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指南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邱连文 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邱连文 编  

内容概要

《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指南》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包括: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意见表、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文书格式及样本、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等。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新颖,注重理论阐述与实践操作的结合、艺术创意与表现技法的结合,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意见表 会计信息质量方面 部门预算管理方面 专项资金、政府公共投资预算执行方面 财政收入监管方面 收费、财政票据管理方面 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 “小金库”治理方面 第二部分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文书格式及样本 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格式及样本 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及样本 财政行政处罚加处罚款通知书格式及样本 送达回证格式及样本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峥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预算司对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涉及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编辑推荐

《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指南》汇集了编写者多年来的心血,是经验的积累,实用性强,便于操作,是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查处财政违法行为难得的一本工具书。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指南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