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王霁虹  页数:407  字数: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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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韩非子·喻老》言:“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这是对于小问题酿成大灾祸的论断,对现代经济建设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提示我们要高度重视风险和风险的化解。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同的建设项目往往都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建设参与者多元化、利益冲突等相同的特点,甚至在一些引入外方参与设计、造价咨询、管理等的建设项目中,建设参与者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理念的不同也会出现摩擦或者导致矛盾,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直接决定了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及其高风险性。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无法避免,如何实现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降低或者规避工程建设的高风险,就成了业主或者其他工程建设参与者必须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其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更是重中之重。从经济角度看,对于业主(或称建设单位、发包人)而言,法律风_险通常表现在因工程标的物的质量无法达到合格标准或者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以及标的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毁损等方面;对于承包人(或称施工单位)而言,法律风险通常表现在不能及时、足额得到有关工程款,以及因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能按时交付工程而被业主提出巨额索赔等,这些法律风险都是当事各方所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就目前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情况看,人们通常把注意力和精力放在纠纷发生后的解决阶段,而较少在工程项目的初始阶段花大力气去设定有关当事各方在不同条件下的权利、义务,从而预估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

内容概要

工程参与者全面的预估法律风险、设定法律文件,并不能保证“万事大吉”,但是,轻视法律风险的防范或者怠慢法律文件的设定,却一定不会是“万事大吉”的。最初的粗放与最后的撞墙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这里隐含着程序方面的合理的战略选择。笔者认为,控制业主或者承包人的工程建设法律风险,最核心的问题是签订针对性强、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处广义理解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各类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  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印发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称《施工合同范本》),该文本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等,是在总结在此之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经验以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修订的,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本书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逐条进行剖析,对每条的含义、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多位在工程领域提供服务的专业律师法律实践经验,在叙述中穿插有关案例,以求更好地对条款进行说明、对问题进行阐述,笔者真诚地希望本书对涉及工程领域的各方参与者有所借鉴和帮助。

作者简介

王霁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二节 目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的冲突和适用原则 第三节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的有关程序性规则 第四节 建设工程风险控制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六节 关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第七节 关于本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定义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解读与分析 第一节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 图纸 第二节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 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9 承包人工作 第三节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期延误  14 工程竣工 第四节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6 检查和返工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 重新检验  19 工程试车 第五节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1 安全防护  22 事故处理 第六节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25 工程量的确认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第七节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 承包入采购材料设备 第八节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30 其他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第九节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3 竣工结算  34 质量保修 第十节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6 索赔  37 争议 第十一节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9 不可抗力  40 保险  41 担保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 合同解除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6 合同份数  47 补充条款

章节摘录

2.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首要规则。它是指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冲突的解决办法。从法律效力层级上看,行政法规的层级高于地方性法规。但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除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当制定机关没有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时,两者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裁量。(3)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不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没有更高层次规范(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或者高层次规范比较笼统,这就需要提请有权解释的最高行政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作出裁决或解释。人民法院依此裁定或解释进行法律审查。《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4)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之间以及国务院部委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的解决办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送请解释期间,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待作出解释或裁决后,再继续审理。《立法法》也规定,如果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关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及其冲突和解决工程建设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些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加强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所有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其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它是建设工程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2)工程建设标准的适用问题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再结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不论工程建设单位是否约定有关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允许低于这些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而只有行业标准的,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也必须执行。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招标与投标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保密工程、特殊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指出: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通过招投标,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入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有利于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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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这本书出来的时候,其分析的合同范本已经快过时了。同时,此书印刷质量极差,跟盗版书一样
  •   书不错,只是网站送货的速度太慢,需要改进。如果不是因为其他网站上没有该书,早就退货了。
  •   书的内容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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