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江苏文艺出版社 作者:孟森 页数: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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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孟森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北京大学授课时的讲义。孟森先生是近代中国明清史研究的开创者,成就卓著。本书虽为讲义,但却是第一次用新体裁系统地讲述明代历史,作者以《明史》考证明朝史事,并引证明人文集、私修史及野史笔记等,内容充实,并具有极明显的学术深度,对后辈学者影响极大。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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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体例(附明代系统表)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开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附群雄系统表说)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难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大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阉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辨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附绍武建号)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书者,惟欧阳修之《新五代》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时,有国已将及百年,开馆亦逾六十载,承平日久,经历三世。着手之始,即网罗全国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遗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尝不兼重私家之专业,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谓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观《四库提要》所云,可以概见。然学者读书,必有实事求是之见,如赵翼之《廿二史札三》,世亦以为称颂《明史》之作,其实于《明史》疏漏之点亦已颇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人《奸臣传》,若刘基、廖永忠等传两条中所举,史文自有抵牾之处,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乔允升、刘之凤二传,前后相隔止二卷,而传中文字相同百数十字,不能不谓为纂修诸臣未及参订。其实《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问有重复,反为小疵,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见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 《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清代与明本身之关系。清之发祥,与明之开国约略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人太庙之始,今核明代《实录》,在成祖永乐间已见肇祖事迹,再参以《朝鲜实录》,在太祖时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谓建州女真部族,其归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时。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数十年中,无时不与相接触。《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从前谈明、清间史事者,但知万历以后清太祖兵侵辽沈,始有冲突可言,亦相传谓清代官书所述征明等语必不正确,而《明史》既由清修,万历以后之辽东兵事叙述乃本之清代纪载,求其不相抵触,必不能用明代真实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属于明尚远在二百年之前。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见《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例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其人生平大见长之处在辽,则削其人不为传。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传,而卒无传者,在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第二章 明史体例 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最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秩最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为前史所已有。其为专传者,除《外国》、《西域》两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二目,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隐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无者:《阉党》、《流贼》、《土司》。此亦应世变而增设,其故可得而言。 宦官无代不能为患,而以明代为极甚。历代宦官与士大夫为对立,士大夫决不与宦官为缘。明代则士大夫之大有作为者,亦往往有宦官为之助而始有以自见。逮其后为他一阉及彼阉之党所持,往往于正人君子亦加以附阉之罪名而无可辨。宪宗、孝宗时之怀恩,有美名,同时权阉若梁芳、汪直,士大夫为所窘者,颇恃恩以自壮,后亦未尝以比恩为罪。其他若于谦之恃有兴安,张居正之恃有冯保,杨涟、左光斗移宫之役恃有王安,欲为士大夫任天下事,非得一阉为内主不能有济。其后冯保、王安为他阉所挤,而居正、涟、光斗亦以交通冯保、王安为罪,当时即以居正、涟、光斗为阉党矣。史言阉党,固非谓居正、涟、光斗等,然明之士大夫不能尽脱宦官之手而独有作为。贤者且然,其不肖者靡然惟阉是附,盖势所必至矣。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一也。 集众起事,无根据,随路裹胁,不久踞城邑者,自古多有。自汉黄巾以下,其事皆叙人当事之将帅传中,无有为立专传者。惟《唐书》列《黄巢传》谓之“逆臣”,与安禄山等并列。明白唐赛儿起事,于永乐年间为始,其后正统间之叶宗留、邓茂七,天顺间之李添保、黄萧养,成化间之刘千斤、李鬍子,正德间之刘六、刘七、齐彦名、赵疯子及江西王钰五、王浩八等,四川蓝廷瑞、鄢本恕等,嘉靖间之曾一本,天启问之徐鸿儒,崇祯初之刘香,亦皆见于当事将帅传中。其特立“流贼”一传,所传止李自成、张献忠,盖以其力至亡明,与黄巢之亡唐相等,特为专传。明无拥兵久乱之逆臣可以连类,遂直以此名传。而民变之起,则由民生日蹙,人心思变,可为鉴戒。其立为专传为《明史》特例者二也。 西南自古为中国边障,《周书·牧誓》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人,武王率以伐纣。战国时庄(足乔)王滇,汉通西南夷,唐设羁縻州。自湖广而四川,而云南,而贵州,而广西,广阔数千里,历代以来,自相君长,中朝授以官秩,而不易其酋豪,土官土吏,久已有之。但未能区画普遍,至元而司府州县额以赋役,其酋长无不欲得中朝爵禄名号以统摄其所属之人,于是土司之制定矣。明既因元旧,而开国以后亦颇以兵力建置,其官名多仍元代,日宣慰司,日宣抚司,日招讨司,日安抚司,日长官司,率以其土酋为之,故名土司,但亦往往有府、州、县之名错出其间。嘉靖间,定府、州、县等土官隶吏部验封司;宣慰、招讨等土官隶兵部武选司。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盖成经久之制,与前代羁縻之意有殊,但终与内地郡县有授任之期有考绩之法者不同,故与郡县相别叙述。其立为专传为《明史》之特例者三也。 附明代系统表 史家纪载历代帝皇,有年号,有庙号,有谥法,有陵名。述史者举某一朝之事,任举其一端,或称年,或称庙,或称谥,或称陵。文法不一,所当熟记。又世次之先后,各帝即位之年,享国之数及其干支之纪岁,任举其朝某事,一屈指而得其上下之距离,时代之关系,所谓知人论世不可少之常识。兹就明代历帝以表明之,冀便记忆。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开国 中国自三代以后,得国最正者,惟汉与明。匹夫起事,无凭借威柄之嫌;为民除暴,无预窥神器之意。世或言明太祖曾奉韩林儿龙凤年号,为其后来所讳言,此不考史实而度以小人之心者也。明祖有国,当元尽紊法度之后,一切准古酌今,扫除更始,所定制度,遂奠二百数十年之国基。渐废弛则国祚渐衰,至万历之末而纪纲尽坏,国事亦遂不可为。有志之人屡议修复旧制,而君相已万万无此能力,然犹延数十年而后亡。能稍复其旧制者反是代明之清,除武力别有根柢外,所必与明立异者,不过章服小节,其余国计民生,官方吏治,不过能师其万历以前之规模,遂又奠二百数十年之国基。清无制作,尽守明之制作,而国祚亦与明相等。明主中国二百七十七年,清主中国二百六十八年。故于明一代,当措意其制作。措意明之制作,即当究心于明祖之开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明史》断代起于洪武元年,而叙明事者不能以洪武纪元为限,当以太祖起事之始为始。史本纪如此。陈鹤《明纪》,自注起元顺帝至正十一年,夏燮《明通鉴》起至正十二年,皆与本纪相应合。夫言明一代之史,除一支一节之纪述不可胜数外,自以正史为骨干。而变其体,则有《纪事本末》,有编年之《纪》及《通鉴》。《纪事本末》成于《明史》之前,其取材不限于《明史》。后来《明史》既成,清代又以敕修名义成《通鉴辑览》之《明鉴》及《纲目三编》。《明纪》及《明通鉴》乃敢准以下笔。清代之治《明史》者终不免有应顾之时忌,此俟随时提清。今欲知史之本义,莫重于为法为戒。人知明之有国,为明驱除者群雄,不知群雄亦当时之人民耳。何以致人民起而称雄,颠覆旧政府,而使应时而起者得取而代之?此非群雄之所能自为,乃统治人民之元帝室迫使其民不得不称雄,不得不群雄中造就一最雄者而与天下更始也。叙群雄者,以至正八年起事之方国珍为始。其实民得称雄,已为较有知识、较有作用之健者,其人已不肯冒昧首祸犯令于清平之世,一皂隶缚之而遂就法,盖已知纲纪尽弛,行之可以得志而后动也。故推元末之乱本,不能不溯元室致乱之故。 元之武力,自古所无,大地之上,由亚而欧,皆其兵力所到,至今为泰西所震惊。乃人中国不过数十年,遂为极散漫、极脆弱之废物。其故维何?所谓“马上得之,马上治之”,不知礼法刑政为何事。凡历朝享国稍久者,必有一朝之制度。制度渐坏,国祚渐衰。有经久难坏之制度,即有历久始衰之国祚。有周之制度,即有周之八百年;有汉之制度,即有汉之四百年;唐宋皆然。惟元无制度,其享国即在武力之上,其能箝制人民数十年而后动者,即其武力之横绝历代也。元之无制度,若但为其书不传,则亦正有《元典章》等传本,岂知元即有因袭前代之文物,元之当国者正绝不行用。此当从《元史》中于奏疏文求其反证,乃可得之。 顺帝至正三年,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以国俗父死则妻其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父母死无忧制,遂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云:‘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日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白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入不报。又至正十五年正月辛未,大鄂尔多儒学教授郑Ⅱ亘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不报。元至至正,已为末一年号,不过数年,濒于亡矣,而犹以夷俗自居,日“列圣未遑之典”,可知开国以来无不如是。其日“议法之吏”,则固未尝不言立法,惟法特为汉人、南人设耳。 元之国境广大,民族众多,蒙古谓之国人,中国本部谓之汉人,自余谓之各国人,亦云色目人。色目之中,西藏亦一色目,而又以信佛之故,纵西僧为暴于国中。录《元通鉴》一则为例: 武宗至大元年戊申正月己丑,西番僧在上都者,强市民薪,民诉于留守李璧。璧方询其由,僧率其党持白梃突入公府,隔案引璧发,摔诸地,棰扑交下,拽归闭诸空室。久乃得脱,奔诉于朝,僧竟遇赦免。未几,其徒龚柯等与诸王妃争道,拉妃堕车殴之,语侵上,事闻,亦释不问。时宣政院方奉诏,言:“殴西僧者断其手,詈之者截其舌。”皇太子帝母弟仁宗。亟上言:“此法昔所未有。”乃寝其令。 此时尚为元之全盛时代,混一中国未及三十年,其了无制度如此。至元之兵力,西人至今震慑,然考之史,元亦并无经久之兵制,一往用其饥穷为暴、胁众觅食之故技,侵掠万里,既得温饱,即伎俩无复存焉,非若历代军制既定,威令久而后渝者比。再录《元通鉴》一则见例。 成宗元贞二年丙申十月,赣州民刘六十聚众至万余,建立名号。朝廷遣将讨之,观望退缩,守令又因以扰良民,盗势益炽盛。江南行省左丞董士选请自往,即日就道,不求益兵,但率掾吏李霆镇、元明善二人持文书以去,众莫测其所为。至赣境,捕官吏害民者治之,民相告语曰:“不知有官法如此。”进至兴国,距贼营不百里,命择将校分兵守地待命,察知激乱之人悉置于法,复诛奸民之为囊橐者,于是民争出自效,不数日,六十就擒,余众悉散。军中获贼所为文书,具有旁近郡县富人姓名,霆镇、明善请焚之,民心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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