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13-7  出版社:云南教育出版社  作者:李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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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对于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研究,是一项纯粹的中国视域下(矿难频发,法律法规数量繁多)的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有效的实在法进行规范性研究,必然是一项有意义的历史任务。如果仅仅因为价值选择或社会实效的瑕疵而导致有法难依,从而丧失对实在法规范研究之勇气,是不利于中国法治进程的。这便是本文坚守“规范主义”进行研究的现实动机。
针对矿业安全生产责任概念不明的问题,以规范主义为指导,重新界定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一方面在内涵的界定上,回归“责任”在法治语境下的原意——“应承担的过失”、“过错、谴责”、“处罚、后果”等,防止被泛化至大众语境下的责任——包含“义务”;另一方面在外延的界定上,强调矿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是“采掘”环节,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不是“好转”、“改善”等,而是应当强调零风险,另外安全生产的外延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更注重生产环节对人身安全的保障。
针对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的问题,采用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理论,构建规范主义下的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了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之特殊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责任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认识矿业安全生产责任构成要件时的一般模式:首先依据矿业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法,衡量行为是否符合特殊责任构成,其次依据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衡量该行为在一般责任构成视角下符合何种具体责任构成,从而确定在现有法规范体系下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
为解决矿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法律地位问题,借助立法援引的理论,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已经被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吸收,成为了实际上的法律渊源。安全生产标准在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中的适用,本质上就是价值客观化的具体展开,展开的手段是“安全评价”,换言之,安全评价是实现矿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之价值客观化的具体措施——这便是安全评价对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的根本性功能,这也就实现了事先预防措施与事后责任追究措施的内在契合。
为确定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归属的依据,提出了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性:职务性与危险性。矿业安全生产责任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属于特别法,而传统的归责原则主要分属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领域,因此从实在法角度审视,没有专属于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提出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性也是对传统归责原则的传承与超越。
通过理顺矿业安全生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交叉问题,解决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问题。在解决矿业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交叉时,提出了私法性责任先行、私法性责任不能代替公法性责任、公法性责任内在互补等解决思路。
以现有法规范体系为出发点,分别就矿业安全生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考察,结合矿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免责事由极其有限,究其原因,这与矿业安全生产归责原则的客观化倾向密不可分。
总之,从规范主义强调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出发,通过解决上述问题,完成了规范主义下矿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逻辑建构——由静态本体论体系到动态的责任追究体系。这既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也具有实践指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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