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5月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那思陆 页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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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胡适之先生四十岁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岁了,应该可以写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台湾省立新竹中学读高一的时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听一件有关民事债务纠纷的审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师余子明先生,余老师为人方正,一丝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实的审判,我印象很深。那时候才知道“法院之肃穆,法官之威严”,心生“有为者亦若是”。我对法律有兴趣就是那时候开始的。我对历史有兴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开始的,当时买了一本胡适之先生写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我对中国古代哲学的初步了解,就是靠这本书。高二那一年,我选择了社会组(乙组及丁组),一九六九年高中毕业,参加大专联考,我报考丁组(法学院及商学院),考取政治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当时政大法律系的师资阵容是很坚强的,记忆所及,教过我课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纪东教授(宪法),陈朴生教授(刑事诉讼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诉讼法),郑玉波教授(债编总论),杨与龄教授(强制执行法),丘宏达教授(国际公法),刘铁铮教授(国际私法)等。这几位教授学养极佳,我受益良多。
内容概要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
那思陆,1942年出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台湾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学硕士,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律学类)教授。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论》(二、四章)、《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审判制度史》和《明代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序言 一、欧陆法制的移植与省思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定义与性质 ?三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重现 二、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解释 三、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借鉴 第四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学方法 二、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法学方法 第五节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料第二章 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第三章 秦代的审判制度第四章 汉代的审判制度第五章 晋代的审判制度第六章 唐代的审判制度第七章 宋代的审判制度第八章 金代的审?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审判制度第十章 明代的审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代的审判制度附录
章节摘录
(2)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应转达都察院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3)直隶府州县所拟一切刑名案件,应转达刑部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笔者认为,洪武十七年以后,明代中央“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基本上确立。这套“二元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除少许变革外,这套制度沿用至明末。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经通政使司,奏闻皇帝后,即进入三法司复核程序。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时,三法司各有分工,职掌不同。大体言之,明代中央三法司有“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分别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就直隶及各省案件而言,“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也可以称为“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这个“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一组是由刑部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民人案件为主。刑部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另一组是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职官案件为主。都察院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均以大理寺掌理第二次复核,大理寺的复核,明人称为“审录”。大理寺复核刑部或都察院移送之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凡罪名合律者,一般徒流罪案件,太理寺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如拟施行。惟犯重刑(死罪)者,大理寺须奏闻皇帝后再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后者,大理寺应以题本奏闻皇帝。这类题本通常至会极门递本,由司礼监收本,将题本呈送皇帝亲览。但事实上,皇帝多不亲览,而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司礼监秉笔太监决定发交内阁票拟,或不发交内阁票拟。一般言之,绝大多数题本均发交内阁票拟,仅少数案件不发交内阁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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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史》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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