 页数: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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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的学生当中,李奋飞博士有点特别。他特别能讲,特别有想法,做起事来也很特别。别的且不说,他博士毕业几年来,一直没有出版本来完全可以出版的博士论文,却要出版一部随笔集。我想,这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例证他的这种特别。言归正传。应该说,奋飞博士的学术品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凭我的感觉,在最近的两年中,他的“论文”出产量并不高,在当今学术评价指标化的环境中,作为他的老师和朋友,我还真有点为他担心。然而,当他把这本书的初稿呈送给我时,我的这种担心成了多余,甚至可以说在心里变成了赞叹。奋飞竟敢冒着可能被学术界蔑视的风险,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做”大论文,专攻“小文章”。而更可贵的是,这些“小文章”,在我看来,远比时下众多的大论文优秀。很明显的一个理由是,这些小文章好读。也许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但我必须说,这点至关重要。论文也好,随笔也好,生产的首要目的是让大家阅读。而遗憾的是,当今学术论文产出量成几何数字激增,但阅读量却未见增多。很明显的一个例证就是,诸多论文的引用率为零。这是学术的一种悲哀。
内容概要
本书收集的主要是作者近两年来所写的一些评论和随笔。尽管,它们大都算不上什么严格的学术论文,但是,它们却承载着两年来作者对刑事程序的思考。 其中,部分文章曾经在《法学家》、《法制日报》、《法学家茶座》、《检察日报》、《中国律师》、《中国检察官》、《中国审判》等刊物上发表过。
作者简介
李奋飞,1972年出生于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的故里一一河南省上蔡县。1995年获河南农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理学学士学位。1998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师从著名的诉讼法学专家陈卫东教授、程荣斌教授,于2001年、200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要承担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学术兴趣主要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政法论坛》、《法学》、《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刊物上发表文章60余篇,主编和参撰教材和著作十余部。
书籍目录
序自序1.让“杀人恶魔”邱兴华也能得到公正的审判2.“邱兴华案”,咋没有人关注被害人的利益?3.假如邱兴华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4.邱兴华之死留下了哪些想象的空间5.为什么人们对“杀人狂魔”会充满同情?6.“许霆案”:比较之中的非正义7.“许霆案”:请不要轻易指责民意干预司法8.重审“许霆案”的程序问题不容忽视9.“许霆案”:这个“山芋”会烫着谁的手?10.“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与“原发的案件事实”11.剥夺刑事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道理何在?12.让维护正义的人首先获得正义13.正义从哪里来?14.从“报复性司法”走向“恢复性司法”15.陈国清等四人杀人案:“循环审判”是如何练成的?16.“黄静案”:国家追诉主义的自负17.让错案的纠正不再依赖于“偶然”18.“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英国的发展及其启示19.“马克东诈骗案”遭遇冷漠折射出什么?20.让司法“程序”不再仅仅是办案的“手续”21.立案与侦查应该是啥关系?22.让一部分案件的审判先公正起来23.为什么要强调保护被告人的权利?24.通过“程序制裁”遏制“程序违法”?25.权利的生命在于实现26.在“法律安全”和“社会安全”之间27.“修改不修改,其实对我们影响都不大”28.从“无救济则无权利”说开去29.认真对待刑事程序的失灵问题30.程序正义可能是个好东西31.为法官者,应“倾天平向弱者”32.法官不应因行使判断权而遭受惩罚33.为什么不应将讯问被告人作为法庭调查的开始?34.在正义的路上——《程序正义之路》读后35.治理超期羁押:从“运动式”走向“制度性”36.司法改革违法:质疑“有条件的逮捕”37.律师为什么应当为“坏人”辩护?38.以惩治犯罪的名义制造犯罪,为什么呢?39.让律师在场就能防止刑讯逼供吗?40.刑事辩护应从哪里寻求突围41.以民事手段打击外逃贪官42.迟到的回避告知43.为什么抗拒不能从严?44.“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有所不妥45.遏制刑讯:增设制度还是强化实施?46.十字路口的公诉方式改革47.弊端重重的公诉审查程序48.不可承受之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49.保留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为了谁?50.硬币的另一面51.人权漫谈52.人性漫谈53.法治漫谈代后记:我的一次蒙冤经历
章节摘录
3.假如邱兴华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自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自2006年12月8日在安康中院开庭之后,我无时不在关注着该案的进展。我们知道,近段时间以来,围绕着是否应该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可以说是争议如潮。争议可以一直进行下去,但是司法审判却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给出结论。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媒体报道说,邱兴华是10月31日提出上诉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一报道准确的话,又如果陕西高院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话,那么,此案应在12月15日之前审结。今天已是2006年12月23日,我们既没有看到陕西高院延长审理期限的报道,也没有听到陕西高院同意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消息。
后记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柏拉图有人说,人生最顽强的记忆,莫过于自己的痛苦经历。我深有感触。每当忆及我的那次蒙冤经历,我的心情就会陷入到一种极度的灰暗、痛苦之中,久久无法平静……尽管我深知,咀嚼痛苦,对一个人的健康而言,绝非益事.但是,理智并非总是能战胜情感。那些痛苦的记忆,总是在不经意间像疯长的藤蔓一样不受节制地缠绕甚至笼罩着我的身心。当然,如果不是前不久我在机场候机时偶遇张某(我的高中同学),如果不是飞机晚点(有那么一段时间,我感觉飞机晚点几乎成了家常便饭),我所承受的并使我一度深感痛苦的不白之冤,可能就永远无法澄清真相了。虽然时隔多年,老同学相见,还是甚为亲切!嘘寒问暖一番之后,话题就不由自主地回到了过去。或许是有意,或许只是不经意,他一下子就提到了我的那次蒙冤经历。不过,令我惊异的是,张某说,他就是那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我一下子失语,恐怕我的这个老同学是无论如何也想不到,那个小小的事件,使我遭受了至少是他本人始料不及的重创!甚至有可能因此使我陷入灭顶之灾!那一年,我19岁。当时的我,正在县城最好的中学读高三。大约在高考前的十几天(这时的我们都在紧张地复习,想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再努力一下,再拼上一把),我所在的班里发生了一件现在想来再正常不过、本可以忽略不计的事情——我们的班级日志里被发现有人对英语老师(出于对他的尊敬,加上他已经不在人世了,我就不再说出他的名字了)进行了不甚好听的评价,如课讲得极差,等等。那个当时已经知天命的老师(由于他的去世,我永远也不可能改变他对我的认识了)认为这是奇耻大辱,他出离愤怒了!他在班里明确表示,他将一查到底,看看这个人到底是何居心。他还说,如果肇事者主动坦白,他可以考虑不再追究。但,几天过去了,没有一个人承认。一天晚上(现在我已经记不清楚,是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还是第四天),我正在教室里上晚自习,班主任老师突然出现在我的面前。我被叫了出来,并直接被带到那个英语老师的办公室里。那个老师当时是站着还是坐着,我的印象已经不是很清晰了。但是,我遭受的那段劈头盖脸的斥责,到现在我依然记忆犹新。我记得那个我一向非常尊敬的老师,他当时的表情极为异怪,充满着敌意,几乎就是在审视我。沉默片刻之后,他终于爆发了:“别以为你英语学得好,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你老实说,那些评语是不是你写的?……”“老师,那不是我干的,你冤枉我了……”我竭力否认。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法治说到底无非是一种生活样式,将法治追求融于生活观察,见微知著,志存高远,是本书的特色,也是转型中国法学者的责任。他的文字中流淌着热血,也夹杂着悲鸣。他叹息许霆案中的非正义,竭力呼吁人们关注邱兴华案中被遗忘的被害人……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说到底无非是一种生活样式。将法治追求融于生活观察,见微知著,志存高远,是本书的特色,也是转型中国法学者的责任。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尽管本书看上去不是一本严格的学术专著.但它却具有学术专著的分量。通过一篇又一篇具有学术价值的随笔与评论,作者向我们展示了他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深刻揭示了目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失灵”。提出新问题是学术的灵魂.也是学者们的重要使命。 ——王新清,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正如陈卫东教授在该书序言中的评价一一该书所做的,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普法”,不是在宣讲某种教义,更不是在解释某些条文.而是在试图勾勒法治下的阴影。此外,我还有一个非常真切的感受.那就是作者具有敏锐的捕捉问题的能力、倡导刑事正义的激情和对严格刑事程序法律制度理念的追求。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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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是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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