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正义的方式

出版时间:2002-12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贺卫方  页数: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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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运送正义的方式》是一本论文集,由贺教授多年的研究成果组成。文章多不长,然文章的思想含量是不以短长论的,贺教授的书就体现了这一点。  由具体问题着手,阐释其深刻的道理,并进而指出转变之道——这是中国法治转型之必须做的工作。好在贺教授顶着压力与风险,一直在刻苦地进行着这样的研究。试图有现代法律意识者,应该找来看看。

作者简介

贺卫方,生于1960年7月,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大学、吉林大学、湖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是我国法理学、法制史以及比较法学等领域的著名学者。著作包括《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法边余墨》、《具体法治》等。曾参与策划或主持多套丛书,包括“外国法律文库”、“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司法文丛”等。另发表译著数种,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自序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复转军人进法院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方法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剑度司法公正的增长点法律职业化的难题司法智慧何处寻网上的司法智慧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大盖帽的意义从惊堂槌说到法庭威仪法袍、法槌之外法言法语的意义法庭上的“三国演义”全能型衙门:传统及其影响柯克的故事法院的位置高俅诉林冲不独立,毋宁死法律诉讼与足球比赛执行难又见执行难法官与大传媒传媒与司法二提以直报怨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司法的公开与共正名人的名誉权官司善待官员诉讼费问题恶霸现象刑讯逼供为哪般?呼唤人性的复归谁之过?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    附  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司法腐败何以维持?司法能为反腐败做什么?兰希海案与法律程序恢复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司法改革检察制度改革的六个矛盾镂之金石的宪法话说禁放鞭炮之法口惠而实不至的《国家赔偿法》……

章节摘录

书摘    于是,我开始论证法院和医院或法官跟医生之间的可比性。医生固然是人命关天,难道法官这种职业不是人命关天么?差异当然是有的,那就是医生是把将死的人往活里救,法官则经常是把个大活人往阎王那里送。但他们的职业都关乎人命却并无二致。我们古典社会便很注意防止处理案件的官员们“出入人罪”,什么是出入人罪?正是指操生杀予夺权柄的官员们把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出生入死,上下其手。人头不比韭菜,割下可以重生,或如《封神演义》里申公豹先生的那颗脑袋,砍掉还可以再安装;昏官或赃官错判死刑,冤死鬼一命呜呼之后,什么都完了。平反昭雪之类,不过是安慰安慰活人或后人而已。    ……书摘1    最近几年来,我们的司法改革除了体制方面的一些措施外,一些符号化的变化特别引入注目:法官的服饰军警式制服改成了法袍;法官的席位上多了一个道具——法槌。与此同时,许多法院盖起了壮观的大楼,审判以及办公环境正在不断改善,所有这些都是很令人欣庆的。    有些人似乎对这类变化显得不以为然,最常见的质疑是:内在的东西不改变,单靠服饰道具的花样翻新,司法公正仍然只是一句空话。还有人对法院建筑的改善颇有微词。沈阳中级法院的事件曝光后,我就在某家报纸上读到了这样的指责法院出了那么大的的事情,楼却盖得如此豪华,简直是岂有此理!    不过,仔细想来,这样的质疑和指责却是大可商榷的。姑且不论其完全无视司法机构在这些年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素质、增进司法公正所作的种种努力,而且也没有看到形式与内容之间的互动关系。服饰道具的变化会产生双向的心理作用,它提醒当事人以及民众也提醒法官自己注意法官职业以及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穿上了法袍,敲响了法槌,法官获得的不仅仅是尊荣感,而且它们也实实在在对司法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制约。即以法袍论,它意味着法官的独立性,而军警式制服却在强化着法官的等级服从意识;穿上袍子的人不大方便走街串巷,跋山涉水,因此司法权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就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法袍以其古老的样式向世人显示,法官在决策时需要尊重传统,他们是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健的保守主义者。    至于改善法院建筑的必要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司法权藉以唤起人民敬重的当然首先是法官群体的高素质和他们的刚正不阿,但是法院建筑以及法庭内景的肃穆庄严也是同样重要的。在一个法院穷巷陋室、敝车赢马的国家里,良好的法治能够建立是难以置信的。实际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法院屋舍翻新、厅堂庄严的趋向正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国家走向法治的一个表征呢。    服饰换了,法槌敲响了,新楼也盖起来了,但是还是有些形式方面的事情需要用心操办。前次我在讨论法官文化的时候(参见“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曾对某些问题有所涉及,但囿于篇幅,语焉未详。下面就视野所及的几方面谈些看法。    法院建筑的内外装饰风格也许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法院建筑基本的格调当然应该是庄严,所以那种白瓷砖贴面的外墙自然是最要不得的。(这些年来,不知是什么原因,全国各地,各种建筑,到处都是白瓷砖贴面,仿佛满城都是巨型公厕,实在是令人厌恶透顶。)有些法院为了显示威严,在法院大门两侧放了石狮子,我以为不妥。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法院要注意避免旧衙门气息,要让百姓感到既具威严感,又有亲和力,让人们觉得通向法院之路并非危途,去趟法院不过是他们生活中的一件平常事。因此,不仅石狮子不必要,而且法院门口威猛有余的站岗警察也应当由安全检测门取而代之。无论如何i在庄严与亲和之间如何取得适度的平衡是法院设计与装饰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法院建筑的内部安排如何体现法官的独立性是又一件要紧的事情。跟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法院中的实际决策者就是每一个独立的法官,法庭建筑需要表达这样的理念。不过,我们的一些法院建筑设计却并非如此。常见的情况是,院长副院长办公室宽阔而舒适,而普通法官却只能几个人用一间相对狭小逼仄的办公室,这里体现的仍然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风格。问题当然不是院领导不可以用大办公室,而是每一个普通法官也应当拥有自己的一个独立的与院长们差距不大的办公空间。这方面,我推荐乔钢良先生的好书《现在开庭》(三联书店1999年版),其中描述了他给一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当助理的经历,也通过图片向我们展示了美国法院如何在建筑设计上凸现每一个法官的独立性。    为了减少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之外接触法官,也为了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少法院已经将审判区与办公区分离开来。用心虽好,但不免只注重分离而忽视法官办公与审判之间的密切关联,甚至让法官穿着法袍在两栋楼之间奔波。其实,只要将法官和法院之外人员进出法庭的通道相分离就完全可以实现不接触的初衷。最好的设计是法官办公室就有一道门通到法庭,出了办公室就进入法庭,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官的辛苦,而且当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遇到某些疑难问题时,能够便利地查找和参考相关资料。    最后,有一个看起来不大但却涉及原则的现象或许值得再一次强调,那就是法庭上的英文问题。一些法院或许是为了表现对外开放的姿态,在法庭上相关人员的座位牌上标注了中英文对照的字样。这种做法虽然对英语国家的当事人或旁听者不无便利,但是却忽视了一国法院乃是体现国家主权与尊严的重要机关,轻易地使用外语不免有殖民地之嫌。另外,一些法庭的英语还不无瑕疵,例如将审判长注为“Chief Judge”,这个说法在美国是指相当于我们法院院长的首席法官。将检察官写成“Prosecutor”也不精确,准确而权威的译法是“Procurator”。个别法庭甚至英文拼写都出错,结果弄巧成拙,反而损害了司法的尊严。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5日)法言法语的意义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昆明市检察系统不久前推出一项新举措,规定今后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采取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态度。在有关法律文书方面,重视对于事实与证据的叙述,对于法律程序环节的准确记录。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决策者对于法律文书语言风格给予高度关注,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激烈的和情绪化的表达不再使用,例如不得用“丧心病狂”、“狗急跳墙”之类语词形容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进展,虽然在表面上看,它只是要求检察官们在语词风格上有所改变,但是,法律语词事关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甚至关乎法治的基本准则是否得以遵循。事实上,考察一国法治的程度,法律话语是否足够理性化乃是其中关键指标之一。    迄今为止,我们法律话语中十分情绪化的表达大致上可以说是从前阶级斗争时代的流风遗韵。在两个阶级你死我活的年代里,司法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当然是要具有鲜明的阶级立场,例如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人民要春风化雨,对敌人要无情打击。司法机关性质的这种定位对于司法官员选任、司法机关管理模式、司法权的行使方式等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理所当然地塑造了我们的司法话语风格。我们看到,早在陕甘宁边区时代,对于所谓法言法语的疏离甚至批判就已经成为司法界颇为流行的现象。20世纪50年代之后不断的运动治国,造就了我国法律话语与政治话语的高度一致,甚至某种军事化的语言也盛行于司法机关中。    ……

媒体关注与评论

自序在一个中国法制建设的观察者看来,全社会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改革的热切关注和企盼可以说是过去数年问的一个显著现象。法律与政治界自不必说,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仅以1998年问涉及法院者为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广西博白县法院的那位刑庭庭长枉法裁判的报道令世人震惊。“腐败阴影笼罩神圣法律”——《工人日报》头版头条揭露法院腐败的报道,单是标题就让人过目不忘。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潘宜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文英这样的重量级法官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刑、遭查处,令人深感司法腐败的严重和抑制这种腐败的艰难。还有,喝醉了酒的法官把小学生扔进水库淹死,作为赃物的手提电话被法官拿去自用,身为法院院长,居然将案件卷宗盗出来,以便让被告人得以串供……    这些事例自然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不过,光是震惊或痛心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当思考,为什么中国的司法界会沾染如此大规模的“司法病毒”?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治理这样的腐败现象?建立怎样的制度去预防它们的发生?在依法治国成了一个具有意识形态正当性的口号的今天,这实在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    我们看到,出主意、开药方的人是很多的。例如,位居庙堂之上者,多喜谈道德教化,将教育整顿或日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于是司法界近年来开始了规模浩大的教育整顿。只是规模虽大,效果会怎样,却仍是疑问——毕竟这类的教育整顿已经搞过不知多少次了,这次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似乎也看不出有多少新意。    强化监督?是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监督好像已经有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所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各种各样的监督者纷至沓来。问题在于,要使这种外部的监督真正奏效殊非易事,况且每一种监督的权力都需要有具体的人去行使,怎样保证监督者不腐败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另外,还有一些更激烈的主张。有人认为,在中国,要建构良好的司法制度,前提条件是政治的民主化。在这些人看来,在今天的中国,推动司法改革的时机并不成熟,或者说,改革的顺序有些问题。合理的顺序应当是先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然后再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否则,费尽移山心力,到头来,恐怕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极端者,甚至认为那些推进司法技术层面改革的人属于“只低头拉车,不抬头看路”之类。持这种观点的人们没有看到,司法改革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对国家政治发展具有深刻和深远影响的那一部分。从前那些革命的倡导者们经常忽略了制度的演进也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因而急于求成,以为在高层次上疾风暴雨式的变革就能够带来整个社会的脱胎换骨。殊不知这样急功近利的思想带来的只是表面的变化。皇帝可以废黜,但皇权意识仍然可能主导政治生活。议会容易建立,但议会政治的精神却难以深入人心,到头来一切不过是“海棠依旧”。所谓高层次最终必将沦落为浅层次。    我们半个世纪以来司法制度的演进历程不正是充满了这类困难么?在近年来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我很关注并且注意收集官方的和民间的种种议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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